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一个广阔的空间。
2.你认为该规定的效果会怎么样
舍本逐末 后果更糟
无庸讳言,教师中确实有些人禽兽不如,男教师*污、猥亵女学生之类的罪恶行径时有发生。但是究其原因,除了这些教师个人道德败坏之外,单就外因来说,不是学校制度不严,而是教育管理部门师德教育欠缺。道德问题,不从道德教育入手,仅仅在“制度”上下工夫,也就难免不给人一种“舍本逐末”之感。
规定 “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就是简单的在“制度”上下工夫,以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就可以限制了那些道德败坏之人。岂不知,心中邪恶不除,防了校内,防不了校外;防了“僻静”之处,防不了“热闹”场所——小偷不是总在人多的场合作案吗?
因此,除了常敲“警钟”,加强法制教育外,还应该深入有效地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如果教师视学生如子孙,或弟弟妹妹,那些不道德、犯大罪的恶事就不会发生了。这才是防止“禽兽”行为发生的根本。
封建社会,曾经有过男女分校,是不有避免乱搞男女关系这一层意思,我不太清楚。而现在不分清红皂白,一律“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的确有为了避免师生乱来之意。这是制度制定者明明白白承认了的。它给外界人什么感觉,咱们暂且不说。教育业内人士怎么说的?有人说,“学生有早恋行为,我找她谈话,难道还要别人相伴?”有人说“女生向我反映个别事情,难道还要在大庭广众之下?”……一旦人们把“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视为洪水猛兽,校园诽闻就会层出不穷,那时教师的形象将会更糟!
第 147 楼 龙生第九子 1.你认为该规定该不该实行?
不该。原因其实很简单,不能因为从事某种职业里面个人的表现,而一棒子来确定其他同行的行为准责。如果是因为个别中国人在外国犯了法,那么所有的国人去国外时都得按照怀疑或审问的眼光来看呢。个体的表现不可以强加于群体之上。如果选择可以的话,那岂不是每个人都要怀疑,教师这个职业要怀疑,那么其它的呢?这里不多说呢,我想是人都知道咋回事。
2.你认为该规定的效果会怎么样?
我认为这种规定完全是一种对人格侮辱的规定。那些人格高尚的教师,他们会怎么想,如果仅仅是因为个案,而对整个教师的群体进行个个怀疑,制定这样的措施的出发点是什么。是保护学生吗?不,我认为是对大多数教师,特别是男教师人格的一种否定,如果真到了连我们的教师都要怀疑的地步了。我想我们大多数人的灵魂也差不多全黑了,因为我们是教师这个行业教出来的,如果个个老师全是上面所说的,要加以防范,那我们这些学生,也好得有限。
本人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我不是一名教师,但也一定坚决反对,这项措施如果真的加以推广进行实施的话。或许有些教师可以接受,但我想问一下子:难道他们心里面真的一点想法没有吗?他们的家人会怎样看待这个问题?你没做什么,人家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规矩?老百姓是不是会问,这些当老师的是不是个个衣冠禽兽,不然制定这些规矩干嘛?等等。。。。。。。。
第 152 楼 小李刀刀 看到这则规定,总觉得有世风日下的感慨。但又想到那么多关于小学老师利用工作之便污辱、猥亵男女学生的报道,也不得不对如今各院校的师德师风产生一些疑问。因此,我认为任何规定条款都有它产生的背景,实行一段时间去接受时间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无存在的必要。
我们普遍认为学校是一个神圣的殿堂,西方人说它是象牙塔,但我们也看到少数不称职的老师正在破坏学校的整体形象,再不采取一些措施,恐怕学校不但会成为家长们不受欢迎的地方,而且会背上误人子弟的罪名(因为学校的职责不但是教书,而且还包括育人)。
就我国的现行教育体制来说,师生面对面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的,因为大多数课堂并不活跃,老师也搞不清楚学生究竟掌没掌握课堂所学,单凭作业当然无法确切知道学生的掌握情况(因为作业可以拷贝),因此面对面提问座谈可能效果会更好,同时也可以给学生提一些好的学习方法,因为毕竟小学生初入校门,还没有多少主动学习的概念。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采用集中办公的方法,大家都在一块办公,哪个老师也不敢为所欲为,如今很多小学老师都是单独的办公室,而且办公、休息合一,肯定容易出问题。
但是既然上面有了这样的规定,我觉得我国的应试性教育制度在探索改变的途径。只要老师在课堂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即老师完成所教、学生掌握所学、课堂气氛活跃,课余时间老师和学生根本没有必要再相互交流。这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此类规定都无所谓,反正老师和学生本来就没有单独接触的机会。
有了这个规定,那些不法老师不敢再做出格的事情,相信学生多少会得到一定的保护,效果肯定会是有的。
只要老师把所有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消化在课堂上,老师和学生完全没有必要接触,因此重要的不在于有没有此类的规定,而在于老师有没有完成课上的教学任务。
第 156 楼 redtea 1.你认为该规定该不该实行?
答:我认为不应该.任何地方性的规章制度都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定无疑会让老师在了解和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上存在极大的困难,与<<教师法>>的相关内容相违背,同时这一规定也有违<<宪法>>中人身自由权的平等交往权.所以是违法的,是不应该实行的.
2.你认为该规定的效果会怎么样?
效果不好。我曾看过一篇报道,说的就是现在我们很多的地方部门热衷于就是出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有些甚至与国家大法相抵触),却并不是如何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其实有好多的东西,在国家大法中都有规定,只要我们加强了监督,加大了执法力度,都是可以制止和得到控制的。具体到本话题来说,在《教师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和责任,只要我们严格按法律办事,有关职能部门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则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会少出现甚或不出现;而如果相反,有关职能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不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则不管你订多少条条框框,一样是没有用的。
不是我们的法律不够好,不够全,关键是我们的执行、监督不好!!真心希望所有的执法部门不要只制定一个规章制度什么的就完事,关键的是要长期持之发恒的监督到位。
第 165 楼 半帘幽梦 1. 你认为该规定该不该实行?
我认为该规定没有实行的必要。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事:医院里每天都有人因为吃鱼被鱼骨头卡住了喉咙而就医,那么是否要下一道命令来全民禁止吃鱼呢?好像我们只是让大家引以为戒,以后吃鱼的时候小心一些便罢了。还有现在社会上不是老有报道说什么亲子抱错连环案发生,引得相关家庭愁云惨淡,我们也其掬上一把同情的眼泪,但是难道在这些不良事件曝光后,我们大家就不去医院生孩子了?好像也没有,因为这仅仅是个别现象,我们要曝光、要谴责,要引以为戒,但不能对此全盘否定,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同样,我承认,现在我们在媒体朋友的努力下,尽管男教师强污、猥亵女学生,教师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伤害学生的事件时有曝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毕竟是个别的现像,我们要曝光、要谴责,要引以为戒,但不能对此全盘否定,更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教师这个职业依然是太阳下最光荣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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