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12月28日报道,当地一位母亲得知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众群众的“助威”中,将“坏蛋”殴打致死。昨日(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明明是自己的女儿被侵犯了,怎么最后还落的各赔偿对方50万元呢?难道这样的坏蛋不是人人得而诛之吗?难道法律不是体现民意的吗?为何法律却偏偏做出了与群众意志相左的判决呢?
事情还要从法治的观念来着手才能得到澄清。所谓的法治,首先是要是要符合民众的要求,但是却不是按照群众的意志任意改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的正是任何人不得僭越法律之上,这条规则作为根本规定是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的,是要受到遵守的。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指称具体的某个群体的利益和意志。也就是说,符合民众的利益是不能和按照民众的意志改变法律的内容相等同的。因此,并不是一群人聚集起来决定打死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事情就形成法律意志的。这样形成的意志非但不是法律意志,还往往只是少数人或者某个群体的意志,这恰恰是法治内容中要极力避免的现象。
所谓的法治,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至上。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拥有权力对侵害行为做出判决和制裁。不是不制裁,而是只有法律才能有权做出制裁,这正是法治时代的公正观念。这也正是避免滥用死刑,强权和暴力决定一切等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则。中国传统社会中出现的某些侠客义士除暴安良,以暴制暴的行为在当时没有公共权力做出裁决和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这样的人治思想用到现代法治社会里就行不通了。如果出现侵权行为,任何人都能私设法庭,代共执法的话,那么这也将意味着任何意图谋取私利或者蓄谋侵权者都可以打着公众的幌子决定他人的生死。这正是法治所不允许的。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这位母亲虽然于情可以理解她的悲痛和冲动。但是于理,却不能无视她的违法行为。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新强认为,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这个要求还是可以接受的。这也看出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内化为公民自觉的行为准则这个环节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并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印到人们心里,才能真正称之为法律。否则,人们本该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时,却选择了“私了”的方式,结果只能是罪犯与受害人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以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公民们首先想到的是寻求法律途径,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毕竟大于个人或者某个群体,其惩处也是公正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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