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弑君”个案的分析,作者对于弑君事件的看法,或罪君,或罪臣,或既罪君亦罪臣,态度是明朗坚决的。然而,正是这种态度的坚决明朗,却暴露出作者心灵深处潜在的思想矛盾。这一矛盾在文公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一事的叙述和评判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莒纪公废长立幼,违反了当时通行的继承法,且又“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借助国人的力量杀掉了莒纪公,带着宝玉出奔鲁国。莒纪公的被弑,并不值得同情,太子仆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鲁宣公善待太子仆,“命与之邑”,也并不仅仅是因为接受了太子仆的宝玉而不计较他的弑君之过,而是对太子仆的遭遇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示理解和同情。季文子却让司寇把太子仆驱逐出境。理由是,如果容纳太子仆这样弑君弑父之人,则对于孝、敬、忠、信的教化是有妨碍的,“以训则昏,民无则焉”,必“如鹰之逐鸟雀”而后可。在这里,弑君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这既是历史本身的矛盾,也是《左传》作者自身的思想矛盾。这个矛盾,在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的叙述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齐庄公淫人妻室,且肆无忌惮,公然以其夫崔杼之冠赐人,欺侮臣下太甚,其遭弑,亦理所当然。但崔杼欲以颠覆国家为代价,以泄淫妻之恨。弑君之后,又连杀两名史官,希图掩盖弑君的历史罪名。可见,即使在崔杼本人,也认为弑君是违反当时道德规范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行为。这种弑君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矛盾,在晏婴与其随从的一番对话中,亦表述得十分清楚:
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
“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作为民众的君主,并不应凌驾于万民之上,胡作非为,而应是国家社稷之主。齐庄公遇弑,正是他忘掉自己“社稷是主”的身份所致。而“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作为臣子,以事君主,以社稷为务,并非仅为求得身口之养。崔杼弑君主危社稷,也是丧失朝臣身份意识的行为。就“主社稷”与“养社稷”的要求而言,齐庄公与崔杼,为君为臣都是不合格的。然而事变既已发生,也就是矛盾原则的具体化,因而也就要求晏婴(同时也是《左传》作者)作出某种抉择。“死乎?”——“死”,便是对君主的文过饰非;“行乎?”——“行”,便是自归弑君之党,也就是对弑君行为的无言承诺。既不能“死”,也不能“行”,然而“归乎”?——“归”,就是袖手旁观,置国家社稷于不顾。这种矛盾复杂的心态,正是“罪君”与“罪臣”两条思想原则的冲突。最后,“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终于倒向了对君主的同情。当然,这种“同情”,并不意味着矛盾的化解与消融,而是除了“归”之外的另一种回避方式。
由此可见,对于“弑君”事件,尽管在原则上可以“罪君”或“罪臣”,甚至既“罪君”也“罪臣”,但就实际的君臣关系而言,“弑君”事件的发生,总是意味着君臣关系的恶化,是滋生混乱、动荡与流血的根源,因而不是一种和谐的、良性的君臣关系。
是否存在一种明君贤臣遇合、君臣肝胆相照的和谐关系?这是《左传》作者所要重点探索的问题。
在分封制时代,君主与大臣的角色关系,譬诸人体,则是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作者认为,在这种封建制的社会格局中,无论为君为臣,都必须具备各自不同的素质。这便是孔子之所谓“君君臣臣”的别一面的内涵。就君主而言,其基本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虚怀若谷,有过必纠;二是从谏如流,肝胆相照;三是唯贤是举,赏罚分明。当然,这些素质并非互相排斥,亦非必三者皆集于一身。就臣子而言,则谋事以忠,度事以能,事君以敬,则是最起码的角色要求。在君臣各具自身素质的前提下,彼此精诚合作,励精图治。这才是最佳的君臣关系。
春秋时代,晋文公、秦穆公及晋悼公三位君主执政的朝廷,在君臣关系的处理方面,是相对成功的,其间的君者臣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具备着上述各个方面的优良品质,因而,他们所创造的历史业绩,足以光耀千秋。这是为《左传》作者所大力表彰而津津乐道的。
作为一代霸主,晋文公有着非凡的经历。为公子时,遭骊姬之难而流亡于国外。历尽千辛万苦,饱尝人间冷暖,终于在秦穆公的帮助下回国即位为君。十九年的流亡生涯,将重耳由一个不谙世事、贪图享乐的贵族公子磨练成一位干练老成的人君。返国之前的重耳已经具备了当时的人君不可多得的优良品质。他虚怀若谷,有过必纠,不失人君风范。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人物关系的处理上:
