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古如此,今亦然。
道家的代表人物庄子以超然为标准,将人的最高境界分为三种,即至人、神人和圣人。庄子在其《逍遥游》中讲道:“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他认为,若能顺应自然规律,而把握六气的变化,以遨游于无穷的宇宙,那他还有什么可依待的呢?所以说,修养最高的“至人”,能顺应自然,而仅次于至人的“神人”不求功利,次于神人的“圣人”则不求有名分。在这里,庄子强调的是,至人、神人和圣人那种忘我、逍遥、无所期待的绝对自由的精神境界,这样的人即可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道发自然的理想状态,当然这也只是一种超现实的理想化的虚境。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以治世为标准,将人分为智者、仁者和勇者。他认为“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即有智慧的人不会迷惑,讲仁爱的人不会忧愁,勇敢的人不会畏惧。而分别达到智者、仁者和勇者的近路是:“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在方法上则强调“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而在智者与仁者的关系上,则区分为“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他认为,智者与仁者既有不同的特征,又有一定的联系:智者是快乐的、活泼的、喜水的;而仁者则是爱山的、恬静的、长寿的。智者的表现为“大智闲闲,小智间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大智广博,小智精细,强调自知之明。这些都是儒家治世、入世、关注人生价值的体现。
清人王国维以个体追求为标准,将人生境界分为三种,第一种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种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种境界则是,“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具备第一种境界的人,能独辟蹊径,俯瞰世态万象,纵览芸芸众生,并由此达到超脱之后的释然,博大之后的包容,多元比较之后的理性选择。具备第二种境界的人,能锁定目标,并为其不懈地追寻,无悔地探觅,甚至忘我而终,死而后已,死得其所。具备第三种境界的人,是回眸中悠见灵光之人,在无欲之后有大得,无为之后有大为,无望之后有大望。达到这三种境界的人,最能感悟“水穷之处待云起,悬崖侧畔觅坦途”的价值,能领略“竹密不妨流水过,山高岂碍白云飞”的意境。上述三大境界,既是访贤之境,也是治学之境,更是做人之境。
如果说上述境界是大气节、大境界,是曲高和寡、难以企及、而且也缺乏职业契合点的话,那么,我们人民法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独特境界呢?我觉得至少应具有以下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具有灵性,谙熟法律规范,聚合而非支离破碎;第二种境界是,具有悟性,充满法律智慧,离经而不叛道;第三种境界则是,具有理性,善断两告是非,公正而不失时效。具有第一种境界的人,既明了现行的法律体系,又熟悉部门法律内容、了解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多种救济程序,这是法律人最为基本的要求。具有第二种境界的人,是以智识和法魂为追求的人,具备多元、多维、多项能力,既具有进行省思、评价和判断等综合分析的能力,又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逻辑、价值判断、经济分析、社会评断等多种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具有第三种境界的人,具有高超的解决纠纷的能力,是将经验与逻辑、理论与实践、力与行集于一身的人。这种人,能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以其独到的法律智慧作用于对个案的解析上,躬于在剑拔弩张的对抗关系中捕捉调解案件的契机,善于在当事人之间你输我赢的两元矛盾中达到双赢,习惯于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努力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统一。上述三种境界互相作用,互为促进,构成了现代法官所必须具备的个体品质。
人是富有灵性的,又是复杂多样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历史的书写者。那么,你是什么人,你想做什么人,你将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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