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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 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 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 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 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 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 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的参保相关政策如下:
一、参保条件: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二、资金组成: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三、组织机构:新农保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组、设立办公室,领导、协调新农保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新农保工作,负责政策制定、政策宣传、监督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征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四、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五、缴费方法:参保人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参加新农保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人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愿参保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012年1月1日后自愿参保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六、缴费补贴:政府对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给予基本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政府最高补贴为70元。政府补贴由县财政局直接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两年内补缴的,可享受相应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直至终身。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养老金计发系数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有关具体政策请咨询新农保办公室电话:3994671

 一、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安排,四川省zf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文件,安排部署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我市资中县和威远县已先后于2009年和2010年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范围。今年7月隆昌县、东兴区又被纳入试点范围。开展新农保试点的4个县(区)于今年7月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时,今年市中区的农村老年低保人员也优先纳入新农保范围。

  二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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