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着,即使是在个人利益的层面,“利”与“义”之间也有相通的可能性。所以,以此而论,我不赞同冯先生关于“儒家所谓义利之辨之利,是指个人私利”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失之于笼统。
第四,孔子的义利之辨所“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的获得方式的正当性问题。“利”是一个反映主客体关系的范畴,同时有着不同的历史内涵。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利”作为人的需要虽然源自于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生理需要,如饮食男女等,但它又总是高于或多于这种基本的需要,人想得到的总是要比自己所实际需要的要多一点,这既是一个客观的心理事实,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这“多一点”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地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中不断发展的。孔子所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其中“富与贵”就是比人的实际需要“多一点”的东西,而主体具有欲望于它的心理倾向,这是很自然的,也具有伦理的正当性。但是,问题是,人类对于这种需要的满足是否采取了一种正当的方式与手段?这才是孔子义利之辨所关心的。材料8、12、13表明,孔子十分强调“利”的获取方式的正当性问题,而这种正当性即在于是否符合“道”或“义”的要求。如果符合道义的要求,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则追求个人的利益满足并不妨碍一个人成为“君子”。从强调“利”的获取方式的正当性这一点来看,我认为,儒家的道义论实际上涵容了发展为功利论的可能性。
此外,孔子所强调的“因民之利而利之”,是否意味着只要是公利,就可以不顾手段的正当与否呢?这一点之所以值得特别提出,是因为无论在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代还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公利在其实现手段或方式上的正当性似乎是一个无须考量的问题,人们似乎可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这一目的而不择手段。从孔子强调“德政”来看,孔子是反对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他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再如在评价晋文公和齐桓公的霸业时,孔子认为:“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论语·宪问》)“谲而不正”,说明晋文公之霸业是建基于“诡道”之上,而齐桓公却反之。观《论语》通篇,我们可以发现,孔子曾多次称许管仲为仁——因为他帮助齐桓公成就了春秋首霸之业,“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而很少称及晋文公,原因就在于晋文公的霸业不是行义所致,而是靠“兵车”所致。因此,即使是公利,也存在着实现方式的正当性即“义”的问题。从这一点而论,我也不能赞同冯先生的看法。
第五,如果孔子的义利之辨仅止于“利”的获取方式的正当性层面,则儒家思想与其他思想之间的区别基本上不存在了。孔子义利之辨的核心问题还不只是“利”的获取方式的正当性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的价值取向问题。如上所述,孔子肯定了个人物质利益是“人之所欲也”,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为什么人们总是难以以正当的或“义”的方式去实现这种需要的满足呢?人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为什么总是置人间的亲情和社会的伦理规范于不顾呢?简言之,人们为什么总是“见利忘义”呢?孔子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在人类的需要层次当中,存在着比物质利益需要更高的并因此也更为根本的人类需要,这就是道德需要。关于道德需要是否为人的基本需要之一的问题,孔子虽没有明确地说过,但是从他对仁的人性化解释中可以看出,孔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一点也儒家的基本立场之一。正如后来荀子所说:“义与利,人之所两有也”,是尧舜等圣人所不能“去之”的存在(《荀子·大略》),但是,在这“两有”之中,何者更为根本呢?或者说,“两有中”何者是第一性,何者是第二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孔子的基本看法是:“义以为质”和“义以为上”。所谓“义以为质”是指道德(包括道德的主体性即仁和道德的规范性即礼两个方面)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本体论地位,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自足价值的、无须于道德之外再去寻找其存在依据的存在,而以之为行为的根据或出发点,它就类似于康德所讲的“绝对命令”,是一种不计功利的纯道德行为。这一点正如汉儒董仲舒所云:“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即人的行为的根据是唯道义是从,如果从功利的角度来考虑行为,则要么是“见利忘义”,要么是“贼仁义”而行之,前者是“小人”,后者是“乡原”。而在上文中我们指出,孔子对于“乡原”最是深恶痛绝。而“乡原”从另一方面来看,未尝不可以说是功利主义者,或者说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这种人并非不讲道德,而是把道德当作一种工具来考量,当作其获取“利”的一种成本来核算,总言之,道德对于他们来说是第二性的存在,是服务于第一性的利的工具性存在。而道德一旦失去其第一性的地位,它便不再是作为“绝对命令”来向主体颁布,道德律令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就会大打折扣,而一个人的讲道德也就会是一种有限度的讲道德,即他不可能讲道德到“杀身成仁”和“舍生取义”的地步。孔子及儒家也正是从这一角度考虑,所以才不愿意放弃道德的第一性或本体论的地位。可问题是,孔子及儒家如何在理论上去证立道德的这种本体论地位呢?孔子的天命论及其仁学构建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但是,无论是孔子还是后来的儒家,都未能真正地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义以为上”,是指道德需要即义在与人的其它需要如利的需要的比较选择中具有被优先考量的地位,这也就是“见利思义”。我认为,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一语,“见”字最为关键,因为,它说明“义”之考量即“思义”是在“利”与“义”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孔子认为,只有在极限状态下,“义以为上”才会采取“舍利取义”的方式,而在一般的情况下,“义以为上”所要求的方式是“重义轻利”。“轻利”不等于不讲“利”,更非“舍利”,它只是相对于“义”而言较次而已。为什么“义”的考量在价值选择中具有这样的优先性呢?孔子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即按照“利”的标准来决定行为之当否,这容易招致别人的怨恨,而单纯就“利”的实现而言,如果处于这样一种“多怨”的环境之下,也是难以满足主体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要求。所以,从“利”的最大化出发,“义”的优先考量也是必要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孔子及儒家实际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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