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是美国历史上最惨无人道的国内种族恐怖主义行为之一,“是美国社会独有的犯罪行为”[1],对美国这个向来以民主、法治自称的国家构成了极大的讽刺。然而,有很长一段时间,这段丑恶的历史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没有受到美国民众应有的关注。2000年初,亚特兰大古董商詹姆斯·艾伦(James Allen)在纽约一个小型画廊展出了68张私刑照片,参观的人群络绎不绝,这才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私刑问题严重性的重新关注。《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发表长篇文章对此进行了评论,接着又发表了社论,声称其画面惨不忍睹,可与德国纳粹分子的大屠杀相提并论。[2]
历史上,私刑的主要对象是处于受压迫、受歧视地位的美国黑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美国黑人男子。私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理由,但始终不变的一点就是,私刑总是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黑人男子对白人女性的性侵犯指控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私刑制度下人为的美国黑人强奸神话或定型。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美国黑人所遭受的悲惨历史命运,了解美国民主的来之不易,从而能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动态地看待美国的民主进程。
一、私刑的界定
在美国,私刑是一种很难界定的社会现象。由于人们对私刑的了解几乎都来自于报纸的报道,因此“私刑”最初如何定义不得而知。即便今天,私刑依然是一种很难明确界定的术语。
早在1896年,俄亥俄州的立法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任何出于非法目的聚集起来、旨在给他人带来破坏或伤害或通过暴力以实施纠正权为借口而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群体将被视为‘暴徒’,他们对任何人身体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构成了‘私刑’。”[3]但比较得到公认的定义是1940年由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Americans,简称NACCP)提出的,该定义认为私刑具备以下四个因素:1、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人被杀害;2、被害人是非法处死的;3、三个以上的人群参与了杀害;4、以维护公正或传统为借口。但由于这一定义把导致残废和私刑企图排除在外,因此没有得到美国司法部的认可。[4]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定义私刑行为的另外四个共同特征:1、一般来说,暴徒们对受害者是否有罪的证据并不关心;2、其行为得到所在社区的支持或默认,不是通过执法机构来实施;3、私刑实施的目的不仅是针对个人的惩罚,而且是捍卫白人至上的方法;4、许多私刑都包含高度仪式化的折磨形式,如阉割生殖器等。[5]
由于对私刑的定义不一,所以不同机构在私刑数量的统计上也存在差别。以1914年为例,对私刑数量进行系统记录的三家机构《芝加哥论坛》(Chicago Tribune)、塔斯克基学院(Tuskegee Institute,一所由著名黑人领袖布克·T·华盛顿创办的黑人职业大学)、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公布的数据分别为54、52和74。
有的学者对私刑是“美国独有”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私刑是人类社会一种比较普遍的行为,并举例加以证明:早在1644年,就有学者使用lynching(私刑)一词描述法国一群暴徒袭击三位政府官员的行为;1769年,在爱尔兰,一群暴徒把警察的一个线人肢解,然后一片片钉在监狱门上;在中国,18世纪曾发生过暴徒追杀巫师的事件,19世纪出现过活烧盗贼的情况。“私刑法”则可追溯到圣经,其中宗教习俗取代了法律。在美国历史上,类似私刑的做法很早就开始出现。早期的新英格兰清教徒在训斥堕落的人时就使用过鞭打。美国独立战争中,私刑的方法有了改变,人们采用涂焦油和羽毛代替鞭打,并使这种做法全国化。由于其首次被用于爱国行为中,因而获得了好评。[6]
