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8日凌晨0时40分,被告人周×伙同同案人许×等四人经策划后,在涵江区政府附近骗雇被害人陈××驾驶出租车前往荔城区西天尾镇,途中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的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卢×,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修水县人,在莆田打工。2006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卢×及另三个同案人途经一幢办公楼时,发现一楼办公室有很多电脑,遂生盗窃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四人窜到现场,见四周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出电脑7部,总价值人民币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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