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