一是怀嬴。怀嬴是秦穆公的女儿,嫁给晋怀公。晋怀公子圉为质于秦而逃归,怀嬴留在了秦国。重耳从楚国奔往秦国之后,秦穆公将文嬴嫁给重耳,并以怀嬴等作为媵妾陪嫁。而怀公子圉,乃晋惠公夷吾之子,于重耳乃子侄辈,故而重耳对怀嬴无礼。但这时的怀嬴并不是以侄媳的身份而是作为大国的陪嫁媵妾与重耳发生关系。因此,对于重耳的无礼行为,怀嬴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无礼于怀嬴,也就是无礼于秦国。事关返国大计,重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降服而囚”向怀嬴谢罪。
二是寺人披。申生死难,重耳出亡。寺人披曾两度奉命追杀重耳,亡命斩癊。返国后,寺人披求见。重耳犹记旧恨,不愿容留曾经卖力追杀自己的仇人。然而,作为国君,必须要有容纳各种人物的气度。他意识到自己的固执与偏见后接待了寺人披。寺人披以吕、将焚公宫之事相告,使他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
三是竖头须。竖头须乃一卑微小人,挥之以去,无足轻重。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竖头须的去留,而在于自己返国之初,立足未稳,众心难服。如何安定众心,打破人人自危的僵局,至关重要。倘若“国君而仇匹夫,惧者其众”,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这三个人物,社会地位卑微,并非执政重臣,但处理好这三个人物的关系,却表现了晋文公重耳作为政治家的雄才大略与深谋远虑,一是巩固了强秦的援助;二是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三是安定了人心,巩固了君主的政治地位。对于卑微小人,晋文公能做到虚怀若谷,有过必纠,在有关国事的重大决策方面,更不会一意孤行。
在晋文公的周围,聚集了一群忠信干练、诚挚谦恭的大臣。他们协助重耳,出谋划策,使晋国一步一步走向强盛。而晋文公也由此成为一代霸主。如僖公二十七年载:
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
这里,子犯无异于晋文公的智囊和导师。与其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倒不如说晋文公一步一步走向霸主的地位,乃“子犯之教也”。
明君善纳益言,忠臣善于谋划。城一役,晋文公一战而霸,亦非偶然。众臣群策群力,谋事而忠,度事以能,谦让诚恳,精诚合作;君主从善如流,言听计从;在以国家社稷为重的前提下,君臣同心协力,共商国是。正是这种和衷共济的君臣关系,使文公时代的晋国,登上了中原霸主的地位。良性和谐的君臣关系,带来了国家事业的兴旺与发达!
晋文公之后的第七代君主晋悼公,在晋国一度中衰的情况下,复兴了霸业。悼公复霸,与他本人能够知人善任、注重协调臣下关系,密不可分,也与其臣下尽忠尽职,唯贤是举不无关系。晋悼公的时代,晋国君臣是一个和睦谦恭的政治群体。
悼公初及位,大力整顿吏治,要求群臣“唯命是听”,并“逐不臣者七人”而后“始命百官”,“凡六官之长,皆民誉也。举不失职,官不易方,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16)表现出不同凡响的政治才能。君率以正,臣不敢不正。老臣祁奚远举不避仇,近举不避亲的千秋佳话,就发生在悼公之朝。(17)且有老臣垂范,则整个朝廷之正气便如“草上之风”,群臣无不靡然向善。《左传·襄公十三年》载晋军将佐荀、士鲂死后,晋悼公任命军将的情形,便是极好的例证。
晋军将佐原有八人,荀、士鲂死,仅剩六人。悼公整编军队,以新军从于下军,并调整各军将佐的人选,使士由中军佐升任中军将,接替死去的荀。但士推举荀偃(即伯游),自己甘居其下。晋国军制,中军最尊,其次上军,再次下军。任命中军将佐完毕,依次任命上军与下军。使韩起为上军将,韩起举以赵武任之。赵武原为新军帅,于晋国八卿之中位居第七,今一跃而居第三。而魏绛则由新军佐越居第六,替代士鲂。群臣谦恭礼让,度事以能,各得其所,是以晋国之民大和,诸侯遂睦。对此,《左传》“君子曰”有一段精湛的议论:
君子曰:让,礼之主也。范宣子(即士)让,其下皆让。栾为汰,弗敢违也。晋国以平,数世赖之,刑善也夫!一人刑善,百姓休和,可不务乎!……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礼,而谗慝黜远,由不争也,谓之懿德。及其乱也,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冯君子,是以上下无礼,乱虐并生,由争善也,谓之昏德。国家之敝,恒必由之。(《左传·襄公十三年》)
作者把“让”与“不让”、“争”与“不争”作为治乱兴衰的标志,作为“懿德”与“昏德”的象征,表明他意识到朝中大臣的谦恭礼让、和睦相处,是国运昌盛的关键。周代的兴衰一系乎是,世之治乱一系乎是!这无疑是既往历史经验的理性升华。
最能体现悼公朝君臣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事例,莫过于晋悼公与魏绛相知与遇合的经过。
晋悼公四年(鲁襄公三年,前570年),会诸侯于鸡泽(今河北邯郸市东),时魏绛为中军司马,主晋军军法。这时,晋悼公之弟扬干触犯了军纪,魏绛作为军中执法官,杀掉了扬干之驾车者以正军法,于是触怒了晋悼公,且扬言“必杀魏绛”。虽然魏绛出以公心,整肃军纪,但戮辱国君之胞弟,是为犯上之嫌,故而自来请死。而晋悼公慌忙赤足而出,阻止魏绛,且言辞恳切,读之令人动容。返国之后,以魏绛能“以刑佐民”,升佐新军。(18)尔后,魏绛对晋悼公多有匡正。如悼公好田猎,欲伐戎等,(19)他都不失时机地加以谏说,而悼公亦乐于接受。襄公十一年(前562年),晋悼公将郑乐之半赐与魏绛,说“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正道出其君臣二人之间如同音乐般的和谐关系。(20)
