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德政不相符合的政治行为,故孔子主张要摒弃之。
选才也是德政的内容之一。任何政治都有选才的问题,而问题关键不在于要不要选才,而在于选什么样的人才去担当政治的重任,孔子认为,“才难,不其然乎?”(《论语·泰伯》)所以,要重视举才。(1)应“举贤才”(《论语·子路》);(2)应“举直才”,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即把正直的人放在邪恶的人之上,百姓就全信服,否则,民不服。(3)应“举逸民”,“逸民”者即被主流政治所遗落的人才,孔子说:“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心归焉。”(《论语·尧曰》)
由上可知,孔子的为政之道是以“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为两翼,兼涉“内圣”和“外王”两个层面,其中“内圣”即统治者的主体道德修养是基础,而“外王”即客观的规范是形式,在具体的运用上突出了“礼之用,和为贵”这一具有中庸之道性质的方法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民本主义的色彩。需要指出的是,孔子的为政之道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模式是一种很典型的德治主义,而德治主义所强调的主要是统治者的道德修养问题,而非政治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问题,所以,这种德治主义无疑是一种人治主义,故孔子说:君主既可以“一言兴邦”,又可以“一言丧邦”,不可不慎其言(《论语·子路》)。
二、“无讼”主义
孔子的法律观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法哲学层面;另一是法律技术操作层面。相对而言,孔子更重视前者。
先看孔子的法哲学思想。法哲学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或法的理想问题。现代法理学一般将正义实现作为法律的根本目的,而所谓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无论何种正义,都是一种必须依赖法律这一工具方能存在的正义。换言之,现代法哲学的正义观是一种工具理性意义上的正义,脱离了法律这一工具便无正义可言。若以此法学理念去观照孔子的法律思想,就会发现,孔子所推崇的“王道”政治理想,虽然也是以“正直”为特征,即《尚书·洪范》所谓“王道正直”,但是,这种“正直”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而实现的,孔子并不反对法治,但他认为,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法律的消亡,这就是孔子所谓的“无讼”。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何谓“无讼”?简言之,就是没有诉讼。孔子认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这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法律虽然是为解决争端而设,但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社会没有争端。
然而,一个没有争端或“无讼”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呢?孔子所处的时代恰恰是一个争端激烈的时代,这种激烈程度以至达到“父子相讼”的地步,如前述叶公告诉孔子有关父亲“攘羊”而儿子“证之”一事,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它意味着这个社会为了利益的争端而陷入到了不顾亲情的地步。而要解决社会的纷争,没有法律是不行的。如前所述,孔子主张“君子怀刑”(《论语·里仁》);再如《孔子家语·刑政》载:“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再根据《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载:“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对此,孔子评论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上可知,孔子对于德政的限度也是有着清醒的意识的。其中为孔子所特别称赞的政治家子产就已意识到“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或许子产考虑到大叔在道德上难以有这种归化效应,所以告诉他“其次莫如猛”这一政治要诀。而大叔为政,果真经历一个“先宽后猛”的过程,孔子对此作了充分地肯定,这说明孔子并不是一个道德政治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个道德政治的现实主义者,孔子未曾放弃过对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的承诺。
但是,在孔子看来,刑法之“猛”的功能只是为补道德之“宽”的功能不足,即“政宽则民慢”,而“猛”本身亦有其缺点:一是孔子在《论语·为政》中的著名论断,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这就是说,刑法之“猛”作为一种政治暴力工具虽可以使人们的行为不致失范,但是并不能真正使人们的内心也不失范,虽可以使人们“不敢”为恶,但并不能使人无为恶之心。一是“猛则民残”。残者,心性残忍之谓,因为,刑治的严厉一方面虽使人畏服,但另一方面也使人产生一种不讲人情的“酷吏”心态。所以,孔子认为须“道之以德”和济之以“宽”。所谓“宽”,也就是一种道德教化,孔子说:“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亲之。”(《论语·季氏》)“文德”是相对于“刑德”或“武德”而言的,“修文德”可以使“远人”“亲服”;前述《论语·颜渊》所载季康子问政时,季氏主张“杀无道以就有道”,孔子就认为:“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的这一判断可能主要是根据季康子的德性而下,但也是说明德政的重要性;又,前述《论语·尧曰》中孔子的“屏四恶”,其中之一便是“不教而杀谓之虐”,这说明刑法之治必须以“教”为前提,而如果“教”得好的话,根本就无须有“杀”,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
“讼”作为法治的必要程序之一,体现了控辩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意即他跟其他人一样,会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充分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尽可能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地位。但是,打官司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毕竟不是一件好事,早在《易经·讼卦》里面,就有所谓“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之说,意即打官司,“孚”即人的诚信之心就会窒息,如果内心还有惕怵之心,则可以获得“吉”,即可以赢得官司,但是,打官司终究不是一件好事,所以“终凶”。故《易·讼卦彖辞》曰:“讼不可成”(不可成就事物),“讼不可长”(不可滋长诉讼之风)。可见,“讼”的最主要的缺点就在于“有孚窒”,这是常情。打官司时,诉讼双方是否诚实、讲真话,这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在西方的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手按《圣经》宣誓来保证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这实际上是想运用宗教道德的戒律来保证证人言词的真实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证人所说的话是否是“真实的”,只有他自己知道,除此之外,就只有“天知道”或“上帝知道”。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天命”担当了人们的终极关怀,孔子强调要“畏天命”,意即人们只有有所“畏”才会对自己的言行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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