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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主义》教学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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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著名杂文《拿来主义》第九段涉及“鱼翅”“鸦片”等事物。笔者执教此文多次,每教此段,总有一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感觉。与许多教师一样,笔者也是全盘照搬了流行多年的权威说法: 从局部说.那些比喻也用得十分贴切。例如.用“鱼翅”比喻文化遗产中的精华:用“鸦片”比喻文化遗产中的糟粕.但也有某些有益的成分:用“烟枪和烟灯”“姨太太”比喻文化遗产中的糟粕。(《教师教学用书》,2003年12月版,第lO页) 既为“糟粕”,难称“有益”,说法上已欠稳妥。逻辑分类上.采用这样的“三分法”(“鱼翅”一类,“鸦片”一类.“烟枪”“烟灯”和“姨太太”一类),词语诠释上,采用这样的“两点论”(将上列事物~概纳入“精华”“糟粕”范畴),如此分析,不能合理诠释原文,准确揭示《拿来主义》的思想内蕴。经过长期认真的思考,笔者认为.“三分法”“两点论”正是令《拿来主义》第九段的分析陷入窘境的主要原因。 首先,分类未能吻合原文思路。《拿来主义》末段,清晰总结了对从“大宅子”中“拿来”的事物采用的三种处置方式:“总之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使用”,针对“鱼翅 ‘鸦片”而言;“存放”。针对“烟枪和烟灯”而言;“毁灭”则针对“姨太太”而言。——既然“鸦片”可“供治病之用”,即有其“使用”价值.既然“烟灯和烟枪”要“送一点进博物馆去”,即有其“存放”必要,就不宜轻率将其归入“糟粕”一类。“使用”‘‘存放”“毁灭”三个词,既是对实施“拿来主义”的三种具体方法的总体概括,也是对“垒来”“大宅子”后如何处置“大宅子”中各类财物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传统的分类,令八、九两段文字脱节失却照应。 其次,分类未能运用正确标准。《教师教学用书》的分类标准.是“精华”“糟粕”这两个表示对立关系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一定意义上适用于“鱼翅”和“姨太太”.而“鸦片’’“烟枪和烟灯”属“精华”“糟粕”兼而有之的事物,实无法纳入这一标准之中。从行文看,鲁迅考虑的类别标准是“鱼翅”等事物的“用途”,即大用抑或小用,有用抑或无用,而不是非好即坏之“精华”“糟粕”。将“烟枪和烟灯”“姨太太”归诸一类,概念上包容交叉,逻辑上出现混乱,正是分类标准不当必然产生的一种结果。“烟枪和烟灯”“姨太太”不在同一层面,不属同一范畴,归入一类,失去了对原文语境的依托。 复次,分类亦未顾及语言形式。第九段中,“鱼翅”等事物被分置于三个复句之中。“鱼翅’’“鸦片”所在两分句间明确使用了分号,这无疑标示,鲁迅先生行文之时,是视“鱼翅”“鸦片”为一类而将有关事物分作三类并藉此说理的。 笔者认为,《拿来主义》第九段涉及的事物,应当按照事物的“使用价值”分作三类.即有用的“鱼翅”“鸦片”一类,部分有用的(或者说部分无用的)“烟枪和烟灯”一类,无用的“姨太太”一类。而这些类比物蕴含的思想意义,只有紧扣原文语境,方可准确理解。一味生搬硬套,势必跌入分析的误区。 从思想内容看.在阐述“拿来主义”的具体方法时。鲁迅先生着眼于“大宅子”中的事物“拿来”之后的处置方式——“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三者间的关系彼此独立互不包容。可供“使用”的。是“鱼翅”和“鸦片”。对“鱼翅”“像萝卜白菜一样的吃掉”,对“鸦片”,则“送到药房里去,以供治病之用”。可供“存放”的,是“烟枪和烟灯”。“送一点进博物馆”,是正面说明“存放”之物暂时无需使用,日久必有其用,旋作反面说明。因其数量较大而“存放”不了者,则“大可以毁掉”。至于“姨太太”制度这一封建滋生物。既无法“使用”,又无处“存放”.只有“请她们各自走散为是”。“走散”即意味着“一夫多妻”制的“毁灭”,“走散”是“毁灭”的同义语。鲁迅的论证思路是清晰的,分类是明确的。 从语言形式看,《拿来主义》第九段是一个总分关系的句群。这一句群由四个句子构建。第一句“他占有.