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作为法治的必要程序之一,体现了控辩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意即他跟其他人一样,会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充分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尽可能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地位。但是,打官司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毕竟不是一件好事,早在《易经·讼卦》里面,就有所谓“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之说,意即打官司,“孚”即人的诚信之心就会窒息,如果内心还有惕怵之心,则可以获得“吉”,即可以赢得官司,但是,打官司终究不是一件好事,所以“终凶”。故《易·讼卦彖辞》曰:“讼不可成”(不可成就事物),“讼不可长”(不可滋长诉讼之风)。可见,“讼”的最主要的缺点就在于“有孚窒”,这是常情。打官司时,诉讼双方是否诚实、讲真话,这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在西方的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手按《圣经》宣誓来保证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这实际上是想运用宗教道德的戒律来保证证人言词的真实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证人所说的话是否是“真实的”,只有他自己知道,除此之外,就只有“天知道”或“上帝知道”。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天命”担当了人们的终极关怀,孔子强调要“畏天命”,意即人们只有有所“畏”才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易经》所说的“惕中吉”,就是指一个人的内心如果有惕怵之心,则其所言便具有诚实性,而诚实即“有孚”就会得到“吉”。但是,我们知道,孔子所说的“畏天命”是以“知天命”为前提的,而“小人”是不可能“知天命”的,“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论语·季氏》);不畏天命,则“不许说谎”的道德命令对于主体来说就无法起到“绝对命令”制约作用,也就不能保证在诉讼过程中的诚实。有鉴于此,《大学》认为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主要意蕴在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知,此谓知本。”朱子注曰:“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我认为,所谓“无情者”,也就是没有道理而想靠假话或花言巧语来蒙骗听讼者的人;“大畏民志”,即使民心畏服,不敢欺人。既然人不相欺,则自然无讼矣。而要做到使人有敬畏之心,有诚实之德,就有赖于圣人的德高望重和明察秋毫,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奇里斯码效应”即权威的教化效应,而这是外在的刑治所根本无法做到的。所以,《大学》把“大畏民志”看作是“知本”即懂得政治的根本,应是深得孔子之意。而王符在《潜夫论·德化》中说得更明白:“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间,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无讼”是理想,“听讼”是现实。如何“听讼”?如何“折狱”?如何使用司法公正?这才是法律实践的根本问题。总的说来,在这一问题上,孔子的思考不多,但也提出了几个重要的思想和原则。
首先,作为“听讼”者或“折狱”者即法官,必须有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在传统的人治社会里,由于法官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法官的道德品质问题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就显得尤为关键。孔子认为,作为“君子”一方面要“怀刑”,另一方面要“怀德”,而“怀德”是“君子”之所以为“君子”的根本,也是“君子”之是否能做到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则说”(《论语·尧曰》),只有公正,才能使人信服。关于“君子”的修养,我们在前两章中已作了详细地论述,在这里,笔者想重申的是,孔子关于“君子谋道不谋食”的思想以及“以道事君,不可则止”的思想,对于法官的道德素质构建而言也是极为有益的。因为,司法要公正,作为法官必须无私,“王道正直”,“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故君子“谋道”,即求公正也。而司法实践过程中,阻碍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来自于政治权力的干扰问题。在传统社会里,法官本来就是人治结构中的一员,他要在审判过程中不受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上级的权力干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铁面无私的“包公”也是如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法律的公正呢?孔子提出“以道事君,不可则止”的原则,就具有坚持司法人格独立的意蕴。此外,孔子还强调:“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即不要随意揣测,不要主观武断,不要拘泥固执,不要唯我是从。这实际上是把客观性作为法官的主体素质或德性要求之一来构建。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孔子强调“听讼”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论语·颜渊》中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在古代的折狱断案中,本来必须听取两方面的陈辞,并进行当庭的辨质,《尚书·吕刑》:“民之乱也,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而子路断案往往只根据一方的陈辞就可以做出判断,此为“片言折狱”。而子路之所以能“片言折狱 ”并为孔子所称道,原因在于子路为人,“以行直而闻于天下,不敢自道其长,妄称彼短。”(刘宝楠:《论语正义》)是以在当时极有信誉,朱注引尹氏曰:“小邾射以句绎奔鲁,曰:‘使季路要我,吾无盟矣。’千乘之国,不信其盟,而信子路之一言,其见信于人可知矣。”正因为子路的这一人格特征,所以,在公堂上,人们不敢不以实相告;既是以实相告,故哪怕只是一面之辞,也可以“折狱”。但是,一方面,并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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