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机制的反思,是《左传》的三大文化反思之一①。

社会组织机制,在当时,主要是君—臣—民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以这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符合某种社会既定的契约原则以及各自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处于大致均衡状态为其基础的。一旦这种契约原则遭到破坏,均衡状态部分或全部丧失,社会秩序便出现紊乱,甚至动荡播越,兵连祸结。因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良性与非良性的差异。

就君臣之间的非良性关系而言,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弑君”事件的发生。

春秋时代,“弑君”事件频繁发生,董仲舒《春秋繁露·灭国篇上》云:“《春秋》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②司马迁《太史公自序》亦云:“《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刘向上元帝封事又依史公之说,言“二百四十二年之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保社稷者,不可胜数”。③颜师古《楚元王传注》,历数其名,强合三十六之数,又不数哀公十四年“齐陈恒弑其君壬于舒州”之事。清人梁玉绳《史记志疑》卷36曰,通经传而数之,弑君者“当有三十七”。④其实,梁氏的统计,亦不免遗漏,如果计入《左传·哀公十七年》所谓经后之传载,卫石圃因匠氏攻卫庄公,庄公逾墙折股,逃入戎州已氏,为已氏所杀,则通经传而数之,弑君者应为三十八。不过,统计上的一二之差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考察《左传》作者对于这些“弑君”事件的态度以及由之体现的思想内涵与文化内涵。

《左传》对于“弑君”事件的态度和看法最直接的表述,是宣公四年传文对《春秋》经文的“书法”解释及其“凡例”:

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

又,文公十六年传文亦有一条类似的“书法”解释:

书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无道也。

《左传》为解释《春秋》而作,其中有不少所谓《春秋》书法及解经语。不过,《左传》,甚至《公羊传》、《梁传》二传之解经,是否就是《春秋》之义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有些“经义”的阐发,确为《春秋》本义,如“吴楚之君不书葬”、“内讳不言奔”、“昭公娶吴女”、“天王狩于河阳”等等,皆是其例。⑤然而,三传对经文的解释,大多数并非《春秋》本义,只能看作三传自己所立之义。这种诠释者与被诠释者的意义悖离,是古今中外阐释学中的通例,既不足为怪,亦无可厚非。先儒不明是理,将诠释者与被诠释者混为一谈,对《左传》释经条例大加非难。如唐人啖助、赵匡、陆淳,宋人刘敞、叶梦得、黄仲炎,元人程端学,明人郝敬等,对《左传》凡例书法,多有挞伐。清人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亦云:“余年十二读《左氏春秋》,疑其书法是非多失大义。”且于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文证曰:“此类释经,皆增饰之游词。”至于晚清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更谓其书法及解经语皆刘歆入之于《左传》,并窜之于《史记》。康氏之说,荒唐无稽,自不足辩。即如唐宋人之论,亦是由不明经传之别,胶执泥固所造成的混乱矛盾,而反以己之固执厚诬左氏。其实,关于《左传》书法义例与《春秋》经文之关系,今人杨向奎论之最为持平。其言曰:

《左氏》书法及缘经立说之语凡四十六条,散见于《国策》、《礼记》、《史记》、《说苑》等书;仅凭“窜入”二字,似不足以服人之口而餍人之心。虽然,谓《左传》书法非后人所窜加,亦非即谓《春秋》有如此之书法也。《左传》诠经之义非必即《春秋》作者之义;自谓得《春秋》真义者,除此外,传世者尚有《公》、《谷》二传,孔子不复生,将谁使定三家之诚乎?……故三传之书法义例亦皆只是其本身所有义,必非真属于《春秋》也。⑥

因此,将《左传》书法凡例作为《左传》本身之义看待,不仅没有不妥,而且完全应该。不过,《左传》凡例、书法、解经语乃为《左传》本身之义,有些可通之于《左传》全文,但不必一一可通之于《左传》全文,有时因事而发,有时因文而设,不可以一成拘之。否则便如宋人黄仲炎《春秋通说》所言,“质诸此而彼碍,证诸前而后违”。此实为后学所不敢取。

《左传》凡例、书法、解经语之读法既已明了,依据上述宣公四年传文的“弑君”凡例,以及文公十六年的“宋人弑其君杵臼”的书法解释,我们便可以理解《左传》作者对于“弑君”事件的基本态度了。从“君无道”“臣之罪”的说法来看,作者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或赞成“弑君”,而是对这种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冷静的思考,注重其发生的原因,给与谁是谁非的评断,或“罪君”或“罪臣”,或既“罪君”亦“罪臣”。从《左传》的实际叙述来看,作者对于“弑君”事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除了少数事件,或由于史料不足而无传,或叙述较少之外,大部分都能交待清楚、叙述明白,并在叙述事件发生过程的同时,体现出自己明确的倾向性。

据我们统计,《春秋》经传所记“弑君”事件总共三十八起,其中,定公十三年经文《薛弑其君比”,左氏无传;而《左传·哀公十年》云“齐人弑悼公”,又言之甚略,可能皆因史料不足而或缺或简。襄公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为越俘以国仇相报,属特殊情况。昭公十九年“许世子弑其君买”,《左传》云“饮大子止之药卒”,且引君子之言“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以为说,态度比较暧昧,盖因系药物误伤还是故意谋杀,真相难明,故而含糊其辞。此外,桓公七年“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颜师古以为“弑君”,⑦此实应为灭国之例,与一般“弑君”有所不同。⑧除上述五例之外,其余三十三起“弑君”事件,在君臣道义上,作者的是非倾向,都是很明确的。兹以作者所述“弑君”事件性质,分三类胪列如下:

