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冠、昏、丧、祭、聘等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待生、死、青春期和婚姻的态度与方式,都与维护宗法血缘关系有关。
由上可知,三代礼制在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其中特别是周礼,它在结构上主要是围绕着“官”(人事)而非“史”(天事)来建构的。正是这种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功能上的差异。正如陈来所说:“总而言之,西周的礼乐文化的整体功能指向是人间性的秩序,而不是超世间的赐福。”[同上,第272页]《礼记·曲礼》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乐记》则说:“礼辨异,乐和同”。可见,周礼的主要功能是“辨异”,从男女性别、年龄之异,到夫妇之异,到父子之别,再到君臣之异等,一言以蔽之,周礼对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都做出了明细的具有量化性质的规定,其“讲究”之极真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是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难以想象的。然而,必须重申的是,周礼的这种“讲究”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一种对人类存在高度关注的反映。
二、 “礼之用,和为贵”
如上所述,周礼在功能上重视“辨异”,《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载:“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而“异”、“别”作为存在的事实是具有普遍性的,任何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都是因为它有着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只看到“异”或矛盾的特殊性,而看不到“同”或事物之间所具有的共性,这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周礼特别重视“辨异”,并不意味着礼制的创作者如周公在创作礼乐的过程中有着一种对事物的矛盾特殊性的尊重态度,相反,他只是想通过礼制的构建成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以保障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这就是说,当一种认识论与世界观、历史观结合在一起时,认识的客观性就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同时,也恰恰由于这种客观性的阙失,周礼的“辨异”功能被过度地张扬,从而也给周礼陷入“礼崩乐坏”的状况埋下了致命性因素。所以,如何发挥礼的“辨异”功能并克服其内在的矛盾,这是孔子礼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人类思维发展的历史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关于事物之间的异同关系看法有着不同的侧重。在原始社会,图腾(t0tem)崇拜中所体现的人类思维方式是以“类推”为特征的,即由己而及人,由人而及物,认为人类自身所存在的一切现象(包括生理活动和思维活动等)也是自然万物同时所具有的,因而产生了一种“万物有灵”的观念。原始人一般会将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某种自然物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这便是图腾崇拜。图腾崇拜是一种氏族性的“集体表象”思维,具有单复数一体的特征,即任何氏族成员在他把自己与图腾相联系以表达自我时,如原始人说“我是龙”,他的意思并不是“我是一条龙”,而是“我们是龙”或“龙就是我”,所崇拜之物即图腾并非是一个与自我不同的“他者”存在,而是一个与自我同一的存在,无“彼此”之别,这是图腾式集体表象的一个重要特征。由是可知,在原始的思维方式中,人类的思维注意力并未放在事物之间的相“异”上,而是放在事物之间的相“同”上,至少可以说人类对“异”的认识也是采取了一种“同”化或“集体表象”的形式。
进入到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私有财产进一步增多,对偶婚制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必然选择,与此相关,人类的需要也变得不仅与生存直接相关,而且越来越具有强烈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从很大程度上说,是源自于父权制,因为父权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严格的氏族血缘谱系。这样,从思维方式上来说,就必须改变过去那种“集体表象”的思维方式,因此对事物之间的相“异”性关注便成为人们思维的聚焦点。但是,我们更应注意到的是,与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并存的是,受组织统一的国家形态这一历史需要的影响,以及存在于人类家庭关系中的血缘亲和性的影响,原始氏族部落之间的融合趋势也越来越加快了步伐,这一点又需要人们突破狭隘的氏族血缘意识,以达成更多的“共”识。所以,如何将“异”和“同”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既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同时也中国古代思维方式发展所面临的最主要的课题。
分析夏商周三代礼制的“损益”变化之路,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趋势,即礼制越来越繁复,规定越来越细化,其中特别是周礼,带有很明显的程式化特点,《礼记·表记》说:“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至矣。虞夏之文不胜其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质”即朴素无华,而“文”即文饰有节。虞夏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文明尚未开化,民风纯朴而略近粗野,所谓“其民之敝,蠢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是也(《礼记·表记》);到了商代,文辞已十分发达,甲骨文的出土已证实了这一点,但殷代的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刑罚高压来实施,“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表记》),道德规范的作用还不十分明显,故《表记》说:“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这实际上是指殷代还有许多的原始野蛮遗风。周代“尊礼尚施”,礼制的构建十分完备,以至于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但是,诚如《表记》所指出的,周礼有着文胜于质的弊端,“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渐,贼而蔽。”这就是说,由于周礼过于程式化,使礼的发展走向了形式主义的泥坑。正如陈来先生所指出的:“在这样一个处处遇到礼仪的生活世界,人的行为细节有着与其地位相对应的明细规定,这些规定不止是伦理性质的,更多是举止仪节的;即使具有道德伦理性的,其规则也不是‘十戒’那样形式的普遍伦理,而表现为适应于具体境况的细则规定。”[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第282页]我认为,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们要想对古代礼仪生活有所体验,必须持一种观赏京剧的态度,即把礼仪的各种规定看作是一种艺术化的要求,而不能完全以一种伦理道德的眼光去看待它。如果我们非得要把周礼中的各种细节规定作一种伦理的还原,那即使不是徒劳的,也肯定是牵强附会的。周礼中有许多细节规定是有道理可说的,但也有许多是无道理可讲的,因为,在一个重视“别”、“异”的等级社会里,形式本身就是内容。
周礼的这种形式主义化有损于礼制本身的社会政治功能和道德功能的发挥。因为:
第一,过分地强调礼仪的“辨异”功能,会使社会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从而增大整个社会的离心力。在周代社会结构中,宗法一体固然可以借助血缘关系这一天然的纽带来消解由于礼仪之辨的过严所产生的离心倾向,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春秋时期,随着利益变动的不断加剧,个人利益与家族、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血缘亲情在利益需求面前往往显得弱不禁风,不堪一击,君臣易位,父子相残,兄弟相乖等事不绝于史载。这说明礼仪之辨甚并不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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