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知道,“实验”或“践迹”总是带有典型性质,而现实生活的实际却是特殊性占多,因此,如何将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这是古今中外教育的一大问题。孔子十分重视“行教”,认为“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论语·颜渊》)“博学于文”是指“文教”,而“约之以礼”则是“行教”;孔子甚至认为,“行教”在学习上优先于“文教”,他主张:“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其弟子子夏说:“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论语·学而》)子夏所说之“学”,实际上就是“行教”,而这种“行教”又体现于“尽人伦”之中,诚如游氏曰:“三代之学,皆所以明人伦也。能是四者,则于人伦厚矣。学之为道,何以加此?”(《论语集注》引)“人伦”是人之所不能逃乎其外的一种伦理义务,是每个人每天都要与之交道的各种社会关系,故人伦之道作为一种规范性知识,它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性知识。在三代宗法一体化社会结构形态下,三代之学,确是一种“明人伦”之学。故子夏所言“未学”之“学”,是可能的。但是,如果将知识扩展至“人伦”之外呢?如自然科学知识?则“行”学的局限性就显而易见了。所以,吴氏认为:“子夏之言,其意善矣。然辞气之间,抑扬太过,其流之弊,将或至于废学。”(《论语集注》引)宋儒的这种“废学”之忧是有道理的,这也说明“文教”仍是“行教”所不能代替的,尤其是在“明道”之学的层次上,更是如此。

“忠”和“信”二教,属于典型的道德教育内容。其内容已在前文中多次论述,此不赘言。而孔子的“绝四”,也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与“忠”、“信”二教相比,“四绝”是一种个体道德修养论,而前者为社会道德义务论。一者对己而言,一者对人而论。忠,尽己谓忠,忠的对象则是他人;信,也是取信于人;而“四绝”皆是就“我”而发。道德教育在教育的性质上,是一种“应然性”教育,即要使道德主体对于义务产生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使道德的“命令”转化主体内在的要求。而要使主体产生对道德命令的应然感,即完成社会道德的主体内化,就离不开主体对“命令”的理解活动,人只有“理得”方能“心安”地服从“命令”的要求。当然,忠信之教是离不开“文教”的。但是,“文教”也离不开忠信之教,因为,“文教”在儒家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知识教育,在内容上主要一种规范教育如学礼,即它所告诉人们是如何具体地实践道德规范的要求,但它未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相比之下,忠信之教实际上是关于道德原则方面的教育,而原则是规范的抽象,规范则是原则的展开,人们对道德的了解之所以不能停留在规范的层次,停留于子夏所谓“未学”之“学”的层次,原因一方面在于不了解原则,就不能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的道理,从而主体就无法产生一种义务的应然感;另一方面,从规范的掌握来说,了解原则,可以帮助主体更好地掌握规范,原则学习对规范掌握而言,有着“以简驭繁”的作用;此外,规范无法穷尽所有的具体的实践环节,无法应对新的伦理实践境遇,如前面所提到的叶公“攘羊”,孟子所谈到的“嫂溺叔援”等,皆是按礼的要求去做必然会陷入一种“二难”境地的突出事例,如果没有仁义原则去消解其中的矛盾,其伦理实践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

忠信之教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教育并不具有教育本体论的地位。因为,一个理性的人确可以接受许多为什么要这样去尽义务的理由,但是,这种接受始终是有限度的,如忠,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尽可能地帮助他人,但要他“尽己”到不顾自己生命的地步,没有更高的理据是不行的,因为,理性告诉他:生命只有一次。正因为他意识到生命的不可让渡性,所以,理性的他是不可能尽己到牺牲自己生命的地步的。所以,要使一个人道德到这种地步,就必须有更强的理据来说服之。而一旦要求这样的理据,就涉及到了形而上学层次的问题,这就是孔子的“道”、“天命”或“罕言”之“仁”(即“天道之仁”而非“道德之仁”)。孔子所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君子谋道”等,即是此谓。

由上可知,孔子的教育是以培养“君子”为目的,这种“君子”作为一种人材类型,其内在的知识构成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种以道德知识为主体并以去之整合其它知识的知识结构,其知识的性质既有涉及具体事物与领域的“下学”,也有涉及普遍与超越等形上问题的“上达”。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孔子所培养的“君子”是一种全面发展的人格与人才,即“成人”,《论语·宪问》:“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而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可见,孔子对于“成人”的要求虽然有“今之成人者何必然?”一说,或者说孔子的“今之成人”主要是指人的道德品质构建而言,但毕竟孔子心目中理想的“成人”却是仁、知、勇、艺等多种品质的综合,是强调人的知识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全面发展。

二、“有教无类”

孔子的教育目的是欲培养“君子”或“成人”,但以什么样的人为培养对象呢?关于这一问题,孔子提出了著名的“有教无类”主张(《论语·卫灵公》)。

如前所述,在春秋以前,“学在官府”,教育为官府所垄断,也是贵族的一种特权,而作为下层的民众是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的。但是,春秋以来,随着“礼乐征伐”之权的不断下移,甚至出现了“庶人”议政的现象,与此相适应,在文化教育上,“学在官府”的垄断局面也就被打破,私人收徒讲学之风渐渐兴盛,而孔子便是其中杰出的代表。根据《史记·孔子世家》所载,孔子一生授徒三千,其规模之大在当时是无出其右的。而私塾的出现,一方面说明贵族对教育的文化垄断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扩大了受教育的阶层,从而为下层民众开辟了一条纵向上升的渠道。在这一过程中,孔子所提出的“有教无类”主张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谓“有教无类”,从字面上讲,就是不分贵贱贫富,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诚如《吕氏春秋·劝学》所云:“故师之教也,不争轻重、尊卑、贫贱,而争于道,其人苟可,其事无不可。”关于“有教无类”之“类”,我认为,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在血缘意义上的“同类”,如《左传·成公四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里的“类”是指同一宗族或民族而言。另一种是指社会分层意义上的“同层”,即按经济地位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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