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于今年4月22日一审宣判被判死刑后,4月28日药家鑫在上诉书上签字。药家鑫以四条理由在上诉期内向陕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使他的上诉理由于法不容、于理不公、于情不符,荒唐而苍白,但法律赋予药家鑫的上诉权利,我们也就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药家鑫的这种权利。既然法律规定药家鑫有这种上诉的权利,就莫必要说药家鑫上诉,是法律的耻辱,也莫必要说药家鑫上诉是为罪恶拖延时间,是为打通关节制造机遇,更莫必要要求法院要将其上诉的内容及案子在二审未审理宣判前就务必全部让外人外界知晓,上诉状副本未送达被害人张妙家属及代理律师,自有法律的规定。所以,外界现在说什么深感疑惑,以及过早责问陕西高院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均为时过早。要以观后效,要相信法律,相信陕西高院葫芦里卖的应该是法律的药。
药家鑫在上诉期提起上诉,自然也有他的理由,即使药家鑫犯罪前没有人性,但通过一审审判震醒后,他希望通过上诉图谋获得一线生机的侥幸,从人性角度上讲,也是在理的。
至于药家鑫以“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四条理由上诉,成立与否,须经陕西高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证据链接分析公断。
笔者并不愿意看到因为媒体关注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唯一愿意看到的正是因为媒体的关注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理判决。同时相信陕西高院会实实在在,认认真真地通过审理后,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让世人看了案件非颠倒是非,非贪赃枉法,非制造冤假错案,达到了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的目的,切切实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