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教师教学工作量以课时为基本计量单位。教师教学工作量分为基本课时教学工作量、额定课时教学工作量,超课时教学工作量三部分。
2、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包括教师所承担的课堂教学、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3、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简化方法计算,课堂教学1学时(含备课、编写教学计划、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平时考查、期末阅卷等教学环节)为1个课时。
4、教师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进行相互转换冲抵。教师必须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基本课时教学工作量。
5、各教学单位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避免因教学任务安排不均造成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不足。
6、教师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讲学、学习和开会等活动以及学校公派外出,与教学时间冲突时,调代课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
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年核定,标准如下:
基本课时教学工作量:130学时/学年;额定课时教学工作量: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240学时/学年,公共基础课260学时/学年(其中体育课290学时/学年);超课时教学工作量=实际课时教学工作量/学年-额定课时教学工作量/学年。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1学时,基本系数为1。根据课堂教学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课时系数。其中:
(1)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自然班为基本单位计算课时。一个自然班系数为1,二个自然班系数为1.3,3个以上(含3个)自然班系数为1.5。
(2) 选修课以所选学生人数为基本单位计算课时,选修人数低于30人时,该门课程不开。选修人数为60人(含60人)以下系数为1,每增加到20人系数增加0.1。最高系数为1.5。
(3)新开课(指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我校教师未曾开设过的且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课程)第一轮教学系数为1.2。该门课程由外聘教师任课时不按新开课程对待。
(4) 双语教学(指使用外文教材、外语教学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系数为1.2。该门课程由外聘教师任课时不按窒息双语教学对待。
2、命题
学校和系(部)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命题,一份试卷计2学时,两份(A、B卷)为4学时。
3、指导学生实习:
参照《河南财专教学实习工作规定》执行。
4、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参照《河南财专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
5、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照《河南财专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罚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扣除相应教学工作量。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
(1)教师教学工作量采用按学期统计,按学年统一结算的办法。
(2)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所属教师每学期的教学工作量,填写“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一式两份,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由教师所在单位存档,一份由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报送教务处,作为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6年秋期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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