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4月23日新华网)
药家鑫,21岁,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去年10月20日晚11时,他驾驶雪佛兰轿车从学校返家途中,撞上了同向骑电动车的西安市城郊农妇张某。这本来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却演化得让人瞠目结舌。药家鑫下车发现张某倒地,怕她看到自己的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顿起恶念,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张某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在校友、同学、邻居的眼里,药家鑫曾是一个“乖娃”,没有前科,学习成绩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但是,一双经常弹奏巴赫、莫扎特钢琴曲的手,何以在那一时刻,把尖刀当成琴键,对着一个倒地的农村妇女,一连疯狂地 “弹奏”八九次?
显然,药家鑫的杀人,属于一念之差,或激情犯罪,但这个“一念”,却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眼下,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处死刑,但留下的思考却令人回味。根据媒体报道药家鑫在看守所的陈述,笔者认为有三点当引起天下父母和全社会的警惕和关注。
其一,他有一个偏见,即“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这个看法虽不是药家鑫本人所发明,但显然是一些机动车驾驶员的悖论。撞伤人之后,不是及时救治,而是倒车再碾一次的案例在全国也不只一次出现过。对这一行为,除了谴责当事人的冷血残忍、缺乏基本的生命关怀外,必须看到,我们的交通法治宣传还存在诸多盲点。机动车撞了人,及时报警、积极救治,是当事者的法定义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既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轻加害方的经济负担。药家鑫撞了张某,如果有一点法治观念,就不会为邪念所惑,通过保险公司就可能了结的事,现在却要搭上自己的性命。
其二,他还有一个偏见,即“农村人难缠”。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农村”成为落后和愚昧的代名词,“农民”成为大小舞台上竞相嘲笑取乐的对象。中国的城乡差别,是国家多年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化政策所致,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人就一定是思想落后、道德低下的“二等公民”。正是这种“傲慢和偏见”的流行,才导致了一起起惨祸的发生。
其三,药家鑫说:“我是在压抑的环境里长大的,我经常觉得自己没有价值,多次想自杀。”这,无疑是药家鑫那“一念”滋生的最重要的心理土壤。据报道,药家鑫的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但未必都爱之有道。根据药家鑫的讲述,他的父母对他要求严格,但注意力集中在他的学业上,有一段时间,他不想学钢琴了,父亲把他锁在地下室多日,逼其就范。父亲从来就没有当面夸奖过他,总是批评、训斥,他一直觉得自己是一个不成功、没有价值的人。自爱方能爱人,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没有价值时,他如何会爱惜别人的生命?多少父母,都是把关注点投放在孩子的学业上,眼里只有他们的分数、特长、学校,而没有把他们作为一个“完整的生命”来体贴和关怀。爱的教育、生命价值的教育,在多少家庭和学校,还是一片空白。
罪恶发生在黑夜,却必须拷问白天;屠刀为一人所持,社会却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