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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教师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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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就想来说点什么,可一直不敢说,教育是个大命题,不是方家不敢随便说,主要是怕天涯的高手怕砖。可是这些天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事让人如鲠在喉,有不吐不快的感觉。我是一个教龄十六年的中学高级老师,现在不做了,不说自己有多大出息,反正教的学生有北大,清华的,当然也有社会上混的,人生嘛,就是这么复杂呀。下面进入正题,是对教育的一点体会,不过我希望看到的朋友能本着言者无罪的仁慈之心来看,不要进行人格侮辱,谢谢了!] 一 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着对祖国未来的负责任,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了,虽然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没有什么改变,但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上更明确了政府的责任,看来真正的义务教育实施有日了,这是我们每一个教师举双手赞成的;同时全国人大也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进行修订,可能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实施,这更是未成年人的福音。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每个人都不能否认的真理,如果自己的小孩子受到欺侮或不公正的待遇,每个为人父母都会心疼的! 教育是一个特殊行业,按《教育学》的说法:在学校里,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保证,那主导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199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不想一一列举,简单的说:权利主要就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取得报酬等;义务就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爱护尊重学生等等。从法律角度讲,这些法律对于规范教育行为,保证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那明明法律规定了教师有教育权呀,现在再提这个保护教师的教育权是不是多此一举呀?不然,下面就说说教师的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的情况吧! 二 现实情况 先说说开学这几天的现实吧! 1、校园暴力事件:2006年9月9日,湖北省谷城一中发生了一名高一优生因为一点琐事,用刀刺死一人,刺伤四人的事件;9月12日,湖北省天门育贤外国语学校,一名叫徐超的高三男生刺死班主任刘泽洪老师的惨剧。(我是湖北人,比较留心身边的事),相信全国各地校园暴力事件也不少,不过我孤陋寡闻,没多关心。 2、2006年9月10日,是第22个教师节,不过我在网上看到祝福老师的不多,倒是网友无端的谩骂不少,让人悲哀。我在与广西一个网友(小学校长)交流时,心情沉痛,不管这些骂人的人是从事什么职业的,都是受过老师教育的,不想老师教会他们认字、作文后,却成了他们辱骂老师的便捷工具。其实现实生活中一些教育界的负面东西,我也承认,我也很痛恨,可是这和个体的老师有什么关系呢,好像教育界出了一个色狼,每个男老师都是色狼,好像有一个校长贪污,每个校长都贪污犯一样,道德赋予教育承载的东西太多了,有老师这样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当代社会却没有把‘教师’当成职业。社会对教师是这样的评价:神的要求、乞丐的待遇、无端的骂名”,把体制造成的教育弊端让教师来承担了骂名。 3、无良媒体的渲染:我不知道教育过记者的那些教师是怎么来看自己的得意门生在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侮骂教师的新闻的(如果是客观报道也就无所谓),我也有个学生正在复旦大学新闻系读书,希望他将来成为一个有良心的记者。一方面,他们大捧老师:什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些高帽子一戴,好像只要是教师就是神仙,而忽视了教师也是普通人,也有家小要养,也有七情六欲,这种无限的拔高造就了社会对教育的苛责(不过教育主管部门好像很受用这些称谓);另一方面,只要教育出现了一点问题,媒体马上就变脸,变成了“窥阴癖”,大书特书教育是如何黑暗,大棒猛砸教育工作者的过错,大有不把教育整跨不休兵的架势,其实,任何一个职业群体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医生有拿红包的就骂医生是“白眼狼”,那你有病了不要请医生呀;说警察“吃拿卡要”那为什么一出事,你就知道要找110呀!看来你也不是生产在真空中嘛,那么一块稻田里长那么几颗稗草不是很正常吗?所以无良媒体可恶呀,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就是这样被滔滔不绝的辱骂给淹没了。这里想引用一位老师网友的心里话,看了不要说他品质不高呀!“‘辛勤的园丁’多么好的称谓,但这好的背后却是汗水和泪水,老师做着社会上最基础培育人才的工作,但待遇却不好说,即使这样,还要拖欠,无怪乎,人们不愿意做老师,谁愿意做付出辛苦,而报酬很少的工作啊;‘吐丝的春蚕’和‘泪干的蜡烛’实在可怜,吐丝者为人类做出了精美的贡献,最后却死了,这就是老师的命运?蜡烛为人们贡献了光明,自己却流泪一生,这就是老师的前途?难道老师就不能要求得到回报?” 其实说这么多,无非想说明两点:1、现在的学生不好教,即使是优秀学生,在行为规范、心理素质上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人无完人嘛,这些缺陷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也有不完善的教育原因;2、现在的老师不好当,对学生的正常教育也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当然付出生命做代价也是一个极端例子,不具有普遍性,,但是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现在老师在管教学生上的确是畏手畏脚的,这就是教师教育权的缺失。 三 教育权的保护 对学生进行教育,不仅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还包括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教育。可是现在教育却完全变成了文化教育,学校和家长的眼里只有考试,凡是有利于考试的家长都拥护,凡是不利于考试的家长都反对,导致重智轻德现象严重,而其它的教育就基本处于被漠视的状态,那些行为上犯了错误的学生,现在教师敢不敢管呢?不敢,有相关的法律和社会在保护着学生呢,动是不能动的,一动手,家长来学校扯皮了,媒体介入了,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听任不管了,校长来了,处分也来了,那你说老师是不是吃多了,明知道有这么多麻烦等着你,你还那么严格的管理学生,是不是弱智呀?所以有些事是不能管的,这是明智的老师。有人又说了,叫你管理学生不是叫你打学生呀,那么,又有问题呀,他不听,你怎么办,有很多人说:只有教不好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我不知道这话是谁说的,我只知道: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犯罪的人,法律为什么不天天用爱心去感化他们呢?为什么一定要抓住他们,对他们进行惩罚呢? 还是到法律这儿来找答案吧!我们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学生享受了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在履行教育义务过程中如果犯了错误,为什么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赞扬和批评难道不能对等吗?为什么对学生只能赞扬,不能批评?更不能接受相应的惩罚呢?同样老师承担了教育学生的义务,为什么不对等的赋予他相应的教育权呢?不明白! 澄清一点,我决不是在为体罚学生找理由,我赞成保护学生,但我不赞成无原则的保护,我们知道发达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包括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都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的法律规定,我[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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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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