第一类,罪君者,共十三起。一、庄公八年,齐襄公诸儿被弑;二、僖公二十四年,晋怀公被弑;三、文公元年,楚成王被弑;四、文公十六年,宋昭公杵臼被弑;五、文公十八年,齐懿公商人被弑;六、宣公二年,晋灵公夷皋被弑;七、宣公十年,陈灵公平国被弑;八、襄公七年,郑僖公髡顽被弑;九、襄公三十年,蔡景侯固被弑;十、襄公三十一年,莒公买朱被弑;十一、昭公十三年,楚灵王熊虔被弑;十二、哀公四年,蔡昭公申被弑;十三、哀公十七年,卫庄公蒯聩被弑。

上述十三起“弑君”事件,其起因及过程虽然各不相同,但被弑者或淫或虐,或暴或贪,或逆理违常,终招杀身之祸,作者谴责的对象是君主。如晋灵公夷皋之被弑,《左传·宣公二年》云:

晋灵公不君,厚敛以雕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熊蹯不熟,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

然后,士季、赵盾轮番向灵公进谏。灵公不但不改,反而使杀手刺杀赵盾。刺杀未遂,又“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终于激起了赵盾之弟赵穿的愤怒,“杀灵公于桃园”,而立成公。此孟子之所谓“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者。⑨又如陈灵公平国,《左传·宣公九年》云: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服,以戏于朝。泄冶谏曰:“公卿宣淫,民无效焉,且闻不令。君其纳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请杀之,公弗禁,遂杀泄冶。

又,宣公十年载: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饮酒于夏氏。公谓行父曰:“征舒似女。”对曰:“亦似君。”征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

陈灵公君臣宣淫于夏姬,且相戏于朝堂之上,还残杀进谏之大臣。至于在夏氏家,公然以其子为似开玩笑,则更是取弑之道。杜注云:“灵公即位于今十五年,征舒已为卿,年大,无嫌是公子。盖以夏姬淫放,故谓其子为似以为戏。”杜注不免欠公允,夏姬固然“淫放”,但灵公君臣亦不免追腥逐臭。郑玄注《礼记》引此为说,倒是一语中的。《礼运》:“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郑注云:“无故而相之,是戏谑也。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⑩郑注《礼记》,先得左氏文心矣。此为淫臣之母而遭弑者。至于蔡景侯被弑,则是淫其儿媳:“蔡景侯为大子般娶于楚,通焉。大子弑景侯。”(11)而齐懿公商人之被弑,则是因其残暴不仁:

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之,而使仆。纳阎职之妻,而使职骖乘。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乃谋弑懿公,纳诸竹中。归,舍爵而行。(《左传·文公十八年》)

齐懿公本为恃强凌弱、弑君自立者,而即位之后,则死人之足,夺人之妻,其暴虐不仁太甚。邴、阎二人行弑之后,从容无所畏惧,归告祖庙而后逃亡,可见“齐人恶懿公,二人无所畏”。(12)此孟子所谓“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也。(13)

亦有为君贪狠,过分削夺臣下权益而招弑者,如楚灵王熊虔:

楚子之为令尹也,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及即位,夺居田。迁许而质许围。蔡洧有宠于王,王之灭蔡也,其父死焉,王使与于守而行。申之会,越大夫戮焉。王夺斗韦龟中;又夺成然邑,而使为郊尹。蔓成然故事蔡公。故氏之族及居、许围、蔡洧、蔓成然,皆王所不礼也,因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围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杀大子禄及公子罢敌。公子比为王,公子黑肱为令尹,次于鱼陂。公子弃疾为司马,先除王宫……王闻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车下……曰:“皆叛矣。”……夏五月癸亥,王缢于芋尹申亥氏。(《左传·昭公十三年》)

楚灵王即昭公元年弑楚子郏敖而自立的公子围,即位之后改名虔。公子围早已势焰熏天,觊觎王位,会盟于虢,设服离卫,自比人君,招来各国与盟代表的纷纷议论。昭公元年,将聘于郑,未出国境,闻王有疾而返,趁入问王疾之机,勒杀楚王并杀其二子。即位之后,又贪狠暴戾,多所杀戮削夺,以至于众叛亲离。虽有芋尹无宇之子申亥的报德之举,终不免死于非命。在作者笔下,楚灵王无论为臣为君,都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其不以寿终,正事势所必然。

第二类,罪臣者,共十四起。一、隐公四年,卫州吁弑其君桓公完;二、隐公十一年,羽父使贼弑鲁隐公姑息。三、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殇公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四、桓公十七年,郑高渠弥弑郑昭公忽。五、庄公十四年,郑傅瑕弑郑子仪;六、庄公三十二年,庆父弑子般;七、闵公二年,庆父弑鲁闵公启方;八、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九、文公十八年,鲁襄仲弑子恶。十、襄公二十六年,卫宁喜弑其君剽。十一、昭公元年,楚公子围弑其君楚郏敖;十二、昭公二十七年,公子光弑吴王僚;十三、哀公六年,齐陈乞弑其君荼;十四、哀公十四年,齐陈恒弑其君简公壬。

