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勇、好刚,都有流弊,唯独好礼,不在有蔽之列,这也证明孔子把礼看得比仁高。”[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第242页]我认为,据此史实是否就能证明孔子把礼看得比仁高,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孔子确是看到了仁德和其它“子德”所存在的缺陷只有靠礼的植入方能解决。
第三,从道德实践的效果来看,礼具有程序正义的效应。在道德生活中,主体的仁爱之德若没有采取一种恰当的礼仪形式来表达,这不仅有损于仁德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损于道德实践活动的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之亦然”。因为,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着其内在的独立价值。一个人或许其内在德性有所不足,但只要他能够按照礼的规定去待人,一般都会收到良好的道德感化效应,这如同一个有犯罪动机的人,只要他并没有真正去犯罪,未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他仍然不失为一个守法的人。这就是说,道德的规范性有它自身相对独立的社会价值,这一点在古代礼制政治化和法律化的情形下显得尤其突出。在《论语》中,孔子曾两次说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分别见于《论语·雍也》和《论语·颜渊》)揣夫子此语之意,所谓“亦可以弗畔矣夫!”实际上可以转译为:即使道德的主体性或仁性未能挺立,只要主体能以礼来约束或规范自己,大致离仁德或道的要求不会太远。譬如孝道,孔子认为其主要的要求就是“无违”,而所谓“无违”,就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只要于具体的礼节方面“无违”,至于内心是否“有违”,对于孝的对象即父母而言,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影响。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经常地看到一些具有“菩萨”心肠的人,常行“霹雳”手段,或者打着为崇高事业的旗帜,而视法律如儿戏,其危害或许并不亚于“守法的小人”。当然,孔子的意思并不是提倡人们只做表面功夫,这一点在此无须赘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孔子亦未如孟子那样将内圣功夫夸大到可以自然行礼的地步。在孔子,一个于礼无违的人虽未必是一个仁者,但同样一个仁者未必能做到于礼无违,如管仲,孔子虽许其以仁,但却多次批评管仲不知礼,孔子说:如果说管仲知礼的话,天下还有谁不知礼!这表明,仁作为礼的基础只是就仁是礼的心理基础而言,而礼还有它的社会基础。正是这种社会基础,使得礼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有着其独立于主体之仁的程序正义价值,也正是这种价值的存在,使得人们的行为不致失范有了新根据和基础。我们承认,一个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肯定不是一个仁者,但这并不足以妨碍他有成为一个守规矩的人,因为,理性告诉他:只有遵守规范才可以更好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由此推论可知,在孔子的礼学思想里,确实涵许了荀子礼学的发展路向。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孔子已充分意识到“人而不仁”对于礼的遵守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意识到所谓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即“乡原”的理性限度,从而主张把仁作为礼的心理基础。这是孔子礼学思想的主要贡献。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以仁作为礼的心理基础,而在于怎样才能构建起这一心理基础?我认为,孔子的主要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对主体的血缘之情的理性自觉,使之升华为一种道德情感,另一方面通过习礼活动来实行社会规范的主体内化,两者在互动的过程中,逐渐地整合为一种内在的德性之仁,这样便可完成规范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而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这一命题主要是就后一方面而论的。如果说孟子的思想主要是对孔子“仁者爱人”思想的阐发,那么,荀子的思想则是对孔子“克己复礼为仁”思想的发展。这里没有后世儒家所说的儒学正宗问题,而只有思想家根据不同的历史需要来阐发孔子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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