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在本市打工。2006年1月29日晚,吴××与其他三个同案人共同策划抢劫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四个犯罪嫌疑人窜到涵江区一餐厅门口,看见被害人王××(女)单身路过时,即将其抓住,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搜身,劫取被害人现金15元。随后,吴××一伙提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因来月经拒绝,强奸未遂。
经法院审理,被告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判处吴××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被告人周×,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在莆田打工。2006年1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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