春秋时代,秦穆公与百里孟明的关系,也是《左传》作者极力赞颂的对象。
僖公十三年(前627年),秦以孟明为帅,与晋军战于崤,秦军大败,三帅被俘。遣返之日,穆公“素服郊次,乡师而哭”。归国之后,秦大夫及左右皆归咎于孟,说:“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穆公则引咎自责,不罪孟明,且“复使为政”。(21)至文公二年(前625年),孟明帅师伐晋,以报崤之役,战于彭衙,秦军又败。然而,“秦伯犹用孟明”。于是“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惧而增德”,遂为不可挡之师。终于在第二年(文公三年)的王官一役,得志而还:
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晋人不出,遂自茅津济,封崤尸而还。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以是知秦穆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惧思也。(《左传·文公三年》)
孟明一败再败,秦穆公“不罪孟明”,可见其君臣契合,信任之深;而孟明为臣,也惧思不懈,“增修国政”,努力报答穆公的知遇和信任。终于使秦穆公成为西方的霸主。
由上述可见,《左传》所叙述的君臣关系,有良性与非良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差别,而在这两种不同关系的描述与议论中,反映出作者的取舍态度,也反映出作者对社会组织机制的某种思考。如果借用《尚书·皋陶谟》中的几句话来概括,其思考的结论便是:
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22)
在社会组织机制中,国人与民众是君臣之外的第三种社会力量。他们与君臣的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君—臣—民式的线性关系;另一种是君、臣、民式的三角关系。前者为良性的社会关系,后者为非良性的社会关系。而在非良性的三角关系中,国人和民众作为社会的第三种力量既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亦具有于君于臣的相对依违性。
对于良性的线性关系,《左传》作者施墨不多,往往是在叙述重大历史事件时一笔带过。看上述三位君主的霸业,作者在叙述过程中,都不失时机地点明了他们在社会组织方面的良性关系。如:
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出定襄王,入务利民”,“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一战而霸”。(23)
秦穆公:崤之役,“秦伯犹用孟明,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遂霸西戎”。(24)
晋悼公:“凡六官之长,皆民誉也。举不失职,官不易方,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所以复霸也。”(25)
此外,管仲相齐,子产相郑,其君臣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亦是良性的线性关系。可以《左传·襄公三十年》的记载为证:
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对于非良性的三角关系,《左传》作者最为关注,其叙述与议论较多。在这种非良性的社会关系中,又有“君弃民”与“臣取民”两种不同情况。
所谓“君弃民”,是指君主的施政举措失宜而违背了民众的意愿,或者赏罚不中而挫伤了民众的参与精神,从而失去了民众的信任与拥戴。因此,所谓“君弃民”,也可以说是“民弃其君”。如:
初,(齐)襄公立,无常。鲍叔牙曰:“君使民慢,乱将作矣。”(《左传·庄公八年》)
士曰:“虢公骄,若骤得胜于我,必弃其民。无众而后伐之,欲御我,谁与?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虢弗畜也,亟战,将饥。”(《左传·庄公二十七年》)
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卫师败绩,遂灭卫。(《左传·闵公二年》)
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疲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左传·僖公十九年》)
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上述之例,皆为“君弃其民”,而君亦为民所弃。齐襄公诸儿,使民不讲信用,丧失民心,故而内乱发作。虢公得胜而骄,弃民不畜,屡兴战事,故民不可为用。卫懿公喜玩好而轻国人,爵禄不及战斗之士,故国人不愿为他受甲作战。梁伯“好土功”,以疲民,终于“民惧而溃”。犁比公则是暴虐国人,给展舆以可乘之机,所“弃”之民成为展舆弑君的“枪手”。至于那些奔走失国之君,多半是由于君主自弃其民。如: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左传·襄公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