上述十四起“弑君”事件,皆是君无过或无大过而遭弑者,其罪皆在臣子。其中,有篡位而弑君者,有篡政而弑君者,亦有篡位者与篡政者合谋弑君者,还有因其他事件而引发弑君者,不一而足。如卫州吁弑其君完乃因篡位而弑君者: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骄奢淫佚,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之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弗听。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左传·隐公三年》、《左传·隐公四年》)

州吁乃嬖人之子,因得卫庄公宠爱,骄奢淫佚。石进谏,庄公不纳,遂酿成弑君之祸。庄公爱子无以“义方”,遂遗祸于桓公。桓公被弑,本属无辜。无论就继承法还是就个人品德而言,州吁都不得立。作者叙述的笔墨,集中在州吁“骄奢淫佚”、“宠而好兵”,可见作者的态度。而石之子石厚与州吁游,石使陈人杀之,“大义灭亲”,君子赞之为“纯臣”,足以反证作者对州吁弑君的谴责。因篡政而弑君者,以陈乞弑其君荼最为典型:

齐陈乞伪事高、国者,每朝必骖乘焉;所从,必言诸大夫曰:“彼皆偃蹇,将弃子之命,皆曰:‘高、国得君,必逼我,盍去诸?’固将谋子,子早图之!图之,莫如尽灭之。需,事之下也。”及朝,则曰:“彼,虎狼也,见我在子之侧,杀我无日矣,请就之位。”又谓诸大夫曰:“二子者祸矣,恃得君而欲谋二三子,曰‘国之多难,贵宠之由,尽去之而后君定。’既成谋矣,盍及其未作也,先诸?作而后,悔亦无及也。”大夫从之。夏六月戊辰,陈乞、鲍牧及诸大夫以甲入于公宫。……陈僖子使召公子阳生。……立之。……使胡姬以安孺子如赖。去鬻姒,杀王甲,拘江说,囚王豹于句渎之丘。公使朱毛告于陈子曰:“微子,则不及此。然君异于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匮,君二多难,敢布诸大夫。”……使毛迁孺子于骀,不至,杀诸野幕之下,葬诸殳冒淳。(《左传·哀公六年》)

陈乞为了篡夺齐国朝政,大耍阴谋两面派手法,除掉高、国,废掉幼君,迎立公子阳生。陈乞虽然没有手刃孺子,乃公子阳生(立为悼公)使朱毛为之,但正如公子阳生所言,“微子则不及此”。孺子荼之弑,实祸起于陈乞。经书“陈乞弑其君荼”,乃追首祸者。亦有篡政者与篡位者合谋弑君者。如卫宁喜弑其君剽即是其例:卫献公流亡在外十二年,希图假手宁喜复国,条件是“政由宁氏,祭则寡人”,而宁喜则视置君为儿戏,见利忘义,杀掉卫殇公(子叔),驱逐孙林父,以复卫献公。(14)这是一起谋位者与谋政者狼狈为奸演出的一场流血事件。《左传》言“罪在宁氏”,似乎肯定卫献公复国的合理性,而对宁喜为“政由宁氏”而弑君的无耻行径,则大为不满。至于宋华父督则是因好色而弑君:

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杀孔父而娶其妻。公怒,督惧,遂弑殇公。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而后动于恶,故先书弑其君。……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孔父嘉为司马,督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马则然。”(《左传·桓公元年》、《左传·桓公二年》)

华父督乃好色之徒,杀其人而娶其妻,又弑殇公,且以“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为借口委罪于死者,用心何其歹毒,实为十恶不赦之罪人。因此,作者借君子之口说“督为有无君之心而后动于恶”。

第三类,既罪君且罪臣,共六起。一、庄公十二年,宋万弑宋闵公;二、僖公九年,晋里克杀奚齐及君卓;三、文公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四、宣公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五、成公十八年,晋弑其州蒲;六、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这六起弑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各不相同,但作者的叙述,对于弑者与被弑者均有微词。如庄公十一、庄公十二年载宋万弑宋闵公:鲁宋乘丘之役(在庄公十年),鲁庄公射中宋万而生获之,既而送宋万归国。宋闵公以之为鲁俘而加以嘲笑戏谑,于是宋万乃因“一言攘臂”而生弑君之心。宋公对于宋万的态度,不论是戏言还是实话,都是不得体的。对比秦晋崤之战后秦穆公“素服郊次”,引咎自责,“不替孟明”,(15)宋闵公之于南宫长万,则弗如远甚。对于弑君者,作者也并不以事出有因而有所袒护。其同党猛获事后奔卫,宋人请之,“卫人欲勿与”,石祁子认为猛获乃“天下之恶”,“恶于宋而保于我,保之何补”,遂使归宋。陈人亦使妇人将宋万灌醉而后以犀牛皮裹送宋国,宋国将他们剁成肉酱。弑君者并没有好的下场。又,宣公四年,郑国的一起弑君事件,亦与之相类:

