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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药家鑫案”
此案的判决“足够讲理”法院除了引用相关法条之外,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说理阐发,法院还对辩方的观点以及为什么不采纳这些观点,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解释、说明和澄清。
张贵峰 文 朱慧卿 图
据新华网报道,4月22日,西安中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45498.5元。法院认为,药家鑫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不仅受害人家属“表示满意”,而且药家鑫所在的西安音乐学院众多师生也表示“拥护法院判决”,同时网上的绝大多数网友也纷纷表示“支持”和“赞同”。
与所有这些意见一样,笔者对于西安中院的上述判决结果,也持“满意”和“赞同”的看法。但是,之所以持如此看法,并不仅仅是简单因为得到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结果本身,也不是因为该判决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满足了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期待,而主要是因为,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足够讲理”的判决。
这种“足够讲理”,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对应当判决药家鑫死刑,除了引用相关法条之外,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说理阐发。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法院也对辩方的观点以及为什么不采纳这些观点,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解释、说明和澄清,如对“药家鑫不属于激情杀人”的解释,对“药家鑫虽系初犯、偶犯,但不予从轻判决”的解释,对“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而不予从轻”的解释,等等。
也就是说,上述“死刑”判决,不仅是一个简单依法的判决,同时更是一个充分依理讲理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判决的“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毫无疑问,司法判决之所以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被称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最后防线,不仅仅在于它具有法律赋予的巨大外在强制力,更在于它蕴含了丰富的生活“道理”、社会“理性”,因此具有“以理服人”的力量。这种“理”,既是一般的“法理”,也是我们十分熟悉、耳濡目染的人间朴素的“情理”、“伦理”、“天理”。这意味着,“药家鑫撞人案”的判决,真正令人满意的其实并不是“死刑”的具体判决结果,而是得出这一判决之前能够认真讲理、说理,充分尊重法理、情理、伦理并将这些“道理”进行有机结合的司法审理过程。
但是,在欣慰满意于“药家鑫案”判决之余,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足够讲理”、“愿意充分说理”的司法判决,实际上还并不十分普遍。更常见的,往往是一些不怎么习惯讲理甚至根本不太讲理的司法判决,这突出表现在大多数司法判决书常常显得极为粗略简单,除了简单地陈述事实、机械地引用法条外,几乎没有什么说理的成分比如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所基于的事实、证据、理由具体是什么;对于诉辩双方的观点意见,法院究竟如何看待理解,往往都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明、解释。在这方面,此前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许霆案”、“彭宇案”,可以说都是相当典型的例子。
所以,面对“药家鑫撞人案”判决,除了满意之外,我们还应该有更进一步的期待,期待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足够讲理”、“以理服人”能够成为今后所有司法判决都具有的普遍品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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