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孔子的“义利之辨”并不是一种以“贫穷”为基础的道德快乐主义,而且也包含着在富裕情况下的道德修养考量问题。当然,孔子也注意到了“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这一事实,这一点使得“义”与“利”的紧张在孔子的思想中显得似乎更为突出一些,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认为孔子的“义利之辨”是只讲二者之间的对立而不讲二者之间的统一。
三、 和同之辨
在前述有关“君子”与“小人”之辨中,孔子除了从德性人格特征及价值取向方面论述了二者的分别之外,还从二者在处理人际关系中所持的态度与方法方面作了分殊,即“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论语·为政》)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和。”(《论语·子路》)如果说前文所述“两辨”主要是有关“君子之学”的内在之辨,则此一辨即“和同之辨”是有关“君子”人格构建的外在之辨。只有作这种内外的双向考量,我认为,孔子的“君子之学”才是在理论上完满的,在实践上可行的。
“和”作为一个哲学伦理学范畴是在春秋时期提出来的,但“和”的观念却是古已有之。《说文》认为:“和”是从“禾”演变而来,“凡禾之属,皆从禾。”这说明“和”观念起源于农业生产。金文《史孔 》之“ ”,是从禾从皿,而皿是古代的一种酒器或调味器具,故“ ”有饮食之和的意思。而先秦经传中多借“和”为“ ”,后者是指一种乐器,指五音之和谐而言。到西周初,周公代表成王颁布的诰令曰:“自作不和,尔惟和哉。尔室不睦,尔惟和哉。尔邑克明,尔惟克勤乃事。”(《尚书·多方》)意谓只有身心和顺,家庭和睦,及勤勉政事,才可能治理好邦邑。这说明:“和”观念已由指农耕之和、音乐之和,发展指社会之和与身心之和。周公甚至还提出要“敬和”,曰:“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尚书·多方》),“和”在这里已获得一种抽象而超越的意味。在此基础上,春秋时期的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和同之辨”。
首倡“和同之辨”的是史伯和晏婴。《国语·郑语》载:
曰(指郑桓公——引者注):“周其弊乎?”(史伯)对曰:“殆于必弊者也。《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今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肢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极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
又《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齐侯至自田,晏子待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公曰:“唯据与我和乎。”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 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且平。……”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衰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诗》曰:“德音不瑕。”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之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从上引材料可知,史、晏的“和同之辨”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对“和”的性质作了高度的抽象性概括。史伯认为,“和”就是“以他平他”之谓,即指不同事物(“他”)之间的平衡。这就是说,“和”的基础是“他”,而“他”就是一事物之所为此事物的内在特殊规定性,“和”就是一种多样性的统一。而所谓“同”,就是同一事物的简单相加,就是“我”与“我”之间的相合。我们知道,“他”在数量上是复数,而“我”则是单数,是“一”。故“同”就是一种无多样性的单一之合。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充分肯定了“和”才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否定了“同”的价值。
其次,对如何致“和”进行了方法论上的探讨。由于“和”是建基于“他”之上,要使“他”之间达成“和”,史、晏认为必须通过“济其不及,以泄其过”的方法才行。这一方法论原则的实质就是使事物的发展保持一定的“度”,勿使系统走向一种寡头主义的单极状态之中,如在君臣关系中,如何避免君主意见的绝对化,这是传统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史、晏认为,一方面应该强调君主意见的主导地位,但是不能将这种主导地位绝对化,作为臣子应敢于发表不同的意见来消弥君主意见的绝对性,这样才是“和”。
再次,史、晏之辨是一种很典型的政治哲学论证,具有强烈的主体目的性。这就是说,他们的“和同之辨”的出发点并非是一个哲学家对自然现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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