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礼的产生也是沿着成年礼的路线发展而来的。如前所述,班辈婚的出现,在排除血亲婚姻上确是人类自然选择中的一场革命,但是,班辈婚并没有摆脱群婚的性质,它是一种不受地域和经济条件干扰的婚姻形式,带有“野合而婚”的色彩,如现存于云南省境内的纳西族的“阿肖关系”,就还保留着原始班辈婚的遗风。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畜牧业分工的出现,氏族生活越趋于稳定,村落居住点逐渐形成,氏族成员开始拥有私人物品,传统的婚俗习惯已越来越适应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要求,因而,产生了一种新的婚姻过渡形式,这就是“公房制”,即男女之间的婚配关系多发生在由氏族提供的“公房”之内。公房制作为一种对偶婚形式除了使传统的班辈婚由一种“野合”走向室内并从而使婚姻关系有了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促进了男女关系的相对稳定,有利个体婚姻的产生。因为在这种相对稳定的对偶婚中,开始出现了少量的礼品交换,这使得过去“纯洁的”婚姻关系挟带上了利益的考虑,特别是随着氏族成员的私人财产的日益增多,礼品已越来越成为婚姻的“媒介”,这样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考量成为婚姻的主要内容,于是一夫一妻制终于取代对偶婚而成为人类婚姻史上的主导形式。
恩格斯曾言:“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同上,第62-63页],这是指在个体婚制下包含着的是一种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而非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与这种婚姻关系同时产生的是阶级的对立和两性的对立。《礼记》把“昏”视为“礼之本”,也正是从这一角度而言的,所谓“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实际上是指只有在一夫一妻制下,才会有确立生身父亲的必要;所谓“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正”,也是指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国家才应运而生;所谓“礼,莫重于丧祭”,目的是要维护父权制家长制的统治地位。所以,由礼“始于冠”至“本于昏”这一过程,反映了礼的本质内涵的历史变化。而这一变化又是与人类两种生产的发展同步的。
对礼的产生作上述这样一种历史地还原,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原始宗教文化对礼乐发展的影响,而只是想说明礼乐文化的发展有着其历史的内在逻辑,并不能将之视为一种纯粹意义的事神行为,陈来先生指出:“虽然事神行为意义上的‘礼’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甚至更早,凡有事神行为即可认为有礼,则考古发现所疑为神庙、祭坛者,都可以为原始宗教礼仪存在的表徵。不过,周代所集大成而发展的‘周礼’、‘礼乐’显然早已超出宗教礼仪的范围。历史上所谓‘周公制作礼乐’的礼乐,分明是指一套制度和文化的建构。若从后世《礼记》所说,‘礼’根本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三联书店,1996年,第225页]这就是说,礼虽然起源于原始的宗教文化,但是礼在后来的发展又并非是直接继承了宗教仪式,它更多地与人事而非神事有关。那么,如何说明宗教礼仪与后世的制度性礼仪之间的联系呢?陈来先生认为,原始的宗教活动主要是一种团体活动,“而团体的祭祀活动具有一定的团体秩序,包含着种种行为的规定。礼一方面继承了这种社群团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一方面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礼仪。”[同上]我认为,礼继承了与团体祭祀活动有关的秩序规定这是历史的事实,但是,后世周礼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却不能说是全都由这种宗教团体活动的礼仪发展而来,它更具有制度安排的性质。
有关三代礼制的演变,传统看法中以孔子的“损益”说影响最大。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在另处,孔子曾讲:“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论语·八佾》)那么,孔子是根据什么而“知”的?根据什么“能言之”呢?我们知道,杞、宋二国,分别为夏、殷的故国,而孔子为了解三代之礼的演变,曾造访这些旧邦,后世文献《礼记·礼运》也证实了这一点:“孔子曰:我欲观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徵也,吾得《夏时》焉;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徵也,吾得《坤乾》焉。《坤乾》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依此,我以为,孔子所为乃是一种具有民俗学意义的调查方法,这里透露出几点消息,即第一,杞、宋二国作为夏、商二代的故地,到春秋时期仍保留着一些传统的礼乐习俗,否则,孔子没有必要去做实地调查;第二,孔子说“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也就是说有关夏、商二代礼仪的文献资料并非完全没有,只是不多(足)而已,如孔子就曾得到过《坤乾》和《夏时》这两种文献;第三,结合孔子所说“《坤乾》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再来看孔子所说“所损益,可知也”之语,就可以知道,孔子“可知也”或“能言之”的根据既有历史事实方面的,同时也有历史逻辑方面的。故孔子的三代“损益”论应是一种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判断。
至于孔子所说的“损益”的性质,陈来先生依据《礼记·明堂位》中关于“天子礼乐”的记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从《礼记》所说看来,四代天子礼制的不同,不是结构性的不同,而是在结构一致下的细节规定的不同,如祭祀必用旗、用马、乘车,但所乘何车,所用何旗,及马之颜色,四代规制不同。”[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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