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申诉的条件和范围
1、申诉的条件: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具体行为或处分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有权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申诉的范围:
(1)学生本人对学校给予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2)学校不按规定开除学生、勒令退学、送入工读学校等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影响的,学生可提出申诉 。
(3)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或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或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的,学生可提出申诉。
(4)学校或教师在教学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处分不当,侵犯其人身、健康、名誉权等,学生可提出申诉。
(5)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未按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对学生进行不公正或侮辱性评价,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侵犯学生入学和升学权等,学生都可提出申诉。
(6)其他学生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也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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