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
1、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3、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6、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7、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8、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9、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10、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二、选择题(单选)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三、多选题
1、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A、C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教育家 C、教科书审查人员
2、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 )。(A、C)
A、出版 B、编写 C、选用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 )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ABCD)
A.德育 B.智育 C.体育 D.美育
四、问答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
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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