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生产力有着极大的破坏性,战争不仅摧垮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基础,而且也摧垮了整个社会的信赖体系,它对人类精神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在春秋这样的乱世下,政治问题的优先解决确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孔子及儒家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置思想问题的优先解决为政治问题解决之前提,有一种泛道德主义倾向。此外,还值一提的是,孔子对于技术知识并不是全然地采取对“稼圃”之术那样的态度,如“六艺”之中的“数”、“射”和“御”等,都具有技术性特征,但孔子认为有关这些方面的知识对于政治管理和道德的成就皆有所裨益,所以,只要对这些知识作一些“艺化”处理——由“技”变为“艺”,便可以成为君子的必修课内容,即所谓“游于艺”是也。

从孔子对知识的道德化理解可以知道,“知”对于孔子仁学的构建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因为,如前节所述,孔子的仁学一方面试图通过对天命的超越承诺来建构伦理规范的道德基础,使礼的循履获得一种“绝对命令”的支撑,另一方面他又试图从人性的角度对规范之礼作出人性化的解释,使具有外在规范性的礼仪变为主体的内在情感需要。这是一种上、下结合,内、外相连的致思路向,确实为伦理规范即礼的自律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但是,无论是超越的天命承诺,抑或是内在的人性需求,对于主体而言,都有着难以契合的因素存在于其中。从天命来看,无论如何,它始终具有外在的性质,自然之天的那种所谓的“超越的亲和性”(transcendentalaffinity)并不足以消解“畏天命”的异己性;从人性来看,血缘之情的道德化提升并非如孔子所阐释的那样是一个自然延伸的过程,而且在人性中还存在着与道德相异的“气质之性”,如何消化人性中的这种内在紧张?这始终是儒学的难题之一。我认为,孔子意识到了上述问题,他的“知”概念就是为弥补仁学构建的上述不足而提出来的。

孔子主张“知命”,又主张“畏命”,并将二者皆视为君子人格的组成部分。但我们知道,“畏”的前提是信仰,而“知”则恰恰排斥信仰,这二者如何统一的呢?到底是以“知”去统一“畏”,还是以“畏”去统一“知”呢?这是孔子天命学说的一个吊诡。从仁学的构建来看,“畏天命”可以赋予伦理规范的“绝对命令”性质,但是却无法消解由此而生的外在性质,而要消解天命的这种外在性质,孔子认为,就必须了解天命,即“知天命”,孔子认为:“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指畏天命而言——引者注)”(《论语·季氏》),可见,孔子是把“知天命”看作是“畏天命”的前提,是以“知”去统一“畏”,或者说是把对天命的信仰建基于对天命的了解之上,而不是一种宗教式的盲目信仰主义。这一点正显示出儒家伦理构建之与基督教伦理的不同。基督教伦理构建恰恰是以维护上帝或超越的不可理解性为前提的,对他们来说,上帝永远是一个信仰的对象,而不是一个理解的对象,对上帝的“知”这样一种企图或行为,都是对上帝的最大不敬,“智慧之果”是基督教文化的“禁果”,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就因为偷吃了这一“禁果”而犯下了“原罪”,而“原罪”的本质并不是“吃了禁果”这一行为,而是人类试图僭越上帝而自己作自己的主人这样一种“想法”。可见基督教的信仰是排斥理性的。与之不同的是,孔子在不否认人格神存在的同时,主张“知天命”,以期建立起牟宗三先生所谓的“超越的亲和性”(transcendentalaffinity)。确实,我认为,孔子的这种“超越的亲和性”有助于消解“绝对命令”的他律性质,但由此而来的是,有可能会失去其作为“命令”的“绝对”性质,主体对规范的义务感有可能大大削弱。所以,孔子又不愿意放弃对天命的“敬畏”承诺,但如何在“知天命”和“畏天命”中保持一种适度的紧张,这是孔子仁学构建的最大任务,或者说也是孔子所倡之“知”的最高境界。为此,孔子提出了中庸之道的学说,并称:“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根据《周礼·地官·师氏》关于“至德,以道为本”的说法,我认为,孔子的中庸学实是为解决上述难题而生的一种形上学智慧,可称之为一种道德的形而上学。关于孔子的中庸思想,我们将辟专章论之,于此,我只想强调的是,中庸学说作为一种智慧或“知”在孔子仁学构建中学理地位是不能略视的。

在人性论层面,把血缘自然之情往上提升为一种道德之情,这需要“知”的介入。因为,人类的血缘之情如父子之爱等,虽然包含着某些道德的情感因素在内,但它本身并不是就是道德情感,这一点正如赵汀阳先生所说:“道德情感虽然是心理性的情感,但不是自然情感,而是对理性价值所产生的情感,所以具有精神性。”[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第160页]这就是说,任何可称之为道德情感的情感它总是一种蕴含着对某种伦理价值的理性认同,并在此基础之上而产生的情感。相比之下,像血缘之情这样的自然情感,它虽然也可表现为爱,但是如果没有理性价值的介入,它就会表现出狭隘性和非道德性,如对父母的爱,如果仅仅基于一种自然之情,就有可能陷入孔子所面对的“正直难题”:父亲偷了邻居家的羊,儿子告了官。叶公认为,这个儿子很正直,并告诉孔子。孔子的看法则相反,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虽然孔子的选择也很有道理,但是,他对社会公正原则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再说,从这种自然情感出发,道德行为如何可能在家庭之外延伸,更是无法说明的问题。因为,从自然情感出发,一个人爱自己的亲人是可能的,但超出家庭之外,他是否还能够像爱自己的亲人那样去爱别人呢?更何况即使是在家庭这个社会的最小单位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靠一种纯粹的血亲之爱就可以调节的,从人的自然倾向来说,在利益面前的自我中心主义是无法让血亲之爱发挥出道德的光芒的,春秋历史舞台上不断上演着的父子相残的故事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因此,要让道德奠定于一种自然之情的基础上,还需要理知的介入。

孔子讲:“知者不惑”(《论语·子罕》),又说“知者利仁”(《论语·里仁》)。知是如何利仁的呢?这可以从多方面解释,仅就其与道德情感的关系而言,我认为,孔子的意思是:作为知者首先必须明辨是非,具有理性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惟其如此,人性中的自然道德之情才有发挥作用的明确指向,才不至于产生道德情感的误用与滥用。尤其是当伦理实践的领域超出血缘家族范围时,或当“亲爱”走向“博爱”时,主体的仁爱之心如果没有理知的帮助,是很难跨超自然情感的狭隘性的。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知的界入,人性中的自然之情与道德之情之间的紧张才可能得到调适与缓和,如孔子在“宰我问三年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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