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政治关系,也可能说是一种利益关系。但是,在传统社会家国一体化结构形态之下,君臣关系在文化上又往往被还原为一种父子关系。如前所述,在《蔡仲之命》中,已提出了“尔尚盖前人之衍,惟忠惟孝”的思想,这表明:人们对于忠与孝之间的联系有充分地意识。但是直到春秋以前,“忠”的观念在政治层面的运用,主要是指“忠周”而言,即所谓“行归于周,万民所望忠也”,但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忠于“公室”的观念也就产生了,如《左传·襄公五年》:称季文子“忠于公室也。相三君,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尔后又出现以“无私”来规定“忠”的思想,如《左传·成公九年》和《左传·文公六年》分别说:“无私,忠也。”“以私害公,非忠也。”除此之外,春秋时期还产生了“卫社稷”为“忠”的说法,如《左传·襄公十四年》:“将死不忘卫社稷,可不谓忠乎!忠,民之望也。”更进一步,由“忠于社稷”即国家,发展为“忠于民”,如《左传·桓公六年》:“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由上可知,从西周至春秋,“忠”的观念变化反映在所“忠”的对象由周天子——“公室”——“社稷”(国家)——“民”。这说明,在这一时期,人们的“忠”的观念中并没有后世的“愚忠”思想。其中特别是视“忠于社稷”和“忠于民”高于“忠于君”的思想,更是中国古代爱国主义思想的重要资源之一。对后来孔子“忠君”思想的形成产生积极的影响。
“忠”的范畴,在孔子思想中,本是一个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的普遍性范畴,其涵盖面不独指处理君臣关系而言,包括上述的朋友关系处理,也都适用于“忠”的原则。曾子所谓“夫子之道,忠恕而已。”(《论语·里仁》)就是从“道”的层面来概括“忠”范畴所具有的普遍性的。由此也可见春秋时期流行的“忠”观念对孔子的影响。
不过,相对言之,“忠”的原则在政治关系中的运用有着它的特殊性,子夏在谈到如何处理与“妻子”、与“父母”、与“朋友”和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时说:“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论语·学而》)“能竭其力”与“言而有信”,如果从“忠”的角度来说,其“尽己”的程度都还只限于在生命存在的范围之内,而“能致其身”,则意味着其“尽己”的程度要做到随时献出自己的生命。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家庭关系和朋友关系之中,人们对“忠”的实践可以有所保留。“尽己”就是全身心地投入,是没有保留的,这一点适应于任何伦理关系之中。但是,“忠”的原则贯彻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尽己”形式,原因或许就在于上述不同的人际关系的境遇内涵是不同的。父子关系有着血缘亲和性为基础,在这种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是大体来说,利益一致的情况还是多于利益不一致的;至于朋友关系,因为是以道义相合而成,其利益关系的冲突也不是主要的。换言之,在父子和朋友两种关系中,对主体之“尽己”要求,很少需要尽到牺牲自己生命的地步这样一种程度,故而“能竭其力”和“言而有信”就已经算是“尽己”了。
但是,君臣关系则不同,因为它是一种纯粹以利益为基础的关系,二者之间利益一致性的维护由于缺乏血缘亲和性调节,因而需要付出极高的制度成本。如果要降低这种成本,在传统封建宗法等级制下,往往得靠为臣者“能致其身”即能够献出自己生命的道德奉献,才是可能的。而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若能道德到献出自己生命的地步,也就是“杀身成仁”与“舍生取义”,则应是尽己之“忠”的最高形式。正因为“事君”是一件需要随时奉献自己生命的事,从另一角度说,也就是“伴君如伴虎”,故孔子认为,此事乃“君子”之事,非“鄙夫”所能为,子曰:“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论语·阳货》)此处所谓“鄙夫”者,朱子认为,即“志于富贵”者也,由于追求的是富贵,所以有患得患失之病,故其“事君”一方面可能做到“小则吮痈舐痔”,另一方面可能“大则弑父与君”(《论语章句》),这都春秋史载中常有之事。
正是因为“事君”对于主体道德有着极高的要求,所以,孔子主张从两个方面来实践“忠君之道”。一方面,“事君尽礼”(《论语·八佾》),也就是按照礼的规定来事君。按照礼来事君,首先要做到“敬其事而后其食”(《论语·卫灵公》),即把国家大事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至于个人的利益则可次之;其次应“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即不能“欺君”,但可“犯上”,也就是在忠心的基础上敢于犯颜直谏,这也是臣子的职责所在。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孔子强调“以道事君”(《论语·先进》)。“道”是孔子思想中的最高范畴,也是孔子及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之所在。相对于“道”而言,“礼”只是“道”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以礼事君,总有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譬如所事之君是昏庸无道之君,如果为臣者一味地尽忠,则有可能助纣为虐,或者有可能成为政治的牺牲品。“愚忠”是中国古代封建政治生活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之一。但如果将此归诸于孔子的思想所致,则是与事实不符。在《论语》中,有关事君之道,我们看到更多的不是如何事君以忠,而是如何以道事君。如孔子曰:
“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
“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
“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论语·述而》)
“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论语·卫灵公》)
“宁武子,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论语·公冶长》)
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论语·公冶长》)
由上可知,孔子在事君问题上虽强调要“忠君”,但是,这种“忠君”并不是一种单向度的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在“道统”与“势统”之间,孔子更倾向于维护“道统”的绝对性与崇高性,君臣之间的离合与否,主要靠二者间所尚之“道”是否相同,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也。孔子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道”是孔子及儒家知识分子的人格独立和精神凭依所在,也是传统士子与政治权势抗衡的依据。当然,孔子的“道”并不是与“忠君”相对立的存在,毋宁说它是一种按照孔子及儒家的思想理念而设计的“忠君”方式,而在这种方式之中,为臣者的“忠”作为一种“尽己”形式当然是面向君主的,君主的权利本位与臣子的义务本位乃孔子忠君之“道”的根本要求,只是与后世的“愚忠”所不同者,在这种“君主本位”中,臣子也有着靠对“道”的掌握而来的某种相对有限的权利,孔子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使臣以礼”意味着君主的权力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不管这种程序或礼赋予了君主以多大的权利,但只要是必须靠程序才能拥有的权利,它都意味着一种有限权利,因而礼作为一种程序规范才可以“恶法亦法”,换言之,在周礼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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