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宋与子家将见。子公之食指动,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尝异味。”及入,宰夫将解鼋,相视而笑。公问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子公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左传·宣公四年》)

郑灵公意气用事,于大庭广众之中辱没子公,此与宋闵公嘲宋万为鲁囚,不过一间之隔。而公子宋则因小忿不释而行弑君之逆,可见其不臣之心,且胁迫公子归生一同行逆。从作者的叙述来看,言语之间似乎于君于臣皆有指责。至于作者以这起弑君事件为鹄发凡起例说“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于君臣两贬的态度更为明显。至宣公十年,作者对此又作了一次总的交待:“子家卒,郑人讨幽公之乱,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改葬幽公,谥之曰‘灵’。”弑君之祸,殃及其家族子孙。

 

 

根据上述“弑君”个案的分析,作者对于弑君事件的看法,或罪君,或罪臣,或既罪君亦罪臣,态度是明朗坚决的。然而,正是这种态度的坚决明朗,却暴露出作者心灵深处潜在的思想矛盾。这一矛盾在文公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一事的叙述和评判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莒纪公废长立幼,违反了当时通行的继承法,且又“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借助国人的力量杀掉了莒纪公,带着宝玉出奔鲁国。莒纪公的被弑,并不值得同情,太子仆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鲁宣公善待太子仆,“命与之邑”,也并不仅仅是因为接受了太子仆的宝玉而不计较他的弑君之过,而是对太子仆的遭遇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示理解和同情。季文子却让司寇把太子仆驱逐出境。理由是,如果容纳太子仆这样弑君弑父之人,则对于孝、敬、忠、信的教化是有妨碍的,“以训则昏,民无则焉”,必“如鹰之逐鸟雀”而后可。在这里,弑君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这既是历史本身的矛盾,也是《左传》作者自身的思想矛盾。这个矛盾,在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的叙述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齐庄公淫人妻室,且肆无忌惮,公然以其夫崔杼之冠赐人,欺侮臣下太甚,其遭弑,亦理所当然。但崔杼欲以颠覆国家为代价,以泄淫妻之恨。弑君之后,又连杀两名史官,希图掩盖弑君的历史罪名。可见,即使在崔杼本人,也认为弑君是违反当时道德规范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行为。这种弑君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矛盾,在晏婴与其随从的一番对话中,亦表述得十分清楚:

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

“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作为民众的君主,并不应凌驾于万民之上,胡作非为,而应是国家社稷之主。齐庄公遇弑,正是他忘掉自己“社稷是主”的身份所致。而“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作为臣子,以事君主,以社稷为务,并非仅为求得身口之养。崔杼弑君主危社稷,也是丧失朝臣身份意识的行为。就“主社稷”与“养社稷”的要求而言,齐庄公与崔杼,为君为臣都是不合格的。然而事变既已发生,也就是矛盾原则的具体化,因而也就要求晏婴(同时也是《左传》作者)作出某种抉择。“死乎?”——“死”,便是对君主的文过饰非;“行乎?”——“行”,便是自归弑君之党,也就是对弑君行为的无言承诺。既不能“死”,也不能“行”,然而“归乎”?——“归”,就是袖手旁观,置国家社稷于不顾。这种矛盾复杂的心态,正是“罪君”与“罪臣”两条思想原则的冲突。最后,“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终于倒向了对君主的同情。当然,这种“同情”,并不意味着矛盾的化解与消融,而是除了“归”之外的另一种回避方式。

由此可见,对于“弑君”事件,尽管在原则上可以“罪君”或“罪臣”,甚至既“罪君”也“罪臣”,但就实际的君臣关系而言,“弑君”事件的发生,总是意味着君臣关系的恶化,是滋生混乱、动荡与流血的根源,因而不是一种和谐的、良性的君臣关系。

是否存在一种明君贤臣遇合、君臣肝胆相照的和谐关系?这是《左传》作者所要重点探索的问题。

在分封制时代,君主与大臣的角色关系,譬诸人体,则是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作者认为,在这种封建制的社会格局中,无论为君为臣,都必须具备各自不同的素质。这便是孔子之所谓“君君臣臣”的别一面的内涵。就君主而言,其基本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虚怀若谷,有过必纠;二是从谏如流,肝胆相照;三是唯贤是举,赏罚分明。当然,这些素质并非互相排斥,亦非必三者皆集于一身。就臣子而言,则谋事以忠,度事以能,事君以敬,则是最起码的角色要求。在君臣各具自身素质的前提下,彼此精诚合作,励精图治。这才是最佳的君臣关系。

春秋时代,晋文公、秦穆公及晋悼公三位君主执政的朝廷,在君臣关系的处理方面,是相对成功的,其间的君者臣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具备着上述各个方面的优良品质,因而,他们所创造的历史业绩,足以光耀千秋。这是为《左传》作者所大力表彰而津津乐道的。

作为一代霸主,晋文公有着非凡的经历。为公子时,遭骊姬之难而流亡于国外。历尽千辛万苦,饱尝人间冷暖,终于在秦穆公的帮助下回国即位为君。十九年的流亡生涯,将重耳由一个不谙世事、贪图享乐的贵族公子磨练成一位干练老成的人君。返国之前的重耳已经具备了当时的人君不可多得的优良品质。他虚怀若谷,有过必纠,不失人君风范。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人物关系的处理上:

