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包括党校、干部函授大学、研究生班学历。
2、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鉴定后,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以下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免试《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1、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2、在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以上专业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者。其他课程不能免修免考。
三、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要求
1、2009年《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与考试与2008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结合进行。
2、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的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师范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没有参加实习的;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办法
受委托的高校负责组织对本校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提出测试意见。
未受委托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教育厅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规定,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
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异常的,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无论采取任一种HBV-DNA定量检测方法(因各家医院检测中使用的生物制剂不同,其HBV-DNA定量的参考值可能不同,但测定值正常与否的判定方法是一样的),若测定值异常,标志着乙肝病毒复制,不合格。
七、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升格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5、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高校医务所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人员、图书馆人员上信息检索课人员、农场人员上劳动技术课等的人员,由于均属高校的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7、外聘或兼职教师由于不是本校在编正式教师,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时,不能等同于拟聘教授、副教授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必须按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9、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人才代理机构,并且代理半年以上;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
10、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11、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1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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