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现将今年我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正常申报人员晋升条件继续按照《关于试行<辽宁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硬化评审条件和破格晋升条件>的通知》(辽职改办字[1993]35号)文件执行。
(二)破格申报人员晋升条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1999]39号)文件执行。
二、评审规定
(一)按照省人事厅相关文件的要求,评审方式采取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评审专业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划分,具体包括文史、基础、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专业。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技工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岗位数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限制,直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可以按现从事的专业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且专业也不相近的,须按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对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者,须通过继续教育取得评审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证明(含专业证书),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方能参加评审。
(五)高等学校普通班毕业生和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须通过专业基础课程考试(参考教材不变),成绩优秀者,方可参评。
(六)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正常参评人员的考核结果须在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七) 要求申报评审人员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
(八)参评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6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规定的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及材料:
(一)《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需粘好照片)。
(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二十份。
(三)《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一式二份。
(四)破格人员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二十份。
(五) 《申报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表(副高级)》一式二份(见附件)。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讲师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免试人员需提供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中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级资格期间,由本人撰写或与他人合写,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发表或在市级(不含市级技工教研究室)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研究论文两篇以上(手写论文需打印)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晋升职称论文对待,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八)反映个人专业业绩成果的各种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的奖励项目)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机关分流人员必须提供相关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干部调转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
(十)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在中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级资格期间,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课时表原件及复印件(须单位盖章确认)。
(十二)各类证书、论文、著作、证明等原件均装入副卷,经审核后,原件一律退回。各类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名章。
(十三)本人近期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办理职称证书时使用)。
报送的材料要求填写齐全,材料不完整者一律不予受理;材料要经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并经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中直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委托函。
报送评审材料的时间从即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改办(以下简称“职改办”)报送;中直、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报送材料时携带单位介绍信。由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职改办一概不予受理。
四、考试和答辩安排
(一)高等学校普通班毕业生和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的专业基础课程考试,安排在评审答辩会的前一天进行。
(二)参加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需参加职改办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内容根据其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业绩、成果及提交的论文、著作等,由评委拟定答辩题目。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在报送材料和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要进行公示,以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各市及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按时申报材料,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评审通过后,资格证书由职改办统一办理和发放。各市及省直各单位由申报部门统一领取,领取材料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个人领取评审材料的,职改办一概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改办(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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