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巨——巨    宽——寬

⑵ 笔画有连、断不同的,选用笔连接的。如:

花——花    敢——敢    片——片    免——免

⑶ 笔画有中断与延伸不同的,选用笔延伸的。如:

角——角    灰——灰    蝇——蝇    茇——茇

⑷ 笔画有短长之别者,选用笔缩短的。如:

丑——丑    那——那    亏——亐    周——周

⑸ 起笔笔有撇横之别的,选用横笔的。如:

丰——丰    刊——刊    邦——邦    忝——忝

⑹ 起笔为点的,一律写侧点。如:

主——主    永——永    户——户    令——令

⑺ 笔有直笔和折笔之别的,选用直笔。如:

吴——吳    直——直    缜——缜    普——普

⑻ 笔有八、丷之别的,选用“八”的。如:

关——关    平——平    半——半    肖——肖

从以上操作原则可见,印刷字体的整理原则,在保证“从俗从简”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考虑到了书写的方便,如直笔、侧点、“八”笔形的选择,弃“  ”写“角”的规定,从而减少了写错字的几率。

简化汉字、整理异体字、整理印刷体字形,是我国正字工作的主要内容。体现这些工作成就的,是下列代表着国家文字规范的标准和依据的几个字表(见第二节)。

 

三、其他正字工作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的字形整理工作之外,我国还对地名用字、计量用字进行了字形规范。

(一)改换生僻地名用字

我国幅员广阔,许多地名用字地域性很强。这些字在当地属常用字,但在全国范围内是生僻的,其中还有一些字笔画繁复,书写不便。这种状况,给人们的社会交往和信息处理造成了障碍。同时,这些字的存在,给计算机的汉字输入造成了困难,也在邮电传递上发生错误。因此,从1951年12月19日发出更改地名用字的指示开始,到1964年止,国务院批准,35个县级地名中的生僻字改用为常用字。这些生僻的地名用字,有的难认或容易读错字音,例如,“雩都县”改为“于都县”,“新淦县”改为“新干县”,“盩  县”改为“周至县”;有的笔太多,例如,“   县”改为“习水县”,“醴泉县”改为“礼泉县”,等等。

    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地名用字规范作了新的规定,要求“地名的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整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纠正了一种术语表示两种计量单位的状况,废除了一些特殊汉字,如“瓩、糎、  ”等,对改变名称计量单位用字的混乱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仍有混乱现象。如在书面语中,“盎司”与“温斯”并存,“两”存在着“liang214、ying55liang214”两种读音;还有一些复音字,如“吋”读“ying55cun51”,等等。

1977年7月20日,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了《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出版物、打印文件、设计图表、商品包装,以及广播等,均应采用“附表”中选用的计量单位译名用字,停止使用其他译名用字。《通知》所附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废除了一字双音即复音字如“哩、呎、吋”,分别改用“英里、英尺、英寸”。

第二节  国家的正字标准

国家的正字标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社会通用的字形标准,其具体内容是以每项正字工作后所公布的字表来体现的。

一、《简化字总表》

1964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辑出版。该表是解放后汉字简化工作的总结和成果的集中体现。全表由三个字表组成。第一表收352个不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第二表是132个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和14 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是应用第二表所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类推简化得出来的1754个简化字。三个表总计为 2738字。其中“签、须”两字重现,实为2236字。《简化字总表》是共和国政府领导的、由专家学者参与的第一次汉字简化工作的最后总结,被确定为社会通用汉字的正字标准。要正确使用这些字,必须认真学习《总表》,特别是第一、第二表。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 第一表的字是不能作为简化偏旁用的,因此不能类推简化其他繁体字。例如:

“習”简化作“习”,而“褶”的右偏旁不能类推简化;

“兒”简化作“儿”,而“倪、霓、猊、铌、鲵”等字的右偏旁都不能简化作“儿”;

“幹”简化作“干”,而“擀”却不能简化作“扞”,等等。

第一表的字一般都是个别简化的,因此不能用第二表的将它们分别类推简化。例如:“節”简化为“节”,但“癤”不能类推简化为“  ”,而是简化为“疖”,等等。

对不能类推简化的字,《总表》中都作了特别说明,在学习时一定要注意。

⒉ 第二表的字都可以用来类推简化其他繁体字。但是,决不能用来类推简化第一表中的繁体字。这些字都已经作了个别简化,需要逐个记忆。

⒊ 第三表的简化字是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类推出来的。没有收入《总表》的字,可以按照应用第二表中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类推简化。

由上可见,第一、第二表中的简化字需要逐个记忆;第三表的字只要会类推即可,不需硬记。

七十年代,我国进行了第二次汉字简化。1977年12月20日,《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公布,内收整体简化字462个,连同偏旁类推简化字,共853个。由于这个“案”单纯从减少笔出发,违反了汉字的结构规律,忽略了文字的社会性和稳定性,忽略了约定俗成的原则,因此,“草案”既缺乏科学性,又没有社会基础。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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