一是怀嬴。怀嬴是秦穆公的女儿,嫁给晋怀公。晋怀公子圉为质于秦而逃归,怀嬴留在了秦国。重耳从楚国奔往秦国之后,秦穆公将文嬴嫁给重耳,并以怀嬴等作为媵妾陪嫁。而怀公子圉,乃晋惠公夷吾之子,于重耳乃子侄辈,故而重耳对怀嬴无礼。但这时的怀嬴并不是以侄媳的身份而是作为大国的陪嫁媵妾与重耳发生关系。因此,对于重耳的无礼行为,怀嬴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无礼于怀嬴,也就是无礼于秦国。事关返国大计,重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降服而囚”向怀嬴谢罪。

二是寺人披。申生死难,重耳出亡。寺人披曾两度奉命追杀重耳,亡命斩癊。返国后,寺人披求见。重耳犹记旧恨,不愿容留曾经卖力追杀自己的仇人。然而,作为国君,必须要有容纳各种人物的气度。他意识到自己的固执与偏见后接待了寺人披。寺人披以吕、将焚公宫之事相告,使他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

三是竖头须。竖头须乃一卑微小人,挥之以去,无足轻重。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竖头须的去留,而在于自己返国之初,立足未稳,众心难服。如何安定众心,打破人人自危的僵局,至关重要。倘若“国君而仇匹夫,惧者其众”,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这三个人物,社会地位卑微,并非执政重臣,但处理好这三个人物的关系,却表现了晋文公重耳作为政治家的雄才大略与深谋远虑,一是巩固了强秦的援助;二是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三是安定了人心,巩固了君主的政治地位。对于卑微小人,晋文公能做到虚怀若谷,有过必纠,在有关国事的重大决策方面,更不会一意孤行。

在晋文公的周围,聚集了一群忠信干练、诚挚谦恭的大臣。他们协助重耳,出谋划策,使晋国一步一步走向强盛。而晋文公也由此成为一代霸主。如僖公二十七年载:

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

这里,子犯无异于晋文公的智囊和导师。与其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倒不如说晋文公一步一步走向霸主的地位,乃“子犯之教也”。

明君善纳益言,忠臣善于谋划。城一役,晋文公一战而霸,亦非偶然。众臣群策群力,谋事而忠,度事以能,谦让诚恳,精诚合作;君主从善如流,言听计从;在以国家社稷为重的前提下,君臣同心协力,共商国是。正是这种和衷共济的君臣关系,使文公时代的晋国,登上了中原霸主的地位。良性和谐的君臣关系,带来了国家事业的兴旺与发达!

晋文公之后的第七代君主晋悼公,在晋国一度中衰的情况下,复兴了霸业。悼公复霸,与他本人能够知人善任、注重协调臣下关系,密不可分,也与其臣下尽忠尽职,唯贤是举不无关系。晋悼公的时代,晋国君臣是一个和睦谦恭的政治群体。

悼公初及位,大力整顿吏治,要求群臣“唯命是听”,并“逐不臣者七人”而后“始命百官”,“凡六官之长,皆民誉也。举不失职,官不易方,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16)表现出不同凡响的政治才能。君率以正,臣不敢不正。老臣祁奚远举不避仇,近举不避亲的千秋佳话,就发生在悼公之朝。(17)且有老臣垂范,则整个朝廷之正气便如“草上之风”,群臣无不靡然向善。《左传·襄公十三年》载晋军将佐荀、士鲂死后,晋悼公任命军将的情形,便是极好的例证。

晋军将佐原有八人,荀、士鲂死,仅剩六人。悼公整编军队,以新军从于下军,并调整各军将佐的人选,使士由中军佐升任中军将,接替死去的荀。但士推举荀偃(即伯游),自己甘居其下。晋国军制,中军最尊,其次上军,再次下军。任命中军将佐完毕,依次任命上军与下军。使韩起为上军将,韩起举以赵武任之。赵武原为新军帅,于晋国八卿之中位居第七,今一跃而居第三。而魏绛则由新军佐越居第六,替代士鲂。群臣谦恭礼让,度事以能,各得其所,是以晋国之民大和,诸侯遂睦。对此,《左传》“君子曰”有一段精湛的议论:

君子曰:让,礼之主也。范宣子(即士)让,其下皆让。栾为汰,弗敢违也。晋国以平,数世赖之,刑善也夫!一人刑善,百姓休和,可不务乎!……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礼,而谗慝黜远,由不争也,谓之懿德。及其乱也,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冯君子,是以上下无礼,乱虐并生,由争善也,谓之昏德。国家之敝,恒必由之。(《左传·襄公十三年》)

作者把“让”与“不让”、“争”与“不争”作为治乱兴衰的标志,作为“懿德”与“昏德”的象征,表明他意识到朝中大臣的谦恭礼让、和睦相处,是国运昌盛的关键。周代的兴衰一系乎是,世之治乱一系乎是!这无疑是既往历史经验的理性升华。

最能体现悼公朝君臣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事例,莫过于晋悼公与魏绛相知与遇合的经过。

