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也。”在这里礼是使忠、仁、义这样一些内在道德准则都得以表现的外部手段,而信则是使这些内在准则能够保持的外部规范。“敬事而信”(《学而》)指一种做事认真谨慎而有信用的态度,“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骄泰以失之”(《大学》),则是指一种普遍遵循的行为原则。《论语·学而》里有“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信在这里被当作交友的基本原则,到了汉代,“与国人交,止于信”,这种原则在《大学》中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普通的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事实上,信这种原则也一直延续到了现代人与人的交往之中。 “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子路》),是说如果君王不失信于民,那么百姓也不会不尽自己的本分。在这里,信被置于政治范畴之中,信是巩固统治、稳定社会、使百姓尽心的关键。荀子在评及春秋五霸夺取霸主的原因时说“信立而霸”,即是说君主在内政及外交上恪守“信”的原则便能获取霸主的地位。反之,若“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矣”,统治者没有道德规范来约束,百姓不遵守法律制度,朝廷施政不遵循道义,工匠做活不信守行业标准,官员做事违背义理,百姓做事违背法律标线,那么这样的国家还能够存活而不灭亡,真实太侥幸了。由此可见信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 孟子首次将“信”归入五种人伦关系准则之中,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伦中,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属于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准则;君臣有义,朋友有信,则属于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准则。而君臣有义系君与臣个体之间的政治交往关系。惟独朋友有信是没有特定对象、面向大众进行社会交往的伦理关系准则。另外,孟子还说:“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在这段论述中,孟子不仅将道德人格推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也把属于“天爵”的信伦理推上了最高道德规范的高度。汉代董仲舒跟进一步将“信”合入了孟子所提出的“四德”之中而并称为“五常”,使其在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重要性又提升了一步。
义
义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繁体“義”字由“我”与表善祥之意的“羊”组成,其字深含人性本善之意,这正说明了“义”乃与生俱有的德行。义的根本含义是指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礼记》有云:“夫义者所以济志也,诸德之发也”,《左传》则说:“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但凡做任何事情,都要分清是非善恶,晓明利害关系,不以私利为出发点,就是行义。行为端正,处处公道,不做私弊,就是义行。 孔子说“君子义以为质。”(《卫灵公》),这表明在孔子看来,义不仅是理想人格即君子所应该具有的重要品质,同时也是人生所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除了在人格上的表现外,义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它对“勇”的影响,“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阳货》),义在这里左右着勇的善恶,“勇”这种品质只有符合“义”的行为准则是才是善的,否则只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再比如它对国家统治者行为准则的影响,“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公冶长》),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只有当他的行为符合“义”的标准时,百姓才会臣服于他。义作为社会伦理规范主要反映在君臣关系之中,“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微子》),义是君子的人生追求,它是人对精神境界的一种重视,但同时人也离不开物质利益,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孔子主张取“义”而舍“利”,也就是《论语》中所经常出现的“见利思义”(《宪问》)、“义然后取”(《宪问》)、“见得思义”(《季氏》)的含义。 孟子将“义”的概念做了进一步发展,他认为“义”与“仁”一样,是人内在具有的道德本性,它是人本心所具有的善性之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告子上》),义的含义就是要人区别应当和不应当有的行为,区分善和恶,从而帮助和指导人们做善事。“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在这里孟子将义做为了比生命更为重要的人生追求。“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通常“言必信,行必果”是人们所赞赏的品质,而当两者与义发生冲突时,则要完全听命于义了。将“义”与“仁”提升到同一高度,是孟子在义概念的发展上所做的一大贡献。他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下》),仁就像人们所住的房子,义则如同人们所走的道路,都是人生所不能缺少的。他还说:“仁义?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告子下》),仁义作为人的本性,作为基本的伦理规范,它表现在日常生活的琐事当中,惟独从小事做起,才能实现“义”,因此“义”便成为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我善养浩然之气。……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如果对儒家所讲的大“道”能够有明确的认识,并努力去实行仁义,即“集义”,那么通过长期的“集义”就能培养出一种不可战胜的精神力量。反观,对“集义”有损害的便是对“利”的追求,“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多不餍。”(《孟子·梁惠王上》)如果不讲义而只追求利就会造成不知满足的争夺场面,这对人自己是有损害的。 荀子则认为具有“义”是人优越于其他事物的本质。“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正是由于有了“义”的规范,人才能组成社会,且分工不同却能统一,因此才能控制其他的事物。荀子认为义是外在于人性的行为原则,是社会安定的手段,常常将它与“礼”连用,“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荀子·不苟》)“义”在人际交往中还有众多表现,“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事下谓之君。”(《荀子·正论》)另外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荀子的观点也与孔孟两为先师有所不同,荀子认为“利”是不可避免且消失的,但前提是“以义制利”(《荀子·正论》) 后世董仲舒认为“仁”与“义”事实上是人们对人、对己的两种对象的态度,“仁者爱人,义者正己。”“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为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春秋繁露·仁义法》) 北宋张载认为“义”就是克己所得的善性,即以义理战胜一己的私欲,“义者,克己也”,“集,犹言积善也”(《经学理窟》)。二程兄弟以体用来解释仁与义之间的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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