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跟孔子过不去,其语气中多少带有一点怨天道不公之意;而“命也夫!”则是感到命是一种人力所不能为的力量,语气中多少有点无可奈何。再如公伯寮在季孙面前诽谤子路,孔子听后说:“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论语·宪问》)此语与孔子畏于匡时所说相近,不过后者说的是“天”,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于予何?”(《论语·子罕》)其中之“命”或“天”的意蕴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思。这就是说,孔子从调适德福之间的悖论出发,把“命”范畴从“天”的“谓词”地位移到了“主词”的位置,即孔子不是把它当作为一种向他人发布的“命令”而是当作事物的固有属性来对待,如颜渊之死、伯牛之疾,便是存在于生命内部的某种无法改变的向性,它与个人的德行无关;如“道”之行废,也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它与“公伯寮”个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由上可见,孔子对于“命”的理解,多少受了子产关于“天道远,人道迩”的思想影响,因为,既天道与人道不相干,也就意味着“道”在不同事物领域之中有不同的特性,也有不同的远作方式,传统的看法中把“受命”同主体的德行联系起来,这在政治关系之中无疑是正确有,但是如果将此“受命”模式作泛化的运用,而验之于其他关系领域,就恐怕不能适应,比如人的生命是按自然规律而变化发展的,生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凡人皆无法逃避,想活得长一点,当然是可能的,但必须按自然规律去做,如果想用道德修养来代替身体锻炼,这恐怕是不行的。社会历史的发展也是如此,它有自身的必然性,如在一个等级制社会里,个人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大小取决于其所处的等级层次地位,像公伯寮之流,其个人影响根本不足以改变历史发展的轨迹。所以,我认为,孔子把“命”理解为一种人力所无法抗拒和改变的必然性即“必命”,是孔子注重“道”的特殊性的逻辑结果。

当然,由于孔子思想和知识的局限性,他不可能对所有的“受命”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与描述,甚至在孔子的思想深处也没有这种致知的意向要求——像古希腊的智者那样去“爱智慧”。因为,孔子虽也强调“知命”,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但他“知命”的目的,既非一种纯粹的知识兴趣,也非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而是欲成就“君子”这样一种道德人格。正是服从于这一目的,孔子的“知命”活动便不是一种“认知之知”,而是一种“体认之知”。所谓“体认之知”,是指在实践过程中去了解对象,在实践天命要求的过程中去体认天命,并因此而将“命”的必然性内化为主体的一种“使命”,从而更好地为实践服务。这就是说,在孔子看来,“命”是一个被限定于与主体的人的道德生“命”相关的范畴——孔子认为“樊迟学稼”是“小人”志向,即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命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这是需要主体的实践去拓展或求证的问题,所谓“尽人事以听天命”,若人事未尽,则如何知是天命所定呢?然而人事是与人的生命相始终的奋斗过程,一个人只要还有生命存在,就有尽人事的余地,就不能把失败归诸于命运。孔子的这种“受命哲学”实际上是将客观的“命”与主观的“受命”活动视为天命范畴的一体两面,任何“必命”如果没有主体的参与,它就处在未完成状态,“必命”只有进入到主体的实践过程中,它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存在。钱穆先生晚年认为:“孔子的人生即是天命,天命也就是人生,双方意义价值无穷。换言之,人生离去了天命,便全无意义价值可言。”①我则以为,我们未尝不可以说:天命失去了人生,同样也全无意义价值可言。

由上可知,孔子的这种“受命哲学”虽然并没有否认“命”的神秘性质,但却未走向一种消极悲观的宿命论,恰恰相反,它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极大高扬。由于“命”的内涵是靠主体的实践去开掘的过程,这实际上是把“命运”的主动权交还到主体身上。这一点有别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命运哲学。后者总是在天命与主体之间设立一个中介,这就是圣子耶稣,并由他以“先知”的权威形式来掌握对天命的解释权,而作为凡夫俗子的主体根本缺乏直接理解超越的能力与权利,人与上帝之间存在着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基督只有一个,人只能成为基督徒,这种凡圣之别决定了任何主体只有置于对基督的信仰体系中才是有可能得救的,这就是所谓“外在超越”。而与之不同的是,孔子的“受命哲学”主张一种“内在超越”,即任何主体都可以独立地直接地与超越(天命)沟通,因为天命的内涵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每一个都可以并有能力通过与它的交流而实现自救。这样的思想无疑对人的主体性的发扬有极大的牵引力。

不过,孔子也意识到,主体同超越之间的沟通并不是随意而为的,如果是那样,则又回到了将超越非理性化的殷商天命观中,因而,主体对超越的理解也必须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须保留天命的神秘性,不能完全将其形上化,孔子主张把“畏天命”作为君子人格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意识了到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固有和应有的限度;另一方面是主体必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往往是现实的伦理要求即周礼去体认天命,而不是胡作非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知礼,则无以知天命。那么,为什么必须要依礼而行才可以知天命呢?理据何在?孔子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只能求助于权威的奇里斯码斯效应,即把礼归结为“圣人”创制,这就是孔子所讲的“畏圣人之言”的意蕴所在(《论语·季氏》)。然而,问题依然存在:圣人所创制的礼乐虽是天命的外化实践形式之一,但既然天命的内涵是向主体的实践努力敞开着的,则孔子肯定礼乐作为体认天命的“唯一”进路便是在逻辑上值得怀疑的。为了应对这一质疑,孔子不得不求助于历史观的论证,而主要的论据有二:一是三代都是以礼乐而王天下,“圣王一体”的事实足以证明:践礼是体认天命的主要形式——据此,孔子主张要“畏大人”(《论语·季氏》);另一是三代礼乐的变化遵循着“损益”之道的规律,因而春秋时期的礼仪失范并不能说明传统礼乐已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孔子认为,“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这是一种对历史必然性的理性认知,它较前一历史事实更具有证明的效力。所以,我认为,孔子的“受命哲学”所具有的哲理的强制性并不是只有天命的神圣性这一个源头,而且还拥有历史的必然性这另一个源头。如果考虑到后一情形,我们就不能说:孔子的“知天命”就只是一种践礼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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