晋悼公四年(鲁襄公三年,前570年),会诸侯于鸡泽(今河北邯郸市东),时魏绛为中军司马,主晋军军法。这时,晋悼公之弟扬干触犯了军纪,魏绛作为军中执法官,杀掉了扬干之驾车者以正军法,于是触怒了晋悼公,且扬言“必杀魏绛”。虽然魏绛出以公心,整肃军纪,但戮辱国君之胞弟,是为犯上之嫌,故而自来请死。而晋悼公慌忙赤足而出,阻止魏绛,且言辞恳切,读之令人动容。返国之后,以魏绛能“以刑佐民”,升佐新军。(18)尔后,魏绛对晋悼公多有匡正。如悼公好田猎,欲伐戎等,(19)他都不失时机地加以谏说,而悼公亦乐于接受。襄公十一年(前562年),晋悼公将郑乐之半赐与魏绛,说“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正道出其君臣二人之间如同音乐般的和谐关系。(20)

春秋时代,秦穆公与百里孟明的关系,也是《左传》作者极力赞颂的对象。

僖公十三年(前627年),秦以孟明为帅,与晋军战于崤,秦军大败,三帅被俘。遣返之日,穆公“素服郊次,乡师而哭”。归国之后,秦大夫及左右皆归咎于孟,说:“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穆公则引咎自责,不罪孟明,且“复使为政”。(21)至文公二年(前625年),孟明帅师伐晋,以报崤之役,战于彭衙,秦军又败。然而,“秦伯犹用孟明”。于是“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惧而增德”,遂为不可挡之师。终于在第二年(文公三年)的王官一役,得志而还:

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晋人不出,遂自茅津济,封崤尸而还。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以是知秦穆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惧思也。(《左传·文公三年》)

孟明一败再败,秦穆公“不罪孟明”,可见其君臣契合,信任之深;而孟明为臣,也惧思不懈,“增修国政”,努力报答穆公的知遇和信任。终于使秦穆公成为西方的霸主。

由上述可见,《左传》所叙述的君臣关系,有良性与非良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差别,而在这两种不同关系的描述与议论中,反映出作者的取舍态度,也反映出作者对社会组织机制的某种思考。如果借用《尚书·皋陶谟》中的几句话来概括,其思考的结论便是:

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22)

在社会组织机制中,国人与民众是君臣之外的第三种社会力量。他们与君臣的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君—臣—民式的线性关系;另一种是君、臣、民式的三角关系。前者为良性的社会关系,后者为非良性的社会关系。而在非良性的三角关系中,国人和民众作为社会的第三种力量既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亦具有于君于臣的相对依违性。

对于良性的线性关系,《左传》作者施墨不多,往往是在叙述重大历史事件时一笔带过。看上述三位君主的霸业,作者在叙述过程中,都不失时机地点明了他们在社会组织方面的良性关系。如:

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出定襄王,入务利民”,“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一战而霸”。(23)

秦穆公:崤之役,“秦伯犹用孟明,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遂霸西戎”。(24)

晋悼公:“凡六官之长,皆民誉也。举不失职,官不易方,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所以复霸也。”(25)

此外,管仲相齐,子产相郑,其君臣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亦是良性的线性关系。可以《左传·襄公三十年》的记载为证:

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对于非良性的三角关系,《左传》作者最为关注,其叙述与议论较多。在这种非良性的社会关系中,又有“君弃民”与“臣取民”两种不同情况。

所谓“君弃民”,是指君主的施政举措失宜而违背了民众的意愿,或者赏罚不中而挫伤了民众的参与精神,从而失去了民众的信任与拥戴。因此,所谓“君弃民”,也可以说是“民弃其君”。如:

初,(齐)襄公立,无常。鲍叔牙曰:“君使民慢,乱将作矣。”(《左传·庄公八年》)

士曰:“虢公骄,若骤得胜于我,必弃其民。无众而后伐之,欲御我,谁与?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虢弗畜也,亟战,将饥。”(《左传·庄公二十七年》)

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卫师败绩,遂灭卫。(《左传·闵公二年》)

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疲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左传·僖公十九年》)

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上述之例,皆为“君弃其民”,而君亦为民所弃。齐襄公诸儿,使民不讲信用,丧失民心,故而内乱发作。虢公得胜而骄,弃民不畜,屡兴战事,故民不可为用。卫懿公喜玩好而轻国人,爵禄不及战斗之士,故国人不愿为他受甲作战。梁伯“好土功”,以疲民,终于“民惧而溃”。犁比公则是暴虐国人,给展舆以可乘之机,所“弃”之民成为展舆弑君的“枪手”。至于那些奔走失国之君,多半是由于君主自弃其民。如: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左传·襄公十四年》)

卫献公暴虐无亲,为孙林父所逐,晋悼公认为卫人做得太过分。于是师旷便借题发挥,大谈一番“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则“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的道理,并且认为君爱民是天经地义的,“天”不会“使一人肆于民上”而“从(纵)其淫”。固此,弃民之君,终为民所弃。

