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教学的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本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二)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注重实践,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遵循规范、热爱教学。主动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四)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加强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为本科生讲授课程的教师,除大学体育和公共英语外,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下,应报教务处审批。
(三)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训练和准备,并通过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主讲资格。
第七条 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连续两年不承担教学任务的副教授,不予晋升教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
(二)所任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三)不能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四)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五)教学质量等级D级(含)以下,经督导团或专家调查确有问题,学生反响较大的教师。
第三章 教学环节
教学准备
第九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了解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课程的教学总时数、周学时数及学时分配。在此基础上认真备课并书写教案,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学时分配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一式4份,院(系)、教务处、任课教师、授课班级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慎重选择或编写教材(教科书、讲义、参考书或实验、实习指导书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认真钻研教材,查阅参考文献,充分了解学生,驾驭课程内容,熟悉重点、难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在学期开学前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详细教案或讲稿,有条件的教师应备有电子教案。
第十三条 做好教学模型教具和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尽可能运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四条 教案或讲稿在教学课程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收集和积累国内外最新成果及典型事例,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新课伊始,教师要简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
(二)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缜密。
(三)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理论联系实际,融会贯通,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四)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
(五)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前沿信息,推广、运用和优化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
(六)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用普通话讲授,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板书规范工整。
(七)讲究课堂艺术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八)及时总结教学得失,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
第十七条 建立相互尊重的良好师生关系,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严重问题,应于课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遵循教学大纲要求,教学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控制在4学时以内。
第十九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开设双语教学。
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认真准备,定时间、定地点,按时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安排质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鼓励、指导基础较好的学生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入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序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二十二条 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答疑以个别解答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予以重点辅导。辅导答疑次数由教师视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至少1次。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实际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考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保证质量。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参见第四十四条)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平时成绩栏内。作业批改次数原则上每周1次,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院(系)领导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总量的1/3。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作业情况反馈制度。教师除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外,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作业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交作业”字样。
第二十六 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实验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合理选用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要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试做、思考,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还要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保证学生安全顺利地完成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三十一条 严格学生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对无故缺做实验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试资格,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理论课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研究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实习
第三十三条 所有实习、社会实践均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四条 实习指导(带队)老师须做到:
(一)实习前,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指导计划,了解和熟悉学生和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学院(系)和学校汇报。
(三)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日志》,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后,指导学生根据学校的要求填写《实习报告》,并上报院(系)备案。负责撰写实习总结,交相关院(系)和教务处。
(四)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做到一周一次电话巡访,并做好记录;督促实习学生每周小结后将实习的具体信息反馈到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五)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答辩工作。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小论文”等方式。课程的考核性质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分量、难度适中。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属于要求一定要掌握的知识,少量题目应体现综合性、思考性,并有一定难度。
第三十八条 每门课程一般应同时拟制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学校或教学院(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同一学期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三十九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可指导学生复习,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暗示考试内容,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到学生手中。
第四十条 试卷印制要注重质量,清楚、规范,注意保密,分发到考场的试卷份数要足够,不能影响学生考试。
第四十一条 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监考教师应遵守《重庆三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教务处〔2005〕41号),违反相关规定按《重庆三峡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峡学院教〔2005〕265号)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做到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加分、减分记号清楚,拒绝人情分。条件允许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一门课程学习总成绩应按适当比例将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综合确定,其比例及计算方法参照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负责课程考试成绩登载,并于考试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四合一”要求装订)送相关教学院(系)领导审核后保存备查。成绩一旦评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有特殊情况,需改动成绩的必须经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批准。
课程总成绩计算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的计算
(一)无实验课课程:
1、无期中考核: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
2、有期中考核:平时成绩占10%,中考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70%。
3、课程设计、学期论文考核: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计分。
(二)有实验课课程:
1、无期中考核:平时成绩占20%,实验成绩占20%,期末理论成绩占60%。
2、有期中考核:中考(含平时)成绩占20%,实验成绩占20%,期末理论成绩占60%。
3、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考核:应至少包括平时考核、实验操作考试、卷面理论考试3个部分(成绩组成比例为30%、50%、20%),并单独记载该门实验课程成绩(按成绩折算成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三)美术技能课考核: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四)体育技术课成绩:平时成绩10%、技术理论成绩30%、技术成绩60%。
(五)重考、缓考、重修、辅修、毕业清理考试成绩均以最终考试为准。
(六)“3T”中的验证体系所涉课程视为普通课程,其成绩均用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等级记载。
(七)个别课程(包括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考核比例可经教务处批准调整。高职(专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成绩比例应适当增加(具体计分标准须以专业为单位向教务处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由具有科研背景的教师担任。每名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四十六条 教师拟出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每年至少更新60%),经教研室审核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确保学生一人一题,有条件时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和题目。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难度适中,预计可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助于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创造、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增强。
第四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指导学生选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介绍参考文献;指导学生书写开题报告或设计方案;定期指导学生,实施全程监控;检查督促写作(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指导学生修改、审阅及定稿;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阶段,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第五十条 成绩评定严格执行《重庆三峡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教务处〔2003〕57号)相关规定,涉及相关栏目填写完整,配合院(系)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一条 教师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凡违反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规定,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五十三条 努力撰写与教学相关的论文、讲义或教材,积极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并注意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保证教学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立项和优秀教学成果申报。
第五十四条 加强交流研究,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坚持听课制度,听课时数、形式、要求参照《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三峡学院教〔2006〕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三峡学院教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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