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企业所追求的经营目的,乃属于所谓的“统理”(governance)问题,代表不同政治力量角力的结果。为了让这种角力有一定规范可循,因此现代国家多透过立法程序订定公司法,让各种不同利害关系人群,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一定之游戏规则获得解决。经由这种程序所产生的企业经营目的或决策,并非就是所谓“追求最大利润”,这是学习企业经营和管理者所必须认识的。
下属的努力是被“监督”出来的吗?
传统上,人们习惯上抱有一种观念:下属是否努力,要看他的上司对他的“监督”是否够严而定。由于赋予“监督”在管理上如此重要的功能,因而人们往往将“监督”视为等同于“管理”;譬如,上司就被称为“监督者”(supervisor),下属为“服从者”(subordinate)。在这意义下,如果下属表现欠佳,很自然地就归咎于上司的监督不力。
这种想法,乃建立在两项基本前提上:首先,下属一般都是既缺乏能力又缺乏工作意愿的人,因此有赖居上位者不断给予指示和督促;其次,上司必然是较下属拥有较强能力的人,而且对于下属工作了若指掌;因此,透过他的严密监督,必可提高下属的工作绩效。由于在社会上,人们每每在有意无意之间,接受这种前提和想法,对于这类不辞辛劳和凡事亲力亲为的上司,给予较高的评价,使得许多身为主管的人对于这模式也终生奉行不渝。
然而,上述前提,即使存在于工业经济早期,却显然不符今后知识经济中的发展趋势。首先,在知识经济中的实际工作者,乃是所谓的“知识工作者”,他们各自拥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一般超越自己的“上司”;其次,他们能否应用这些知识与能力,并予以充分发挥,在极大程度内乃取决于自己的动机和意愿,而这种动机和意愿不但不会经由严密的监督而增强,甚至反而会因此被削弱。
对于知识工作者而言,驱动其工作动机和意愿的力量,除了来自财务报酬以外,最主要还是来自工作本身所带给他的成就感和乐趣;换言之,这种动机力量是自发性的。但是,在此并非主张说,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必向任何人负责;而是说,他们负责的对象不是上司,而是他们所服务的巿场或顾客包括组织外之顾客以及组织内的顾客。此时,凡能发掘顾客问题并能给予最佳解决办法的工作者,就代表绩效良好;反之,则属不佳,甚至将遭受淘汰的命运。
因此,在知识经济中,一企业应将组织依照任务责任而设计,让一个人或一个团队被赋予某种清晰的任务或使命,给予他们为执行任务所需之资源与条件,然后让他们接受市场或顾客的考验。这时,上司所应扮演的角色,不是严密的监督,而是给予下属以达成任务所需要的支持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