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师法》复习题
1、《教师法》制定和实施的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制定时间:1993年10月1日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2.《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5、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请;(2)提交证明材料:A、学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考格合格证明;B、身份证明;C、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证明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
8.依据《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用有试用期吗?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有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9、依据《教帅法》规定各级帅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工作吗?
答:《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我省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10.依据《教师法》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吗?
答:《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1、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2、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3。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答: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4.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有何影响?
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
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5、教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6、教师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答: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17、教师考核通过哪些途径?
答:途径:听取教师本人、学生、其他教师的意见。
18、教师考核的后结果有哪些?
答: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待遇?
答:(1)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年提高;
(2)教师享受的津贴: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4)教师的医疗保障: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5)教师退休所享受的待遇,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0、教师违反哪些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1、《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体和使命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算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2.依据《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什么,
答:(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发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3、依据《教师法》,教师享有哪些津贴?
答: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4、依据《教师法》,教师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教师退休后或退职后,享受国家现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安徽省规定,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金;
25。依据《教师法》,城市教师在住房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6. 《教师法》对于拖欠教师工资行为,规定怎样处罚?
答:拖欠教师工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7.《教师法》对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的人员,规定如何处罚?
答:对于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复习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时候制定,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制定时间:1991年9月4日;实施时间:1992年1月1日。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答:适用对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末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是的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品德教育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3)适应求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对未成年人进行学校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8.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l)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淫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把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莱普权不受侵犯。
9.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l)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本成年人的资料;
(3)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4)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与被关押、劳教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5)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10、队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实行方针及原则最什么?
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抛弃其未成年子女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人。
12.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把他们刚出生的婴儿溺死吗?
答:不能。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父母不得溺死婴儿。
1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可以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答: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1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1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危险校舍活动可以听之任之吗?
答: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如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吗?
答: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7、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可以让未成年人进人吗?
珍: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违反此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8.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吗?
答:教师不得在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9.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答: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和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人的资料。
2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机关可以把犯罪的未成年人和犯罪的成年人一起关押吗?
答: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2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吗?
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成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2.依据《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义务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疾病工作吗?
答: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2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学校或单位对于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时给予不同待遇吗?
答: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末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教师、父母等个人或组织可以开拆吗?
答: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来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2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服的,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和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
担的八项规定》复习题
l、制定《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2.《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含义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3、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学校或教师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l)跨学期收费;
(2)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3)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4)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5)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6)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7)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8)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9)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在什么时间实施?
答:2000年8月15日。
5、关于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6)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6.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学校或教师除了收费代学生购买课本和必需的作业本外还可以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吗?
答:依据本条例,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若违反此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7、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如何进行收费?
答:(1)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
(2)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拔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4)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5)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6)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移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8、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9.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学校及有关人员承担什么法津责任?
答: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学校不抵制、不举报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时,有关责任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1、有关负责人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时,他们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2.有关人员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时,法律规定怎样处罚他们?
答: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3、义务教育阶段乱费情况严重整治不力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侵犯学校或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l)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
1至 5倍的罚款。
15、学校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时,有关责任人受到哪些处罚?
答:学校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时,由教育和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6.中小学应根据什么规定选用教学用书?
答:中小学应按安徽省教委规定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集体订购和使用本经省教委审查推荐的教材、教铺等教学用书。
17、对于中小学举行考试,《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严格控制考试科目与考试次数,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语可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外,其它课程一律不组织书面考试。初中阶段除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跨校、跨地区统考、统测。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编班、排名次、排座位。
18、《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在中小学老师布置作业量 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控制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3-6级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初中l-2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初三及高中学生书面家
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9.在中小学生的学习和自主活动时间方面,《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证学生有充分的休息和自主活动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
时,初中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并确保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中小学走读生不得安排早自习,不得在课外活动及晚自习统一安排教学活动;除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年级可以在星期六上午上半天课外,中小学其他年级均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上课。
20、中小学校在举办竞赛活动、读书活动时应注意什么规定?
答:加强对竞赛活动、读书活动的管理,不得组织中学生参加未经省教委批准的竞赛活动,读书话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读书活动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以竞赛活动。读书活动为由,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图书或其它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