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仁”则将这种内涵定义为“爱人”,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是从仁爱的角度出发,就能基本上做到于礼无违。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孔子所提出的仁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主体性同外在的道德规范性即礼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这就是仁爱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其实就源于一种血缘之情,如“三年之丧”,孔子就认为那是因为“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意谓在人的一种自然血缘情感中包含着一种道德情感的需要在内,由此,孔子把“孝弟”之道视为“仁之本”,并提出了“克己复礼为仁”的命题。这样,孔子实际上是从道德的主体性和道德的规范性两方面对传统的“中德”观念作了发展,为“中”之所以可能找到内在的道德心理根据。
第二,从“中礼”出发,提出了“时中”思想。孔子认为,“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礼是人们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但是,我们知道,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日趋复杂化的人类心理而言,它必然具有某种客观上的滞后性,如,礼尽管可以从血缘关系之中获得某种物质基础,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礼仪都可以从血缘之情中获得解释,传统社会尽管具有家国同构的特征,但是从家庭伦理中所能衍生出的社会伦理在逻辑上毕竟存在着许多矛盾。针对于这一现象,孔子提出了“礼,时为大”的观点,即时代变化了,礼就应随之而变,只是由于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在中国传统里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孔子认为,礼仪之变也不可能是根本性的,小的或次要方面的“损益”是可以的(《论语·子罕》),但大的方面还是要“从周”。故孔子虽以“礼”为“中”的标准,但是它不是终极的标准,终极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内在的主体之“仁”,另一是外在的客观之“时”。“中礼”是以“中时”为基础的。
孔子关于“礼,时为大”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境遇伦理学”的观点。在实际的行礼过程中,孔子注意到:礼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它具有“经”常性,也不宜作随意性的变动,尤其是在根本的方面,更是如此。不过,这一点也容易使礼仪走向僵化,尤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固执于礼会导致对礼的道德本质的消解。因此,要在保持规范的社会稳定性的同时维护规范的道德属性,就必须允许主体“行权”,即主体可根据特殊的境遇——这种境遇也就是“时”——对“经”的运用做出适当的变通。孔子认为,行权并非易事,他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一个守礼之人(“立于礼”者)并不一定能做到“权”,行权对于行为主体来说有着比守礼更高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就是“义”。孔子曰:“无适也,无莫也,义与之比。”(《论语·里仁》)意谓对礼的灵活运用是以“义”为根据的。而孔子所谓之“义”实际上就是主体内在之仁与外在的境遇即“时”之间的一种契合,是一种把普遍的道德原则即仁与具体的伦理实践相结合的辩证统一,用儒家的术语来说就是“中庸”(即“用中”也,《中庸》曰:“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所以,我认为,突出“时中”精神是孔子对传统“中”观念最重要的发展,因为,在此之前,“中”观念的发展主要定位于对“中于什么?”这一问题的运思上,其结果是导致了“中”作为道德原则的普遍化。而这种普遍之“中”如何与具体之“时”结合的问题即“中之庸”或“用中”问题,只有到孔子才成为一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子的仁学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的结晶。也正是因为孔子对“中之庸”问题的关注,所以,孟子认为孔子乃“圣之时者”,而后儒对中庸之道的阐发也多在于此。如程子说:“时中者,当其可而已。如冬饮汤,夏饮水而已之谓。”(《河南程氏经说》《二程集》〖四〗)
由上可知,孔子的所谓“时中”,是指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中,一时一中,而非有一个一成不变的“中”存在于不同的“时”之中,“时中”的精神实质不是以不变应万变,而是随时而变,与时俱进。
第三,从“用中”出发,提出了“和中”的思想。传统伦理学认为:“礼辨异,乐和同”,“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礼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对人类关系中所存在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进行定格化处理,以此来维护一种以等级结构为特征的社会秩序。如在家庭关系中,血缘亲和性即“亲亲”虽是“民之结也”(《国语·晋语四》),即是家庭团结得以维持的纽带,但是,这种血缘亲和性也存在着一种混元倾向,若任其过度发展,也容易导致一种“没大没小”的无序状况,孔子所讲的“女子”与“小人”“近之则不孙”就是这样(《论语·阳货》)。因此,礼的植入就是要将这种血缘亲和性所具有的粘合力向外作适当的撑开,使家庭关系呈一种有序结构性状态。不过,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地强调礼的这一功能,过分地压抑血缘亲和性的要求,则同样会出现“远之则怨”的状况。至于在君臣关系中,由于利益亲和性乃是决定性的因素,礼作为这样一种利益关系或权利的表达形式,主要是通过一种暴力机制来维持的,因而礼的过度张扬具有某种必然性。总之,礼是社会得以呈有序结构的必要条件,但礼本身又是这种有序结构的异化力量之一。正因为这样,孔子认为,“礼之用”是一个主要的问题。
关于“礼之用”,孔子的根本观点是“和为贵”。正如程子所说:“礼胜则离,故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这就是说,“礼之用”不能过度,过度则会使结构离散,因而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固即“和”这是礼之用的根本宗旨,用我们所熟悉的话来说,所谓“和为贵”就是稳定压倒一切。但是,如前所述,孔子所讲的“和”是一个有别于“同”的概念,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并不排斥“不同”,甚至“和”必须是以“不同”为基础,没有“不同”的“和”是一种表面的和谐,如“乡原”,实际上是一种“同”,而“同则不继”(《国语·郑语》)。这就是说,在“礼之用”的过程中,作为主体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礼的规定(“不以礼节之”的“和”,孔子认为是一种“知和而和”,而此类“和”是“亦不可行也”),另一方面主体要充分意识到处于系统中各元素的独特性及其价值,并予以尊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作为权利主体的统治者在要求被统治者守礼的同时要意识到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所在,如为父者在要求子女尽“孝”的同时要意识到自己的“慈”,为君者在要求臣子尽“忠”的同时要意识到自己的“义”。一句话,在“礼之用”的过程中,“爱人”意识是不可或缺的。由此可知,孔子所提倡的“和”实际上是其他的中庸思想在伦理实践中的表现,是仁与礼、道德的主体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统一或“中和”。
综上所述,中庸之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方面,经历了一个产生、遗忘、发现和发展的过程。从这一思想的历史过程来看,“中”观念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对“中”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从“中”是“政”,到“中”是“德”,再到“中”是“礼”,“中”观念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种对外在规范的遵守上;至孔子,以仁为礼之本,从“中之用”出发,突出了道德的主体性在致“中”中的主导作用,这样,完成了中庸之“政”向中庸之“德”的转化与提升。然而,人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中”或“仁”是从何而来?这是孔子留下的问题。而孔子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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