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处室负责财产的管理人员,(保管员、班主任、处室负责人)为所管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常用的设备(物品)要用前检查,用后及时验收入库,发现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并及时到学校财产保管人员处办理赔偿手续。 三、离校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物品放在指定的地方。贵重物品入柜上锁。 四、学校教师因教学借用的物品,保管责任随之转移给借用人。借用期间损坏、丢失,借用人照价赔偿。因私或外人原则上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主管后勤校长同意,并到总务处办理出门证。借用过程中损坏,借用人照价赔偿。借用期满,按期收回。 五、物品自然损坏,要做好报损记录,并到财务处办理报损手续,需及时补充的,填写《财务开支申报表》经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交总务处办理。 六、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更换,要及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财产责任随之移交给新的责任人。 七、因未尽到责任造成财产丢失,第一责任人照价赔偿。 八、师生在校期间,财产发生被盗,门卫没有及时发现,门卫赔偿被盗物品价值的30%,及时发现,但已造成财产损失,门卫赔偿被盗物品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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