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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实话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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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晚自修发生在山西朔州二中学生杀老师的惨剧令人不寒而栗!刚走上讲台一个多月的郝旭东,当晚在其担任班主任的高一0816班巡视时,被一名正抽着烟的16岁男生李明(化名)残忍杀害。没任何杀人理由,据李明自述,他弑师是因为恨所有老师,当晚不管是哪位老师,他反正见谁就杀谁。(10月21日《三晋都市报》) 年仅23岁的郝老师毫无理由地惨死在自己的学生手下,这一极端案例传递出诸多警示意义,其中最大的警示意义就是,教师的生命权能不能得到保障,由谁来保障。为了求得这一问题的答案,我再次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试图找出保护教师生命权的法律依据,遗憾的是,没有找到。三部法规对教师的责任及违反教师法规定如体罚学生等作何处理,规定得很具体,就是没对学生侵害教师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前不久教育部刚刚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入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例,但依然没有提到保护教师权益的问题。 而且我注意到,《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在有关保护教师权益问题上是这样规定的:如前者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后者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条例将施暴的主体定位在成人上,而不是学生。也就是说,上述法规只是笼统提到学生要尊敬老师,而没立法禁止学生侮辱、殴打老师。这样,在如何有效保护教师的人格权和生命权的问题上造成了法律空白。 且不要以为上述弑师案只是个案,不足以显示教师的生命权正受到来自学生方面越来越严重的威胁。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校园凶杀案,包括学生殴打教师和杀害教师的案子,一再昭显,教师的生命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据2006年9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披露,9月12日晚,湖北天门市育贤外国语学校宿舍楼里发生了一件令整个学校震颤不已的事情,高三(6)班学生徐超杀了前来查铺的班主任老师刘泽洪。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输入关键词“学生殴打教师”,百度一下,有相关信息801000条,再输入“学生杀害教师”,竟有724000条,足见问题的严重性。 而且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决定了在有关教育法规中加进保护教师生命权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现行教育体制最大的弊病是,重应试教育,轻人文教育(突出的是生命教育),分数至上的工具理性教育难以保证学生顺乎天性健康成长,在一个缺乏人文精神调剂的校园环境中,学生很容易成长为性格扭曲、精神残疾的非人。在此,轻允许我转述一段李明“死亡笔记”中的话:“不光是老师,父母也不尊重我,同学也是,他们歧视我……我也不会去尊重他们,我的心灵渐渐扭曲。我采用了这种最极(端)的方法。我不会去后悔,从我这个想法一出,我就知道了我选择了一条不归路,一条通向死亡的道路,我希望我用这种方式可以唤醒人们对学生的态度,认识社会,认识国家,认识到老师的混蛋,让教育业可以改变。”他声称,“做鬼”也要杀两位初中时的老师。为什么会出现这类人格极度扭曲的怪胎学生?根源就在病得不轻的教育体制。 正是因为缺乏保护教师生命权的法律规定,当记者就有关“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防范和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在电话中问朔州二中董事长柳二文时,后者才敢这样反问道: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学校能有什么责任?而朔州市教育局的一位副局长,在记者问及有没有出台什么措施加强学校管理时,其脱口而出的竟是:怎么管?该校是个民办学校。好像教师的生死与他们无关似的,天底下竟有这等荒唐事! 现在,我需要这样的答复:既然教师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那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应该保障教师的安全?对此,最好要由法律来回答,为此,我希望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入“保护学生安全”条例的同时,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也加入“保护教师安全”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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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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