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也,故圣人犹有取焉。下此则市井之人,不复可为士矣。”(《论语集注》)。由是可知,“小人”在孔子的人格体系层次中比起那些从政的“斗筲之人”来说,犹有可称之处。
真正令孔子痛恨的人格形态是“乡原”。孔子说:“乡原,德之贼也。”(《论语·阳货》)何谓“乡原”?孟子认为,“乡原”是“一乡皆称原人焉”之谓,他具有这样的特征:“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孟子·尽心下》)朱子在《论语集注》中也这样解释:“乡者,鄙俗之意。原,与愿同。”“乡原,乡人之愿者也。盖其同流合污以媚于世,故在乡人之中独以愿称。”从孟子及朱子的描述中可以知道,“乡原”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事毫无原则,不问是非,灵活圆滑,曲容媚俗的“好好先生”。从表面上看,“乡原”似乎与“君子”无别,他的那种“无可无不可”的处世之道甚至还近于为孔子所最为推崇的“中庸之道”,但是,在实际上,“乡原”既非“真君子”,也非“真小人”,而是地地道道的“伪君子”。因为真正的“君子”,在孔子看来是爱憎分明之士,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而“乡原”既不会真正去“爱人”,也害怕得罪人;真正的“小人”,如上所述,也是“言必信,行必果”之士,不像“乡原”行事顾虑重重,既要想方设法周延各方面的关系,又怕枪打出头之鸟;当然,“乡原”更不可能同于“狂者”,他同“狷者”之间似乎比较接近,但“狷者”之有所不为,也是“乡原”所做不到的。所以,从孔子到孟子,一直到宋明儒家,无不视“乡原”为道德人格沦落的最典型形象。
既然“乡原”人格形态是孔子人格体系层次中最下者,为什么孔子在提倡“君子”人格时要以“小人”而不是以“乡原”来做陪衬呢?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乡原”在人格特征上具有欺骗性,从表面上看,他与“君子”甚至更高的人格形态之间没有区别,孔子说他是“德之贼”,意即“乡原”乃道德的盗窃犯,是一枝射向仁德的“暗箭”,不易为人们所觉察,因而若以之来做“君子”人格的陪衬,则不足以彰显“君子”人格的风范与特征。而“小人”则不同,他的缺点与“君子”相比,十分明显,容易为人们所分辨,相对于“乡原”而言,他只是射向仁德的“明枪”。俗语云:“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拿“小人”来做“君子”人格的陪衬,比起拿“乡原”来做比较,更能起到一种强烈的道德警示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君子”与“小人”是孔子经常对举的两种人格形态,就认为“小人”是孔子道德人格体系层次中的最下者。而且,从现实的国民性来看,我赞同这样的看法,即在孔孟之乡的中国,求真君子固然难,求真小人也不易,倒是伪君子较为好找。这进一步说明:“乡原”确是“德之贼也”。
二、 义利之辨
在孔子有关“君子”人格的构建中,义与利之间的关系问题,乃是一个十分重要和核心的问题。因为,有关这一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反映着孔子“君子”人格的价值观内涵。儒家向来重视“义利之辨”,程子说:“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朱熹则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与延平李先生书》,《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王夫之亦云:“以要言之,天下之大防二(指华夷之辨和君子小人之辨——引者注),而其归一也。一者何也?义利之分也。”(《读通鉴论》卷十四)。而孔子便是“义利之辨”的首倡者。
《论语·子罕》认为,“利”也是孔子所“罕言”的范畴之一。但通观《论语》文本,孔子言“利”之处还是不少,不过,孔子(包括孔子的学生)基本上“义利”对举之,如:
1、“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与之比。”(《论语·里仁》)
2、“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3、“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
4、“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子张》)
5、“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论语·子张》)
6、“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
7、“君子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
8、“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
9、“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客问》)
10、“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论语·卫灵公》)
11、“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
12、“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
13、“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
14、“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
15、“士而怀居,不足以为士矣。”(《论语·宪问》)
……
由上可知,第一,孔子所说之“义”,是相对于“礼”、“勇”等概念而言的。相对于礼,即孔子所说“义以为质”,这表明“义”是指礼仪这一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相对于“勇”,则表明“义”是一个包含着仁、知在内的范畴,其中既有对勇敢这一行为的动机考量,也有对勇敢之行为的手段考量。综合言之,孔子所说的“义”作为一个伦理道德范畴,其主要的蕴含应为仁与礼的统一,而仁是指道德的主体性,礼则是指道德的规范性,“义”就是道德的主体性和道德的规范性的统一。
第二,孔子所说的“利”的含义与今天所说的“利益”范畴相近,它是指主体对一定对象如物质财富、权力等的客观需要。冯友兰先生说:“儒家所谓义利之辨之利,是指个人私利。……若所求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社会的公利,则其行为不是求利,而是行义。”[冯友兰:《新原道》第一章,商务印书馆,1946年]我认为,在公利的层面,儒家确无义利之辨的必要,孔子曾讲,“因民之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论语·尧曰》)所谓“民之利”即公利也,对这种公利,孔子一贯主张“利之”。
第三,孔子的义利之辨是否完全否认私利呢?从上述材料12、13可知,孔子并不是简单地否定私利。在孔子看来,利作为一种需要既然是客观的,这表明它是人之所必需和不可或缺的,因而对这种需要的满足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对此,孔子毫不讳言自己有一种求利的需求,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这也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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