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情况的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政教处受理学生申诉;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政教处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或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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