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实习科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现依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技工学生. (二)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凡被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入学(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人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校应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其退回原地,并取消学籍.如弄虚作假,拘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缴费.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缴费,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 成绩成核 第七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选修课程视同考查课)两种.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A,B,C,D,E制,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 德育考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生,工作,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学生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考核.其中,实习实习课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工艺水平,结合劳动态度,文明实习,出勤情况等进行评定.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体育"达标"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试,考查课的试题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 平时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期末和补考由任课教师命题(分为A,B卷由教研组长审核,报教务科审批,同时确定正考和补考卷. 各教研组按不同的课目编制成相应试题集(题库),以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即期末,补考卷由教研组从题库中拟定,再报学校教研室审核. 第十一条 各科学业均需评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包括作业检查,课堂提高,阶段测验,进步程度等)占30%,期中占30%,期末占40%.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成绩总评,各学期成绩所占比例视教学计划进度而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确有侮改表现并已撤销处分者,学校在毕业前可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初给予补考一次.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经成绩总评后不及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内容包括二学期所学习的内容.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及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但毕业应知,应会考试或统考中成绩及格的课程,可视该课程及格,不再进行毕业补考. 第十四条 补考成绩载入记分册时应注明"补考",60分以上的均记载"补考及格",60分以下的均记载"补考不及格". (四)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习厂的厂规厂纪.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对超假或无效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符合处分条件的,予以处分. (五) 升级与试读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学生一学年的所有文化,技术理论课(简称文理)成绩(含该学年内未修完课程),对学生进行升级,试读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下学年转为试读生. 1,学生成绩有四门文理考试课不及格者; 2,学年成绩有五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说明:学年操行品德及实习实习课成绩视同两门文理考试课,社会实践成绩视同一门考查课.) 第二十条 试读生在试读的二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教务科提出申请补考以前不及格的课程的要求,经学校批准后,可安排在期中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试读期内,不出现第十九条规定者,下学期转为正式生. (六)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在每学年末学生在学业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l,累计有六门文理考试课不及格者; 2,累计有七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或曾经试读学生又出现第十九条规定者. (说明:学年操行品德和实习实习视同两门文理考试课,社会实践成绩视同一门考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样给予退学: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已作留校察看处分的,若再次出现符合处分条件的,令其退学; 6,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符合处分条件的,令其退学; 7,一个学期连续旷课七天,或累计旷课十天(一天以六课时计)者; 8,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办休学手续者; 9,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缴费者; 10,休学次数超过规定或休学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11,经指定医院确诊,串有精神病,癫挛,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2,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13,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退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学校今后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七)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时,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一次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愈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八)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l,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留学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或相近专业者. (九)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相应的学期或学年内一律不能评优,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一律不能评"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警告八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分(退学处分见第二十三条). 1,纠集他人或持器具打人或打后以言威胁的,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情节较为严重的,则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2,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则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3,先动手殴打他人的,根据事情的起因,情节的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进行赌博,喝酒者作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出现不良现象的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多次或严重破坏课堂正常教学秩序或实习实习,晚自修纪律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则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6,考试作弊,除成绩作零分处理并不得补考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其它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由学校存档. 第三十七条 记过处分(合记过)以下的由学生科处理,留校察看处分以上的学生科上报校长室审批. (十)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各课程的考核成绩和操行总评成绩均合格,或仅有一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准予毕业. 技校毕业生发给省劳动厅准印的技校毕业证书,职业中专毕业生发给省教委刚印的职业中专毕业证书,职业高中毕业生发给市教委刚印的职高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不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未能按学制年限修业期满,但经学校批准后而中途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十一)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还捐资办学费,培训费,学杂费,实验费等. 第四十二条 上述试读,退学条例中所说的"成绩"是指己补考的成绩.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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