国君的施政举措违背了民众的意愿,失掉了民心,在一般时期不易察其后果。而战争时期则是检验民心、检验君主统治效果的最佳阶段。僖公十三年记秦国子桑之言云:“重施而不报,其民必携,携而讨焉,无众必败。”成公十五年,“栾武子欲报楚,韩献子曰‘无庸,使重其罪,民将叛之,无民,孰战?’”所言皆是民对于战争的重要性。而上引庄公二十七年及闵公二年虢公及卫懿公之事则是最好的例证。关于民与战的关系,楚人申叔时有一段很精辟的集中论述:

子反入见申叔时,曰:“师其如何?”对曰:“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上下和睦,周旋不逆,求无不具,各知其极。故《诗》曰:‘立我民,莫匪尔极。’是以神降之福,时无灾害,民生敦庞,和同以听,莫不尽力以从上命,致死以补其阙,此战之所由克也。今楚内弃其民,而外绝其好,渎齐盟而食话言,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民不知信,进退罪也。人恤所,其谁致死?子其勉之,吾不复见子矣。”(《左传·成公十六年》)

“民生厚而德正”,于是“上下和睦,周旋不逆”,“和同以听”,并且“莫不尽力以从上命,致死以补其阙”,这是战争之所以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倘若“疲民以逞”,“内弃其民”,则没有人愿意为之效命。这是必败无疑的。因此,有所作为的君主,必须“养民如子”,“视民如伤”,否则免不了奔走失国、社稷沦亡的下场。(26)

所谓“臣取民”,是指臣子通过政治手腕笼络国人收买民心,以达到或专权或谋位的目的,如《左传·文公十四年》记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即是其例:

子叔姬妃齐昭公,生舍,叔姬无宠,舍无威。公子商人骤施于国。而多聚士,尽其家,贷于公有司以继之。夏五月,昭公卒,舍即位。……秋七月乙卯,夜,齐商人杀舍,而让元。元曰:“尔求之久矣。我能事尔,尔不可使多蓄憾,将免我乎?尔为之!”

为了达到谋权篡位的目的,公子商人“聚施于国”,大肆收买国人,笼络人心。其家不足,又向财政部门贷借。杀掉弱君之后,又假惺惺地逊让给公子元。公子元一语道破:“尔求之久矣。”可见其“施于国”、“多聚士”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而宋公子鲍“礼于国人”,与齐商人“聚施于国”的性质有些类似:

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饴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左传·文公十六年》)

与齐公子商人所不同者,宋公子鲍没有亲弑其君,而是“欲通之”的襄夫人替他下了手,且宋昭公又有“无道”之嫌,正给弑君者以口实,因而造成了“君弃民”而“民归臣”的表象。

当然,这种以利诱民的“取民”方式在客观上又给国人与民众带来了某些实际利益。如公子鲍“竭其粟而贷之”以赈“宋饥”,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国人免除了冻馁之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其“爱之如父母”,也就必然“归之如流水”。毕竟民之趋利犹水之就下也。陈氏代齐,季氏出其君,皆是如此。

齐国晏婴曾经两次说到陈氏将有齐国,一是对晋国叔向议论齐国的国情:

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有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有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左传·昭公三年》)

这里,晏子将陈氏与齐公对比,说明民之所以归陈氏的根本原因,首先是“公弃其民”。“民参其力”而“二入于公”,“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陈氏则不然。陈氏以大量贷出,以小量收进,对比齐公的厚敛凋民,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民当归于陈氏。因此,“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陈氏的得民,是势所必然的。另一次是与齐景公议论国家前途,晏子的一番言论与此略同:

齐侯与晏子坐于路寝。公叹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子曰:“敢问,何谓也?”公曰:“吾以为在德。”对曰:“如君之言,其陈氏乎!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钟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诗》曰:‘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陈氏之施,民歌舞之矣。后世若少惰,陈氏而不亡,则国其国也已。”(《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齐公厚敛,而陈氏厚施,故民乐而归之。长此以往,陈氏将拥有齐国,岂仅为美之宫室哉!又,鲁季氏出昭公,其情亦大似于齐国陈氏。

鲁国之政,自文公而后即逮于三家。昭公欲去季氏而收回政权,于是率徒攻伐季孙意如:

叔孙昭子如阚,公居于长府。九月戊戌,伐季氏,杀公之于门,遂入之。平子(季氏)登台而请曰:“君不察臣之罪,使有司讨臣以干戈,臣请待于沂上以察罪。”弗许。请囚于费,弗许。请以五乘亡,弗许。子家子曰:“君其许之!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日入慝作,弗可知也。众怒不可蓄也,蓄而弗治,将。畜,民将生心。生心,同求将合。君必悔之!”弗听。……孟氏执昭伯,杀之于南门之西,遂伐公徒。(《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事情发生后,季孙意如三请昭公,昭公皆不答应。子家懿伯劝昭公放季氏一条生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为“政自之出”很久了,民不知有君,唯知有季氏;且穷困之民多于季氏取食,追随者自然众多。倘杀季氏,而引发众怒,“生心,同求将合”,那时,后悔也就来不及了。最后,孟孙氏、叔孙氏皆出徒以救季氏。昭公只好“孙于齐”,以后再也没有回到鲁国。数年之后,死于晋之乾侯。为此,赵简子与史墨还有过一番议论:

