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1,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长根据本学期课程安排情况提出新聘或续聘教师名单及人数,由分管副校长审核确定. 2,新聘教师聘用前实行"试教".由教务处会同教研室确定科目,教材,章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听课,评课.听课时间为一节课.并由听课教师填写《外聘教师授课评鉴表》作为是否聘用之依据. 3,经"试讲"合格为聘用者,应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有关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校教处科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原则上以一学期为期限.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教务处及受聘教师本人各执一份.同时由教务处建立外聘教师个人档案. 4,外聘教师聘用基本条件,原则上文化课教师需大学本科以上,专业课教师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实习指导教师亦为大专同等学历以上. 5,外聘教师兼课课时费35元/每课时(以上标准将根据市场浮动而变). 6,外聘教师同时受校教学质量考评制约.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务处和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考评.具体内容为:组织听课,评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班主任座谈会;检查教案,作业的置和批改情况;检查单元及期中,期末学生考试情况;参加校教研组活动的情况等.每学期考评一次.考评分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分一等,二等,三等奖励,一等奖励5元/每课时,二等奖励3元/每课时,三等奖励2元/每课时. 7,学期结束后,如考评不合格者,下学期不再续聘.如需续聘,由教务处与其签订下一轮聘用合同.教师在受聘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执教,应提前两周向教务部门提出. 8,受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不良行为或对教学不负责任者,经批评指出无效,学校将单方终止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