2003年前后,适逢我校全面修改教学计划。考虑到经济法学界通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在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价值理念、法律关系及其保护等方面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形成了诸多共识,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基本形成,内容大大丰富,与此同时,在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监管)、政府参与等方面,财政、税收、货币、产业、竞争、消费、金融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校经济法教研室提出,将原54课时的《经济法概论》课改为《经济法总论》课,同时开设《竞争法》、《消费者法》、《金融法》、《财政法》、《税法》等选修课。2007年,配合学校申报精品课程计划,我们申请北京市精品课程获得批准。在课程建设中,参与授课的全体教师对课程改革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深有感触。笔者借此机会撰文交流并求教于同仁。一、关于《经济法总论》课教学内容宽度的把握如何把握《经济法总论》课教学内容宽度,是我们在教学中碰到的最大问题。首先是教学内容不统一。从我校及兄弟院校编写的经济法教材看,就总论部分而言,共性较强的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等,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内容则存在较大差异。但如果仅以上述部分为授课内容,则在教学时数上会有剩余。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参考兄弟院校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校教师研究及教学的实践,增加了“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实施”、“经济法体系框架”等内容,并在“经济法体系框架”一章适当增加了经济法分论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例如:竞争法、消费法。上述做法在解决了课时剩余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另外的问题:对增加的内容,由于学界研究中存在各种不同观点,一些问题甚至缺乏基本共识,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基本上根据自己对研究理解和把握的情况各取所需,由此导致教学内容不够统一,造成了期末统一考试的障碍。二、关于《经济法总论》课教学内容深度的把握《经济法总论》课的设置使学术界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共识在本科阶段得到了全面的反映,在提升本科生对经济法学科认识的理论水平的同时,也促使教师关注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动态,因此在经济法学科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法总论理论性强,内容比较抽象,一些授课教师感觉教学内容在深度上已经接近研究生课程。同时,本科生在理解方面也出现一些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修改教学计划,将《经济法总论》课由大二调整到大三,目前安排在民法总论之后、与商法、行政法同时开课,并同时开设竞争法、消费者法、金融法、财政法等相关选修课,以便于学生理解。但在具体教学中,仍然无法解决不同教师在授课内容深度把握上差异过大的问题。三、关于《经济法总论》课的教材建设问题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产生了对《经济法总论》教材的迫切需求。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适合的教材能够帮助授课教师把握《经济法总论》课教学内容的宽度和深度,解决授课内容过深、过浅、不统一等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本科经济法学教材看,在总论和分论基本框架和内容的处理上、在总论理论内容的阐述等方面,早期教材的差异较大。笔者甚至感到,一些经济法学教材不太像教材,而更像学术论文。这种情况与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的地位有密切关系。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初期,由于缺少共识,许多学者确实是将教材当成研究论文来写。但是,在经济法学产生发展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情况依然比较普遍,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首先,它说明学界缺乏对三十年来研究取得的基本共识的总结和交流,或者说这种总结和交流还没有在本科教材的层面上被充分反映出来;其次,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经济法学界还没有从教育学角度对本科教材编写进行深入研究。教材与培养目标之间是何关系?教材究竟是主要反映共识还是主要反映研究的深度?应当如何在本科教材中妥善处理学科共识和研究深度之间的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尚未在经济法学界引起广泛的思考。笔者认为:本科教材首先要以反映本学科的共识为主;其次要深浅适度,不是越深越好,也不是越浅越好,要根据培养目标来确定教材深度;再次,本科教材要做到教师好教,学生好学,现实中,内容过深或过于体现个性的教材往往会被当作参考书籍使用。自《经济法总论》开课至今,我们只编写了教学大纲。从大纲使用的情况看,教师对经济法理论基本范畴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我们尚未编写《经济法总论》教材,也没有统一指定使用某兄弟院校的教材。笔者衷心希望经济法学界同仁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希望各兄弟院校通力合作,编写出便于本科教学使用的经济法学教材或经济法总论教材。四、关于《经济法总论》课的考核问题(一)30%的平时成绩考核在笔者看来,政法大学《经济法总论》课程建设的一个重大改革,是在考试制度方面统一实行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的方式,即:所有《经济法总论》教学班的考试,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总成绩的30%。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笔者始终主张、支持和实践这样的考核方式:(1)就素质教育而言,中国的大学本科生(特别是文科)在接受知识方面基本处于被动状态,以下几方面的能力亟待提高: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能力;关注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学术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而30%的平时成绩安排有助于提升所有这些能力。(2)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发展中的新兴学科的地位,决定了其基本理论体系的不完善,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或者共识不多,并不完全适合于本科课堂讲授。因此,适当采用课堂讲授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不仅便于学学生理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同教师在内容把握上的差异给统一笔试带来的评价标准上的不统一所造成的考核评价方面的不公平。(3)由于《经济法总论》课在第五学期开设,学生已经完成了最基本的知识储备,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学习能力,《经济法总论》的一些内容既提供了讨论空间,又提供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让学生参与、师生互动式教学比完全由教师讲授效果更好。在教学实践中,30%的平时成绩考核是否应当采用统一的方式?经过认真讨论,在教研室内部达成共识:授课教师可以课堂讨论、模拟学术会议、专题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撰写论文并进行评比等多种方式进行30%的平时成绩考核。以笔者为例,最经常采用的是课堂讨论和模拟学术会议的方式。其中,课堂讨论随时进行,模拟学术会议每学期不超过2次(避免增加学生负担)。在具体实施方面,教师应当把握以下基本环节:(1)注意选择适合学术讨论的内容,结合当时国内国际的发生的与经济法有关的重大事件,确定学术讨论题目;(2)为避免流于形式,要将模拟学术会议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具体化。以发言主题和论证为主,包括:文献资料收集以及综述情况、小组讨论和沟通情况、发言稿展示情况、发言人对自由发言的回应情况、发言主题的创新情况、发言时间控制(10-12分钟)情况等等。(3)学生按照专题以自由组合方式分组,在2周的准备时间内,教师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进行指导。(4)用一个课次时间模拟学术会议,教师按照评价标准详细记录主题发言以及自由发言的学生姓名以及发言情况,并按照标准给出成绩。(5)学术会议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发言情况进行较详细的总结和评价。从实施情况看,笔者的感受是:首先,这样的讨论尤其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观点争论较多的教学内容,二是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内容。其次,这样的安排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就经济法理论疑难问题而言,学生参与的教学效果超过了单纯的教师讲授。当然,就政法大学的师资与学生配比情况,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来完成30%的平时考核,都存在一个覆盖面的问题:一些学生可能没有锻炼的机会。因此教师对这类学生的评价也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但无论如何,30%平时考核的安排至少可以影响那些最不喜欢发言和最不活跃的学生。就笔者几年来实施的情况看,《经济法总论》课期末总评成绩90分以上的学生中,60%以上仍然是笔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都优秀的学生,这与3:7的比例设置有关。但也有一些学生期末笔试成绩并未达到优秀,而由于30%平时考核分数较高而获得总评优秀的评价。(二)70%的期末笔试考核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学校要求有2名以上教师参与的必修课必须统一命题,而由于《经济法总论》在教学内容宽度和深度把握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期末考试考核内容和阅卷标准的协调存在困难。目前我们仍然试图从加强教师之间的协调来解决问题。但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当提高授课教师对经济法总论基本问题共识的程度。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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