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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把人的需要分为三个层次:生存、享受和发展(见《马恩选集》第3卷)
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
生存和享受是一切生物的共性,发展则是人类特有的创造性的自我超越。人生如果安於现状,以为满足,不图发展,枉有宝贵灵性创造能力,隐而不发,如有若无,尽管人模人样,莫非有意无意放弃或埋没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性,把自己与非灵性生物划上了等号? 五问: 诚然如此!试问人类私心驱动灵性带来发展,倒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答: 嗯……发展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讲一讲什麽叫好事,什麽叫坏事。
立足人同此心的情理常识,事物的所谓好坏,善恶,或正反,就是在考察范围内增进还是破坏人间福祉的正反对照简化代词罢了。
客观评价一个人的好坏,善恶,或正反的标准是什麽?通常以此人在自利之外,懂得利他,能为他人或集体增进福祉(感到快乐)者为好、为善、为正;反之,只图自利,不惜破坏他人或集体增进福祉者就是坏、恶、负了。
如果我们就个人、集体、社会的整体意义上,也就是从广义的人际关上谈论好、坏,善、恶,或正、反,不妨认为,当追求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与增进群体(或大集体)利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取得一致时,亦即人们孔子名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以至“利在自己,功在社会”的事情,为好、为善、为正;反之则为坏、为恶、为负了。
发展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负向的。正向者固以利己心为始发驱动力,但以利他(而非损人)为实现利己目的的条件,因而也产生利人的效果。例如许多科技发明创造,当事人因此获得荣誉和报酬,尤可改善民生,造福人类,带动社会进步。负向者损人利己,或损人而实际上未必利己,为害他人以至祸延社会,譬如盗窃、欺诈、抢劫、陷害、凶杀、侵略战争……甚至也毁掉自己。
“雄心是生活的动力,也是一切灾难的渊源。”(【西班牙】苏内吉《合同子》)
六问: 请仔细想一想,发展取向孰正孰负,主要的决定因素是什麽?
答: 让我想一想……灵性是个中性因素,或者说是一柄双面刃,既可以为正向发展服务,也能够替负向发展效劳,关键端视那驱动力,即私心主导的取向了。 如上所述,利己心无疑是人性当中驱动灵性发挥效能的首要的根本要素,但若一个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就会走向以损人利己为特徵的“唯我主义”(Egotism) 或“自私”(Selfishness),驱使灵性为了满足自己超乎动物性生存本能之上的需求而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形成上面所说的负向发展。
请注意,在这里我们必须把私心同自私之心这两个概念明确地区分开来。
我们可以为利己的私心画出一条界限,就是要承认别人同样享有利己的权利,尊重而不是侵犯别人的利己权利。
越过这条界限,意味着天赋灵性会被用来损人利己,做坏事,作恶犯罪。让我们把无视这个界限,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和集体的利益的倾向,定义为“唯我主义”或“自私”;把“为了满足自己超乎动物性生存本能之上的需求而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视为伦理意义上的犯罪。
推论至此,我们将要引申说明作为调节控制利己之心的要素的存在,那就是被誉为美轮美奂高尚情操的利他之心(Benevolence)了。
如果一个人有相当强度的利他心,协同利己心以调控驱动灵性创造能力,就可能防止以损人利己为特征的负向发展,导向有益社会进步的正向发展。反之,如果一个人的利己心没有适当的利他心扶正,就很容易无所遮拦,走上极端,成为自私的唯我主义者,什麽坏事都可能做得出来了。因此,利他之心,就是被公认为“善”的道德观念的滥觞。
人类天生的利他因素非常微弱,不足以“自动”地产生堪以调控私心、防范自私的能力,所以人类特秉的灵性与自私相结合导致犯罪,可说是人人与生俱来,在所难免的“天然”恶性性向。据此,基督教神秘难解的 “原罪”(Original Sin)说,莫非可以借助这样一个简明公式,即:原罪=灵性+自私,作出合乎理性的诠释。
至於人类以外的一切生物,既然无缘问津人类独秉的灵性创造能力,其行为不能超越本能的范畴,无论其表现看去何等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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