挑选”。“占有”之目的是“使用’“存放”,而要“存放”.又须经一个“挑选”过程;隐含的语言信息是,既无法“占有”又“挑选”不了的,当令其“毁灭”。这是全段的中心,与下文“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语义贯串。下面的三个复句.则从三方面分述。第二句以“鱼翅~鸦片”为例,阐明如伺“占有”并批判“占有”同题上的“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第三句。并非毫无价值的“烟枪”‘‘烟灯”,少部分“送”博物馆,其余的“毁掉”,这自然离不开“挑选”。第四句言及“占有~挑选”之后的“姨太太”的处置。且不论本段中稍带一笔,对错误倾向讥诮抨击的文字,三个复句间的平列关系是清楚的,有关事物在论证中显示的作用也是明晰的。 从论证方式看,第九段的内容不是孤立的,而是紧承了第八段。分析的出发点,类比的立足点,依然是那所“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的“大宅子”。“鱼翅”云云,无一不是与“大宅子~旧主人”的生活方式密切联系着的事物。列举这三类事物,其着眼点仅仅在于这是“大宅子”中可行“使用~存放”“毁灭”的各种事物的代表物,是从“大宅子”这一总类比体中派生的典型事物,而作为“大宅子”中的单个事物,本身并不具有某种特殊的意义,也不起“比喻”作用。只有以其他语句作为载体,始能显出其思想意义。比如说,“鱼翅”就是鱼翅,“鸦片”就是鸦片(即大宅子“旧主人”“欣欣然的蹩进卧室”所吸者)。原本是“旧主人”的佳肴或毒品,代表着这位“主人”日常“使用”并可供“拿来主义”者继续“使用”的事物。这一类比物的思想意义。只有以“抛在路上”“摔在茅厕”等词句为中介方能显示。作者思维的出发点,不在于肯定或否定鱼翅、鸦片等事物本身,而在于肯定或否定人们对这类事物所持的态度。作为类比物的鱼翅、鸦片既可拿来“使用”,毫无疑问应归诸一类。 综上,在“拿来”“大宅子”之后,对“大宅子”中的三类事物应取的三种态度及含义如下: 拿来使用类:鱼翅——类比文化遗产中的有益无害的部分.鸦片——类比文化遗产中益大于害的部分: 可供存放类:烟灯和烟枪—— 类比文化遗产中害大于益的部分: 必须毁灭类:姨太太(制度)——类比文化遗产中有害无益的部分。 这样分析《拿来主义》第九段,与流行多年的权威说法有何区别呢?第一.不是以“精华”“糟粕”而是以“使用价值”作为分类的标准。第二。摒弃了难以准确揭示事物内蕴的“精华~糟粕”论。第三。确认鲁迅先生说明“怎样拿来”这个问题时。运用的是“类比论证”方法。“鱼翅”“鸦片”等都是用以类比的事物。不具有“比喻”意义。 《拿来主义》作于1934年。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始提出“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这一著名论断。鲁迅的形象分析与毛泽东的理论阐述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等同可以替代。前者分析的是“拿来主义”的具体方式,后者阐述的是“批判继承”的一般原则。将“精华”“糟粕”作为“鱼翅”“鸦片”诸事物的“本体”,很难说符合鲁迅的创作初衷。也很难对《拿来主义》中的艺术形象作合理解释。例如.“鸦片”作为一种事物。不可能同时具有“精华”“糟粕”两种对立属性,“鱼翅”既为“精华”,鲁迅就无须反对“用它来宴大宾”。“烟枪和烟灯”显然也不能“比喻文化遗产中的糟粕”。纳“精华”“糟粕”说于《拿来主义》分析之中,难以避免地造成了“揣摩语言”的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倾向。这是《拿来主义》教学中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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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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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拿来主义》教学中的一个问题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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