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抵制。这样,岳飞作为一个拥有重兵的武将兼激烈的抗战派就构成了贯彻高宗“议和――抑武”路线过程中必须解除的死结,;而随着绍兴十年宋军一系列的胜利,又使高宗增添了许多对金议和妥协的资本,加之这时朝廷中已是主和派的一统天下,于是便肆无忌掸地拉开了政治迫害的铁幕,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岳飞这位千古英雄。

总之,讨论南宋的收兵权与岳飞之死,不能不涉及到南宋初年武将地位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文臣与武将的深刻矛盾,不能不注意主战的文臣在南宋“抑武”活动中的作用,否则,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极易停留于对主和派空泛而又武断的批评上。

注释:

[1][7][9][25] 胡寅《斐然集》卷一六《上皇帝万言书》

[2] 《金史·宗翰传》

[3][42] 叶适《水心别集》卷一二《四屯驻大兵》。

[4][4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 以下简称《要录》 ] 卷五四,绍兴二年五月丙戌中书舍人季陵言。

[5] 上卷甲子条。

[6] 同上卷一九,建炎三年正月庚子条。

[8][18]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五六吴伸言 ( 以下简称《会编》 ) 。

[10] 《要录》卷三五,建炎四年七月已巳条。

[1I] 同上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丙寅条。

[12][17]3 《斐然集》卷十《转对札子》。

[13] 《要录》卷五一,绍兴二年二月庚辰条。又同书卷一三,建炎二年二月丁丑亦有类似诏令。 .

[15] 王曾瑜:《岳飞新传》页 297 。

[16] 《会编》卷一八二,又见卷一五六吴伸语。

[19] 王曾瑜:《宋代兵制初探》页 296 。

[20] 《要录》卷二○,建炎三年二月癸丑条。

[21][43][48] 《浮溪集》卷一《行在越州条具时政琉》;〈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条略同.

[22] 《要录》卷四四,绍兴元年五月辛酉条。

[23] 同上卷三四,建炎四年正月乙未条。

[24][58][67] 同上卷一一八,绍兴八年二月壬戌条。

[26] 庄绰《鸡肋编》卷下。

[27] 《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条。

[28] 同上卷二四,建炎三年六月己酉条。

[29] 同上卷三一,建炎四年正月辛未条。

[30] 同上卷三六,建炎四年八月己丑条。

[31] 《宋史·刘光世传》;参《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戊辰条。

[32][33] 《要录》卷一八,卷三一,《宋史·李彦仙传》。

[34][35] 《宋史·曲端传》,《要录》卷一八。

[36] 《魢(吉)崎(土)亭集外编》卷三七。

[37] 李蔚:《略论曲瑞》,载《兰州大学学报》 1981 年 1 朔。

[38] 《要录》卷二一。

[39] 周宝珠《南宋对金和战斗争中的主守派与赶鼎》,载《河南师大学报》一九七九年五期。

[40] 《粱溪全集》卷八四《议进兵札子》,参《要录》卷九九。

[41] 见《要录》卷三四;卷四六;《会编》卷一五六;卷一七四。

[44] 《要录》卷三八。

[45] 同上卷二四,建央三年六月己酉条;卷三一,建炎四年正月已未条。

[45][47] 同上卷二八,建炎三年九月丙午条;卷三六,建炎四年八月丁丑条。

[49][51] 同上卷一一二,绍兴七年七月丁卯条。

[50] 《宋文·高宗纪》。

[52] 《要录》卷一一四,绍兴七年九月辛未条李纲语。

[53][54] 同上卷九月丁丑、丙子条。

[5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七,嘉祐二年六月条,卷一九五,嘉祐六年十月条。参见《宋史·韩琦传》。

[56] 《宋史·秦桧传》,参见《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八月辛丑条。

[57] 《要录》一 O 九,绍兴七年二月庚子条。

[59] 同上卷一一六,绍兴七年闰十月癸亥条。

[60] 同上卷一一九,绍兴八年五日戊子条。

[61][62] 《宋史·扬存中传》;《宋史,张俊传》。

[63] 参见《会编》卷一八六、一八七、一八五,王庶、范如圭、张涛、曾开等人的议论.

[64][65] 《要录》卷一二 O ,绍兴八年六月戊辰条;卷一二七,绍兴九年四月戊辰条。

[66] 《宋史·秦桧传》。

[68] 《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年正月庚戌条。

[69] 参见王曾瑜《岳飞新传》页 254 — 255 ;页 278 — 279 .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