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对曰:“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陪贰。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体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天生季氏,以贰鲁也,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昔成季友,桓之季也,文姜之爱子也。始震而卜,卜人谒之,曰:‘生有嘉闻,其名曰友,为公室辅。’及生,如卜人之言,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名之。既而有大功于鲁,受费以为上卿。至于文子、武子,世增其业,不废旧绩,鲁文公薨,而东门遂杀适立庶,鲁君于是乎失国,政在季氏,于此君也四公矣。民不知有君,何以得国?是以为君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季氏专鲁,昭公出奔,诸侯莫讨,国人莫怨,因为“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昭公死于异国他乡,也没人去可怜他。“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关键在“弃民”与“取民”之间。正如宋乐祁所言:“政在季氏三世矣,鲁君丧政四公矣。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国君是以镇抚其民”,“鲁君失民矣,焉得逞其志”?(27)因此,季氏出君的根本教训,在“为君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权不可下逮于臣子。

综上所述,《左传》对君臣民三者之间的良性与非良性关系的叙述,表现出作者对社会组织机制的深沉思考。作者认为,维持这三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那么,如何维持这三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呢?换言之,这三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依靠什么手段作为调节呢?为此,作者企图在纷纭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抽绎出某种普遍性的社会公理。这就是:君臣民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必须符合某种既定的契约原则,这三者之间的社会权益与社会义务也必须大致处于均衡状态;同时,这种既定的契约原则,也就是君臣民三者之间权益与义务均衡关系的调节系统。

作者认为,这种既定契约原则或均衡调节系统就是“礼”。

《左传》对于“礼”的强调与推崇是有目共睹的。如隐公十一年传引“君子”之言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对于经邦治国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昭公二十五年载晋赵简子与郑游吉关于“礼”的一番议论,更是把“礼”作为一种永恒的宇宙原则加以强调: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古人立言,未免含混夹杂。其实,郑游吉所言,在于强调“礼”的本质和作用。一是“礼”的至尚性。“礼”为“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是说“礼”是效法天地宇宙的最高原则而制定的,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勿庸怀疑的。二是“礼”的广泛性。涉及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以及政事、民力、教化、赏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所谓“协于天地之性”。三是“礼”的规范性。“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就是说人的一切行为必须受到“礼”的规范,赴礼以正曲直,从而达到人格的完善,这是“礼”的规范作用。

不过,游吉虽然对于“礼”的本质与作用论述得十分精辟,但对“礼”的内涵却表述不明。(28)关于“礼”的内涵,齐国晏婴的说法最为完备:

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礼”并不仅仅是等级与尊卑的差别,也不仅仅是强调下对上绝对地忠孝与敬恭,而是每个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地位,享受其应该享受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其权益不可僭越,其义务不可替废,这才是“礼”的真正内涵。因此,晏婴认为“礼”不仅可以“为国”,还可以阻止陈氏代齐:

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礼”就是社会成员之间权益与义务分配的既定原则,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组织格局中的角色规范。这就是《左传》作者从纷纭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抽绎概括出来的社会公理,也是最高的宇宙法则!

注释:

①  《左传》的文化反思,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机制;二是天人关系;三是两性伦理。参见拙博士论文《中国早期文化意识的嬗变——先秦散文发展线索探导》第二编第五章(北京大学,1997年7月)。

②  按今本《春秋繁露》“弑君三十六”前无“《春秋》”。清人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云:“弑君”上疑夺“《春秋》”二字。(中华书局1992年12月版,第133页)兹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及苏说补。

③  见《汉书》卷36《楚元王传》引。

④  梁玉绳以为颜师古乃“删僖九年晋里克杀奚齐一事,以合三十六之数”。见梁氏《史记志疑》卷36。

⑤  关于《春秋》的历史叙述及文化理想,笔者有专文论述,兹不赘述。

⑥  杨向奎:《绎史斋学术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8页。

⑦  见《汉书》卷36《楚元王传》颜师古注。

⑧  曲沃桓叔与翼之晋侯关系始末见《左传·桓公二年》。

⑨  《孟子·离娄下》。

⑩  孔颖达:《礼记正义》卷21引,中华书局影印阮刻本,第1418页。

(11)《左传·襄公三十年》。

(12)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版,第631页。

(13)《孟子·离娄下》。

(14)事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15)《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16)《左传·成公十八年》。

(17)事见《左传·襄公三年》。

(18)见《左传·襄公三年》。

(19)见《左传·襄公四年》。

(20)君臣之间的和谐关系,晏婴有一段著名论述。昭公二十年载:“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齐侯云:“唯据(梁丘据)与我和夫!”晏子认为:“(梁丘)据亦同也,焉得谓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晏子认为,和谐的君臣关系,应如乐如味之和,与晋悼公言己与魏绛之关系,“如乐之和”而致使与诸狄与诸华之关系亦“如乐之和”,其立意相同。

(21)《左传·文公元年》。

(22)此引自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2。按伪古文《尚书》在《益稷》篇。

(23)《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4)《左传·文公二年》、《左传·文公三年》。

(25)《左传·成公十八年》。

(26)《左传·襄公元年》:“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为土芥,是其祸也。”

(2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8)杜预之注虽有所阐释与补充,终嫌不足。如“君臣有尊卑,法地有高下”,“六亲和睦以事严父,若众星之共辰极也”等皆是其例。见《春秋左传正义》卷51。

作者:程水金 武汉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