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享受了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在履行教育义务过程中如果犯了错误,为什么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赞扬和批评难道不能对等吗?为什么对学生只能赞扬,不能批评?更不能接受相应的惩罚呢?同样老师承担了教育学生的义务,为什么不对等的赋予他相应的教育权呢?不明白!
  澄清一点,我决不是在为体罚学生找理由,我赞成保护学生,但我不赞成无原则的保护,我们知道发达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包括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都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的法律规定,我们古代的学者,记忆最深的恐怕也是那根无处不在的戒尺。现在老师真可怜,只有一张嘴,而且这张嘴也不是能随便说话的,不然伤到学生的自尊心后,有人找麻烦的话,你的这张嘴就只能说道歉的话了。
  比如上面9月12日发生在天门育贤外国语学校,那名叫徐超的高三男生刺死班主任刘泽洪老师的惨剧,就是学生认为老师批评了他,说了他的坏话。老师是不是说过,我们已无从查证,可是这血淋淋的教训还不深刻吗?他不是极端的证明了现在的学生是不好教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是老师体罚了学生,带来了对学生的伤害,那么肯定今天的报纸杂志会连编累牍的开展对老师甚至整个教育界的批评和指责,可是现在老师死了,媒体却只在那看热闹,然后发点不关痛痒的议论,学生可能会受到惩罚,但悲剧已经发生,再怎么反思也不能救活死者。这就是不对等的一个极端例子,希望这样的例子不要再发生。
  在德国,6-10岁的孩子要帮助父母洗碗、扫地和买东西;10-14岁的孩子要参加修剪草坪之类的劳动。在美国,1岁多的孩子基本上都是自己吃饭,几乎看不到父母端着饭碗追着孩子喂饭的情景。 对孩子的过度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一个不容忽视的教育弊端。事实证明,非智力因素的心理品质与健全人格的欠缺,已经是我们目前教育再也不能忽视的重大问题。 其实教师的教育权的缺失,即缘于对孩子的过度保护,而这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其实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的,对社会的发展无疑也是有害的,可是在我们这个孩子至上的社会大环境中,呼吁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惩戒无疑也是危险的,很可能被骂个狗血喷头。记得钱锺书先生在《围城》中说过:中国真厉害,天下无敌手,外国东西来一件,毁一件。当我们在教育形式上一味的言必称英美时,不要忘记光在形式上强调如何保护学生,而不去真正学习他们的教育体制时,非驴非马的教育是危险的!
  
  
  (匆忙成稿,很多问题没有说透彻,当然也是能力有限,欢迎各位朋友对本文提出建议,以利于更好的说明问题。也算抛砖引玉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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