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 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 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 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什么样的考核制度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检查的制度。
70、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应当接受哪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7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7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73、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 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4、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那些救济途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的时间?
1987年2月20日。
7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8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8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8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该怎样办理程序?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8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原则?
就地就近。
8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8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如何规定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