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一卷也。郑莱之姬亲见之。”可知没有自诬,也是真实可信的
岳飞身陷囹圄,生命垂危,绝食和不自诬乃是仅剩的反抗手段。 (十)秦桧对何铸和韩世忠的回答
岳飞的 “诏狱”,由何铸和周三畏主审。周三畏畏首畏尾,附和秦桧。何铸本是秦桧亲信,曾参与弹劾岳飞,却转而力辩岳飞无辜。《宋史》卷380《何铸传》载:“铸引飞至庭,诘其反状。飞袒而示之背,背有旧涅‘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既而阅实,俱无验。铸察其冤,白之桧,桧不悦,曰:‘此上意也!’”何铸依然据理力争,“桧语塞,改命万俟离”。
万俟离接任御史中丞,千方百计搜剔岳飞罪状,除了策动张宪谋反外,又加上两条新罪。一是当年春淮西之役,“逗遛不进”。二是得知张俊、韩世忠等战败后,岳飞说:“国家了不得也,官家(皇帝)又不修德!”岳飞还曾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就被引伸为“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这些都定为“指斥乘舆”之罪。第一条罪状固属诬蔑,第二条罪状也是口说无凭。
韩世忠为岳飞的冤屈愤愤不平,责问秦桧,秦桧回答说:“飞子霎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莫须有”三字从此就成了冤狱和冤案的代名词,其原意为“岂不须有”。
何铸是亲信,故秦桧向他透露底蕴;韩世忠是仇敌,故秦桧对他蛮不讲理。总而言之,既是“上意”,什么太祖誓约,什么罪状“无验”,就全可弃之不顾。
(十一)宋高宗下处死令
岳珂对于祖父的遇害,只引用《野史》的记述:“按《野史》,方狱之未成也,秦桧自都堂退入小阎,食柑,以手书柑皮者竞日。俄以小纸付老兵,持至寺,而先臣遂报死。初未有旨也。呜呼!桧其欺君哉!”《朝野遗记》又增添了情节,“秦桧妻王氏素阴险,出其夫上”,当秦桧“食柑玩皮”,若有所思之时,“王氏窥见,笑曰:‘老汉(此词宋时含贬义)何一无决耶?捉虎易,放虎难!”’于是秦桧以“片纸入狱”,杀害岳飞。
这两条记载都属荒诞不经。没有宋高宗首肯,秦桧连正八品小官胡铨也未能随便处死,岂能轻易处死一个正一品大臣呢?岳珂所以单取《野史》之说,是为了强调“初未有旨也”。他必须讳避宋高宗的罪责,不能把宋高宗的圣旨写进《鄂王行实编年》,却又无法否认“有旨”的事实。
其实,《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的刑案原件已记载得一清二楚,不容有任何误解。刑部、大理寺状提议,“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罢私罪徒”,并说“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宋高宗当即下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秦桧、万俟离以刑部、大理寺名义上状,主张保留岳罢生命,尚不能满这个独夫民贼的意。
绍兴十一年的阴暗岁末,即十二月二十九日,三个许身民族战场的斗士,终于惨死在投降派的屠刀之下。
可以作为秦桧矫诏,杀害岳飞等三人的一条证据,是《宋史》卷200《刑法志》的记载: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禹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霎及宪于市。汾州进士智浃上书讼飞冤,决杖,编管袁州。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赃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此段文字估计是元朝史官抄自南宋《中兴四朝国史》。从语意上看,似并非说岳飞和胡舜陟两狱“名目诏狱,实非诏旨”,而是说岳飞与胡舜陟死后,秦桧“屡兴大狱”,“名目诏狱,实非诏旨”。前面说过,宋高宗曾亲自过问胡舜陟狱案,处分了两名官员,足见此狱亦非秦桧隐瞒宋高宗所为。笔者曾查阅《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书,结论为即使是胡舜陟以后的诏狱,“秦桧可以在进呈冤案和狱中严刑逼供时,上下其手,但并未在制度上突破诏狱的有关规定,而私自矫诏。‘诏送大理寺’和最后裁决权仍操于宋高宗之手”。“《宋史》卷200((刑法志》的记载,实际上不过是反映了南宋史官为这位‘中兴之主’讳恶,而诿罪于秦桧,故不足凭信”。
(十二)冤狱的滋蔓
岳飞等三人的被害,只是冤狱的高潮,而不是终结。岳飞的部将、幕僚,以及伸张正义、反对诬害的人们,都受到了株连。
鄂州大军都统制王贵本是岳飞亲信,他虽违心转发王俊的诬告状,宋廷对他仍很疑忌,冤案也已牵连到他,说岳飞父子“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王贵明白自己的险境,“引疾以为辞”,宋廷发布他任福建路马、步军副都总管的闲职。张俊举荐爱将田师中接任都统制,“掌岳飞兵”。
田师中是个驽将,却擅长阿谀奉承和阴谋诡计,他特别调“蜀兵数千人自随,以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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