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这对立法实施者的要求是很高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议员、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就尤为重要。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在承认法律系统相对独立的基础之上,尽量设置一些比较合理的“连接点”,使得法律可以与外部社会事实与思想进行交流。
至于什么样的“连接点”才是恰当的,我想,除刚才所说的一个强大的立法实施者之外,一些设计精良、运作有效的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样的机制至少不是让民众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愤怒地围观,也不是让权力者肆无忌惮地通过内部手段来操纵法律。这样的机制即便不是很完美,但却可以在现实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行。比如美国司法中的陪审团制度;比如一些欧陆国家立法实践中的民主审议制度;比如公开审判制度,等等。
我们国家目前也有各种将民意与司法“连接”的制度安排。立法阶段尽可能民主当无异议,关键是司法环节,民意多大程度介入、如何介入争议极大。但我想,最重要的是把握一个边界,就是既要尊重司法独立性,又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不被权力、金钱操纵,让公众对司法有信心。法官不能因为公众愤怒就违背法律屈从民意;民众也要尊重法官,不能走上街头干预个案。
公众围观药家鑫案,主要是担忧背后可能存在权力金钱干预,担心法官不能依法判案。对法官而言,必须摆脱一切干扰包括民众围观独立判案,但对整个司法系统而言,必须理解公众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的焦灼,作出回应民意的改善,建立信任,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效互动。(杨帆 法学博士生)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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