私刑是一种集种族主义和虐待狂为一体的残忍惩罚方式。绝大多数私刑都是用枪打死或用绳子吊死,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许多针对黑人的私刑性质非常恶劣,实施者还使用捆在树上烧死、致残、肢解、阉割等身体折磨的方式。在《兄弟》(Brothers)一诗中,詹姆斯·韦尔登·约翰逊(James Weldon Johnson)描写了一群白人暴徒活活烧死黑人的悲惨情景:“够了,这个畜牲一定得死!/快点!把他捆在那棵橡树上!/它比这棵纤弱的松树更耐火烧。/现在拿油来!堆放在四周!等一下!/不要堆放得太快或太高,否则我们会/减轻他脸上的痛苦和恐惧。/现在拿火把来!把油点上火!/火苗已经窜起头一般高。哈哈!听那尖叫!/又传来一声!比第一声更高。/打水来!往上浇!朝火上泼一点水,/以免烧得太快。就这样!/现在让火又慢慢燃起。瞧那儿!/他扭动着!呻吟着!他的眼睛疯狂地鼓出来了,/搜寻四周求救,这是白费神!”[7]阉割黑人男子的生殖器在美国白人看来具有特别重要的象征意义。在黑人获得人身自由之后,“把黑人男子的生殖器从其身上割掉,暴徒们强有力地否决了黑人男子做父亲的象征和男子汉符号,打断了黑人男性生殖器形象所代表的特权,从而通过肢解这种反常行为收回黑人男子可能获得的公民权。”[8]
虽然实施私刑的暴徒是白人成年男子,但在场的人中不乏妇女和小孩,有时妇女还是行动的煽动者。[9]克劳德·麦凯(Claude McKay)在《私刑》(Lynching)一诗中把这些小孩称之为“未来的私刑者”,他们“带着幸灾乐祸的残酷”跳舞欢呼:“哎!拉绳!/往上拉!/白人活下来/黑人去死。//伙计,拉呀,/发出血腥的喊叫/随着黑人孩子身体旋转/白人死去……”。参与私刑的不仅仅是一般白人群众,甚至连执法者——地方警察——也经常对私刑给予支持。他们或者亲自参与其中,或者对私刑采取宽容或袖手旁观的态度。休斯在《逼供》一诗中描写了警察的粗暴:“打我!捅我!/强迫我承认是我做的。/鲜血溅在我的运动衫/和我的黄褐色绒面革鞋上。//南瓜灯笼般的脸/笼罩在灰色垂边软帽下。//猛击我!鞭打我!/象喷灯/发出尖叫。/踢在我腿间的三脚/杀死了那些/我明天制造的小孩。//栏杆和地板象罗马烟花筒/冲天直上。//当你把冷水/泼在我身上/我会在纸上/签名……。”在执法人员都参与私刑的情况下,黑人只能指望上帝,这就是休斯的诗歌《除了上帝还有谁》一诗所描写的主题:“我抬头看见/那个人们称为执法的人/正沿着街道/向我走来!我头脑中想到/会被击倒死去/或被刑讯逼供/谋杀而死。/我祈祷上帝,如果你能,/把我从那人手中救出!/别让他把我打成泥浆!/但上帝动作不快,/执法者举起了棍棒/把我打入了/活生生的地狱!//现在我还不明白/为什么上帝不保护人们/免遭警察的粗暴。/身为穷人和黑人,/我没有武器还击/因此除了上帝/谁能保护我?”[10]
二、美国私刑猖獗的原因
据塔斯克基学院档案记载,1882—1968年期间,美国发生的私刑数共计4743起。[11]对美国人为什么偏爱私刑,早在1890年代学者们就开始展开严肃的学术研究。主要提出了三种理论:1、人民主权论(people sovereignty);2、边疆心态论(frontier mentality);3、控制工具论(instrument for control)。[12]
我们知道,美国的主要立国文件《独立宣言》确立了“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如果人民受到威胁时,可以收回权力”等原则。因此,主张人民主权论者认为,这种集体暴力行为是人民主权的表现。美国私刑暴露了美国宪法制度中的一个悲剧性缺陷,表明美国人不相信法律及正当程序。普通公民认为,既然自己制定了法律,他们就可以组织人群在法律机构之外的大街上执行法律。正如卡特勒(James F. Cutler)所指出的,“在人民制定法律的地方,法律机器对控制群众骚乱就显得无能为力,这是不可避免的。”
边疆心态论认为,私刑最经常发生在人口稀少的地区,那里不仅制度化的执法机制还没有为人所普遍接受,而且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司法机构,因此在充满暴力的西部边疆地区,群众暴力就成为必要行动。这种观点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非常流行,得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法学家以及许多政府官员的认可。一些亲身参与私刑的人也解释说“对法庭缺乏信心”是导致暴徒私刑的原因。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执法机制在黑人种族犯罪问题上软弱无力是导致私刑泛滥的原因,因为美国白人认为,法律完全不适用于来自于低人一等的黑人种族成员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暴徒对漫长的司法程序没有耐心,也蔑视司法在解决问题时据称的仁慈原则。
但边疆论很容易被推翻。如有的学者指出,直到十九世纪末,这种非法暴力在中西部也很盛行。事实上,只有新英格兰和位于东北部、大西洋中部的几个州私刑很少。十九世纪中期,早期的西部和更往后处于发展中的西部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司法和法庭,但依然发生集体暴力行为。[13]因此,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主流学者开始把私刑视为精英阶层控制下属、尤其是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白人控制低人一等的黑人的工具。美国南方白人通过这种群体暴力行为来维持自己的等级特权。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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