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能而天之所不能的?《天论上》接着说:“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刘禹锡在这里所讲的天与人的分别,接触到赫胥黎在他的《天演论》所讲的“天择”和“人治”的对立。赫胥黎认为,在自然界中,生物都是竞争生存,优胜劣败,弱肉强食。谁最强,谁就拿到别的生物当食物吃。而在社会中,就不由强弱所决定,社会所保护的,往往是弱者。刘禹锡也认为生物都是天所生的,生殖万物是“天之道”。天的作用表现在强弱。就是说,生物既生以后,能否存在,要看它的体力是强是弱。至于在人类社会中,人组织了社会,其中就要有维持社会存在的规章制度,这就叫法制。人生在社会中,是社会的成员。谁能存在,就不是靠他的体力强弱,而是靠他的行为能否合乎法制。法制是人所立的,是人之道,人之道的作用表现为是非。合乎法制的就是是,不合乎法制的就是非。体力强弱出于天,一只鸡怎么样也打不过老虎。法制是非,出于人。人可以在社会的范围内改变体力强弱相胜的自然状态,这就是“人之道”战胜了“天之道”。
刘禹锡举了一个例,以说明这个道理,他在《天论中》说:“若知旅乎?夫旅者群适乎莽苍,求休乎茂木,饮乎水泉,必强有力者先焉,否则虽圣且贤莫能竞也。斯非天胜乎?群次乎邑郛,求阴于华榱,饱于饩牢,必圣且贤者先焉,否则虽强有力莫能竞也。斯非人胜乎?苟道乎虞芮,虽莽苍犹郛邑然;苟由乎匡宋,虽郛邑犹莽苍然。是一日之途,天与人交相胜矣。”
意思就是说,譬如人旅行。走到离城市相当远的地方,想在大树下面休息一下,到泉水旁边喝一口水。在这种情况下,身体强壮有力量的人跑在前边。虽有圣人、贤人,也不能和他竞争。这不是“天胜”吗?人进了城,想在华丽的房子里面休息,想吃好饭。在这个时候,圣人、贤人就在先,身体强壮有力量的人也不能和他竞争。这不是“人胜”吗?如果社会上的秩序很好,在野外也就和在城里一样,都是“人胜”。如果秩序不好,在城里也和在野外一样,都是“天胜”。在走一天的路之中,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差别。
《天论中》接着说:“吾固曰:是非存焉,虽在野,人理胜也。是非亡焉,虽在邦,天理胜也。然则天非务胜乎人者也。何哉?人不宰则归乎天也。人诚务胜乎天者也。何哉?天无私,故人可务乎胜也。”
意思就是说:是非是人理;强弱是天理。如果有是非,虽然在野外,也是人理胜天理。如果没有是非,虽然在城里,也还是天理胜人理。天并不是有意要胜人。人不管的地方就归于天。人是有意要胜天。天没有意志,所以人可以有意地胜天。
《天论上》说:“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善必罚。当其赏,虽三旌之贵,万钟之禄,处之咸曰宜。何也?为善而然也。当其罚,虽族属之夷,刀锯之惨,处之咸曰宜。何也?为恶而然也。故其人曰:天何预?乃人事邪。……法小弛则是非驳,赏不必尽善,罚不必尽恶。或贤而尊显,时以不肖参焉。或过而僇辱,时以不辜参焉。故其人曰:‘彼宜然而信然,理也。彼不当然而固然,岂理邪?天也。……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人之能胜天之实尽丧矣。……故曰: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法大行,则其人曰:‘天何预人邪?我蹈道而已’。法大弛,则其人曰,‘道竟何为邪?任人而已’。法小弛,则天人之论驳焉。……天恒执其所能以临乎下,非有预乎治乱云尔。人恒执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预乎寒暑云尔。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
意思就是说,人之所以能胜天,是因为它能有社会组织。社会之所以能组织起来,因为它有法制(简称为法)。法是社会中的是非的唯一标准。合乎法的为是,违反法的为非。这种是非,不是哪一个人和哪一部分人的私见,而是社会上的公是公非,在法得到彻底贯彻的时候,就是这个样子。社会中的人,照着公是而行,就是善的行为。违反公是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善的行为必然得赏,恶的行为必然得罚。如果一个人得到的赏和他的善的行为完全相当,无论得到怎么重的赏,大家也都认为是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他行善的结果。如果一个人所得的罚和他的恶的行为完全相当,无论他得到怎么样重的罚,大家也说是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是他作恶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之下,人都说天是不干预人事的。如果法有一点废弛,是非就混乱了。受赏的人不一定都是善人,受罚的人不一定都是恶人。于是人们就认为,这是天的干预。在法完全废弛的时候,是非完全颠倒了,受赏的是那些长于逢迎谄媚的人,受罚的倒是那些正直的人。道德伏不了那些强暴的人,刑罚也止不住那些为非作歹的人。于是人之所以能够胜天的那一点的实在的东西,完全丧失了。所以说:天之所能的,是生长万物。人之所能的,是治理万物。在法大行的时候,人们说:天同人有什么关系?我照着道而行就是了。法在废弛的时候,人们说:道有什么用?人爱干什么就干什么;在法部分废弛的时候,人们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就混乱了。实际情况是,天总是用天的所能以对待人,对于社会上的治乱,它是不能干预的。人总是用人的所能以对待天,像四时寒暑这些自然界的变化,人是不能干预的。在法制完全的时候,人道是光明的。生在这种时候的人,都知祸福是怎样来的,对于天,既不感恩,也不怨恨。在法制混乱的时候,人道是暧昧的,不发生作用了。生在这种时候的人,不知祸福是怎样来的,就把本来属于人的事,归之于天。其实,天对于人事是不干预的。
刘禹锡严格地区分了天和人的界限,由此建立了他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他又提出了“天人交相胜”的理论,这又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他认为天之所能的是生万物,人之所能的是治万物。他所说的治万物范围很广。他说:“阳而阜生,阴而肃杀,水火伤物,木坚金利,壮而武健,老而耗眊,气雄相君,力雄相长,天之能也。阳而艺树,阴而揪敛,防害用濡,禁焚用酒,斩材窾坚,液矿硎铓,义制强讦,礼分长幼,右贤尚功,建极闲邪,人之能也。”(《天论上》)
意思就是说,在春夏阳气盛的时候,万物都生长。在秋冬阴气盛的时候,万物都衰落。水火能够伤物,木头是坚的,金属是锋利的。凡生物在年轻的时候,都很强壮,在年老的时候,都要萎靡。谁有雄气,谁有体力,谁就为长。这都是天之所能。在春夏阳气盛的时候,人就种庄稼,在秋冬阴气盛的时候,人就收获耕种的果实。水火能够伤物,但是人可以防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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